《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办法》

2020-03-03 11:08: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监理招投标评标办法

目 录

总则 ...................................................2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评标报告 ...............................................6定标办法 ...............................................7评标纪律 ...............................................8附则 ...................................................8附录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第三条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进行,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严禁场外交易。

第五条 治理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办法实行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准备;

(三)资格审查;

(四)初步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提交评标报告。

第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或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必须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国土行业地质灾害专业和造价专业)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全体成员推荐产生。

第八条 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资格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初步评审。

资格评审因素及标准由招标人参照《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包含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3 初步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初步评审不通过。

初步评审因素及标准由招标人参照《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评标办法附录进行详细评审并评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最后得分中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4分;

(二)投标人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4分;

(三)投标人有违反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列入不良信用登记)的,在处罚有效期内一次投标扣3分;

(四)投标人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有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3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五)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治理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六)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治理工程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者,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七)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有违反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 4 业整顿、限期整改、列入不良信用登记)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八)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行为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良信用登记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辅助招标人通过本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检索、查询资质单位被通报或处罚情况并及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投标被否决处理。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决定立案调查,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

(九)《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禁止的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5 第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但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第十八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6 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四)投标人投标被否决说明及投标被否决的依据;

(五)评标结果;

(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情况的报告;

(七)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将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第五章

定标办法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

评标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导致投标产生不公正评审的人员),或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更换。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8 辖区内“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办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治理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治理项目监理招投标评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录

1.详细评审内容与对应分值

1.1 监理大纲65分。其中:项目监理组织措施20分、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30分、监理人员资格评审15分。

1.2 监理资信20分。其中:类似业绩15分、企业信誉及服务质量承诺5分。

1.3 监理报价15分。 2.详细评审内容与评分标准 2.1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65分) 2.1.1 项目监理组织措施(20分)

2.1.1.1 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及合理性程度(10分)。

第一档:项目监理组织措施设置得当合理,能满足本工程需求的得8-10分;

9 第二档:项目监理组织措施设置得当合理,基本满足本工程需求的得5-7分;

第三档:项目监理组织措施设置一般,基本满足工程需求的得2-4分; 第四档:项目监理组织措施设置不当,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的不得分。 2.1.1.2 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5分)。 第一档:人员的专业配套齐全、年龄结构和技术职称匹配的合理的得4-5分;

第二档:人员的专业配套基本可行、年龄结构和技术职称匹配的合理的得2-3分;

第三档:人员的专业配套基本可行、但年龄结构和技术职称匹配的不合理的得1分;

第四档:专业配套不合理,不能满足本工程需求的不得分。 2.1.1.3 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5分)。 第一档:机构岗位分工及相关职责完全明确的得5分; 第二档:机构岗位分工及相关职责基本明确的得3-4分; 第三档:机构岗位分工及相关职责基本明确但有瑕疵的得1-2分; 第四档:机构岗位分工及相关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2.1.2 项目目标控制的监理措施(30分) 2.1.2.1 质量控制监理措施(10分)。

第一档:质量控制监理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针对性强的得8-10分;

第二档:质量控制监理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针对性一般的得5-7

10 分;

第三档:有质量控制监理措施,但措施存在瑕疵,针对性一般的得2-4分;

第四档:无质量控制监理措施的不得分。 2.1.2.2 进度控制监理措施(8分)。

第一档:进度控制监理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针对性强的得7-8分;

第二档:进度控制监理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针对性一般的得5-6分;

第三档:有进度控制监理措施,但措施存在瑕疵,针对性一般的得3-4分;

第四档:无进度控制监理措施的不得分。 2.1.2.3 投资控制监理措施(8分)。

第一档:投资控制监理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针对性强的得7-8分;

第二档:投资控制监理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针对性一般的得5-6分;

第三档:有投资控制监理措施,但措施存在瑕疵,针对性一般的得3-4分;

第四档:无投资控制监理措施的不得分。 2.1.2.4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措施(4分)。

第一档:安全文明控制监理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针对性强的得

11 4分;

第二档:安全文明控制监理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针对性一般的得2-3分;

第三档:有安全文明控制监理措施,但措施存在瑕疵,针对性一般的得1分;

第四档:无安全文明控制监理措施的不得分。

(注:所谓措施针对性系指在深入了解本工程特点的基础上编制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能根据工程特点提出重点难点分析及相应对策。)

2.1.3 监理人员资格评审(15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2.1.3.1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和能力及类似工程监理业绩,满分为10分。 第一档:满足资格条件得基本分4分。 第二档:基本满足资格条件得基本分2分。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2分;每增加一个类似工程业绩加2分,分数加满为止。

2.1.3.2 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验和业绩综合评审5分。 第一档: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验和业绩满足工程需要,各方面相 对较好的得5分。

第二档: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基本满足工程需要,经验、业绩一般的得3分。

2.2 监理资信评分标准(20分) 2.2.1 类似业绩(15分)

12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投标单位近三年来承担过n项同类监理工程的得3分。每增加1项同类业绩加2分,最多加满至15分。(业绩n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设定,n一般情况为

1、2或3)

2.2.2 企业信誉及服务质量承诺(5分)

第一档近年来无违约等行为,服务质量承诺完善合理的得5分; 第二档近年来无违约等行为,服务质量承诺较完善合理的得3-4分; 第三档近年来无违约等行为,服务质量承诺不完善合理的得1-2分; 第四档 无描述的本项不得分。 2.3 监理报价评分标准(15分)

2.3.1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5分。

2.3.2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向上浮动1%扣2分,每向下浮动1%扣2分,扣完为止(扣减分值中间值用插入法,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3.3 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P= F×(1-A) 式中:P-评标指标价;

F-复合平均价; A-合理低价期望浮动值

(A值区间为1%、2%、3%,A值具体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F-复合平均价的确定方法: F-复合平均价相关计算公式 F=( t1+t2+…tn-2)÷(n-2)

其中:t

1、t

2、…、tn-2指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投标报

13 价;

公式中参与复合平均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报价个数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都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中若有算术性错误,已进行修正后的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

3、投标总报价被认定为有效的投标总报价。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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