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04.09

2020-03-03 13:33: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仓储、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

3.2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并向供应商索要“一书一签”。

3.3仓储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3.4生产部、仓储科、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 3.5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与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规、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内容及要求 5.1术语

5.1.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5.1.2 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险化学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和二级毒害品(有毒品)。 5.1.3甲类物品:甲类物品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气中氧化、受撞击、摩擦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5.1.4乙类物品:乙类物品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助燃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和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等。如冰醋酸、氨等。 5.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出入库、运输及装卸

5.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入厂运输由采购部统一负责,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如果从经营单位采购,除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外,还须有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允许采购。

5.2.2采购危险化学品,应确保包装物(桶、箱、瓶等)外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或喷印规范的安全标签,并向供应商索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格式及要求,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5.2.3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转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规定,服从仓储人员管理,装卸作业时,不得同时远离罐车。

5.2.4采购人员(仓储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对装运车辆、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包装外观、产品标识信息(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厂家)、安全警示标示、《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对包装破损,产品标识信息不详尽安全标签不规范、危险化学品标志缺失的危险化学品货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阀门密封不严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乙炔、硫化氢等钢瓶)不得装运、接收。

5.2.5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5.2.6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车厢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物品。

5.2.7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溶剂库区或运载危险化学品时,排气管必须装配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溶剂库区附近必须提起拖地的接地链(线)。

5.2.8涉及罐车装卸的溶剂库区必须敷设可靠的静电接地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前必须进行可靠的静电接地;装卸软管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和老化现象,软管材质应具耐腐蚀性并定期更换,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软管。

5.2.9罐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至指定位置停车,熄灭发动机,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下应加固定块;罐车停车位置通风良好,夏季有遮太阳光措施,防止暴晒;罐车司机等外来人员的手机等物品由罐区人员统一存放管理;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罐车装卸前后均应静置15分钟后,方可进行检测、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5.2.10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间10:00-16:00禁止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分装等作业;其他时段出现高温(≥35℃)、雷雨、冰雹等异常天气,禁止装卸、分装作业。

5.2.11装卸和搬运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经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需依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接收、储存和发放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外包装的初检、取样检验等程序,检验合格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库。物品出入库时,要做到轻搬轻放,严禁摔、碰、击、拖、倾倒、和滚动。堆放时需按区域整齐放置、不得随处堆放、混放。

5.3.2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理化特性分库、分区、分类贮存,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5.3.3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并定期维护。

5.3.4库房要求通风、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托盘垫放,放置整齐;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5.3.5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危险物质安全风险告知牌,内容包括:危险品名称、特性、危害、伤害救治、应急处理措施等。危险物质安全风险告知牌应与化学品相对应,易于辨识。 未放置危险物质安全风险告知牌的化学品必须在放置区域内有相对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

5.3.6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5.3.7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使用单位应对阻火器和呼吸阀定期检查维护,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维护要有记录。

5.3.8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向行政部报告。

5.3.9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具体参照公司《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3.10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管员必须经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作业;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3.11 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管员应在每天上下班前,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反馈给仓储科和行政部。 5.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4.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场所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照明等。

5.4.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露检测报警装置。各使用单位负责以上装置日常的维护保养,设备科负责对以上装置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定期组织检测检验。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5.4.3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严禁烟火;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规定,禁止穿戴尼龙等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帽或类似物;应选用铜质检修工具,严禁抛掷、摩擦、撞击工具等物品。

5.4.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输送、转移应充分考虑静电安全: 5.4.4.1使用泵时应控制溶剂的流速,操作规程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5.4.4.2阀门、管道的静电跨接线,要保持完整可靠;

5.4.4.3反应釜、储罐进料管口应该延伸至底部,减少静电产生; 5.4.4.4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5.4.4.5现场残余溶剂物料不得使用尼龙、合成纤维布摩擦易产生静电的布料等来擦拭。

5.4.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原则上要求专桶(罐)专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容器严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须张贴(悬挂)介质标签;桶(罐)装有毒或易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及时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严禁直接把危险化学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应用合适容器盛装后再处理。 5.4.6危险化学品领用时,领料量一般以当班用量为宜,车间原料须分类放置整齐,标识清楚,防偷盗、符合安全理化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不得混放,应保持安全间距或分开存放。 对危险化学品领用安全,作如下规定:

5.4.6.1禁止使用自行车、电瓶车等工具装载、转移危险化学品,参与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必须轻搬轻放、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运输注意事项;

5.4.6.2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完好,无破损、无泄漏,包装容器贴有明确的物料标签;

5.4.6.3 危险化学品装载、转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物料禁配特性,严禁混装、超载,并有固定、隔离、防倾倒、防碰撞等措施。 5.4.6.4 化验室化验所使用的危化品应尽量少存,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化学品进料批次间隔。

5.4.6.5 化验员应熟悉所使用的危化品的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方式,并应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5.4.6.6 化验员所领用的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双人保管,对每次所使用的数量进行登记,并对登记情况严加保存,以便备查。 5.4.7气瓶安全:

5.4.7.1气瓶储存应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空瓶、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5.4.7.2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严禁敲打、碰撞,乙炔气瓶严禁卧放;

5.4.7.3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减压阀(专用)、瓶阀、压力表等完好、无泄漏,使用后必须关闭瓶阀不能听到漏气滋滋声; 5.4.7.4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管路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5.4.7.5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防止暴晒;

5.4.7.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其他物质窜入。

5.4.8各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编制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中毒等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设备故障、危险化学品泄漏、工艺条件异常等情况,作业人员必须采取正确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5.4.9严禁直接接触毒害品,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吸烟饮食。 5.5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5.5.1各类生产(含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5.5.2生产(含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桶、纸箱、瓶、以及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严加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5.3废弃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清理干净后,由专人收集整理;最后由行政部定期回收登记处理,具体按行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5.5.4对于废弃的毒害品,及其包装物(桶、纸箱、瓶等),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单独存放,再由采购部负责联系供货方进行回收登记处理;供货方不能回收处理的,由行政部回收登记,集中处理,按物料性质确定处理方法,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5.5.5对于废弃的溶剂,各单位要确保标签完整,统一集中到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联系危险化学品回收公司处理,处理费用计入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生产成本。 5.6危险物品的使用记录

危险物品的仓储、消耗和废弃数量,应由危险物品供应、仓储、使用等相应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后,记录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上,剧毒品/易制毒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品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6.附则

6.1对于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5000元罚款和100-1000元罚款。 6.2 所引用国家法规、标准及公司制度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04.09.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04.09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