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简明手册

2020-03-03 03:02: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简明手册

(征求意见稿)

1、什么叫村民?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村民是户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并参与自治组织活动的公民。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来管理本村的事务。

2、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

3、村民委员会如何设置?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4、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多久?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5、怎样选举村委会成员?

(1)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2)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3)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6、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时候,候选人应当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1)候选人须年满18周岁;(2)候选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候选人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7、破坏选举的法律后果有那些?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8、村民会议是如何形成的?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9、村党支部书记可以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吗?

村党支部书记只要是本村选民,又具备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可以兼任村委会主任,而且提倡这样做。但必须按照法定的选举程序,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由乡(镇)党政组织指定村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也不得将其直接定为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

10、村民的民主监督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1)通过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2)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效果和其他行为进行民主评议,进而对不称职和违纪违法的村民委员会干部进行罢免;(3)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

11、外来机关、团体或个人能否参加村委会组织?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12、农村妇女代表会如何设置?农村妇女代表会主任有没有薪金待遇? 农村妇女代表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农村妇女代表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

农村妇女代表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13、农村妇女代表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2)加强与本村其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本村妇女组织化程度;(3)加强农村妇代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哪些?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农民对该自留地、自留山并不享有所有权。

1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16、集体土地原属乡(镇)所有,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归谁? 原属乡(镇)的土地,如果乡(镇)不存在了,应当将此土地确定为下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所有,而不得收归国有。

17、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主要有什么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18、农民承包土地的矿产资源归谁所有? 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19、土地承包的期限应当是多长时间?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0、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履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1、什么情形下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 承包期内,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如果承包方是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22、需要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给村里新增人口时,应该用什么样的土地?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3、父母因承包所欠下的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4、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2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6、交回或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可否获得补偿?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7、哪些情形下,应当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28、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如何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9、什么叫征用,什么叫占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占用是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等,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0、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承包合同纠纷;(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31、承包方对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罚?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2、什么是村民宅基地? 村民可申请几处宅基地? 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土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周绿化用地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3、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2)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3)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4)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4、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农村村民自盖的房屋属于农村房屋,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农民对此不用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对农村房屋征收房产税,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开征的行为。

35、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不是一个人,可以吗? 不可以。在我国,必须坚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6、房子被火烧了,村民还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为权利客体,房屋消失了,其上的所有权自然没有了。如果火烧后房屋有残留价值,其残留价值仍归房屋所有权人享有。

37、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允许单方建房吗? 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在其上建造了房屋,如果建房时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他共有人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再主张该宅基地共同使用权的,不予支持,由建房人继续使用。

39、批来宅基地允许空闲不用吗? 不允许。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收回土地。 40、夫妻离婚后女方还可以使用宅基地吗? 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宅基地都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1、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财产或发现古墓葬时,归自己所有吗? 农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自家宅基地下发现有古墓葬,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得私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

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法律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擅自收回宅基地。但遇到下列情况的,集体组织可以收回:(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宅基地的,但应当给予村民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3)因住宅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3、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44、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转让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本着调剂余缺的原则,在本集体内成员之间协议转让,但必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并且出让方不得牟利。

45、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取得吗?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只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结果,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46、村民子女已经转为城镇户口,其父母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处理? 子女已转为城镇户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47、农村五保户的房屋可以自行出卖、出租吗?其死亡后房屋可以作为其遗产吗?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自行处分;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48、村委会能够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吗? 不能。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应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统一签订征地协议在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依据批准的各项内容,正式签订用地协议。

49、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50、征收耕地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青苗补偿费;(5)其他补偿。

51、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怎么办? 被征地的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对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地方案及时修改。

52、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怎么办?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53、在分配农村征地补偿费时如何认定村民资格? (1)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2)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3)必须在本村有居所并与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稳定的成员关系;(4)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积累或者经济发展尽过一定义务;(5)在男方家所在村组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时,应当认定出嫁女具有同样的村民待遇;(6)本村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在返回原籍后,其生活仍然依赖于原籍地的土地,所以应当给予其村民待遇;(7)新生儿出生后,自然就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4、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是否因居住年限而有所差别? 没有差别。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而确定的,至于在村里居住的年限不是影响赔偿费数额的因素。

55、征地安置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1)农业生产安置。(2)重新择业安置。(3)入股分红安置。(4)异地移民安置。

56、哪些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57、什么是农药安全间隔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至使用该农药的作物收获时,所允许的间隔时间,通常用天数来表示。不同的农药品种,因农药残效期有差异,其安全间隔期是不同的。

58、国家已公布的禁用农药有哪些?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用农药有:六六

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杜又、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59、国家规定的限用农药有哪些?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上。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 60、怎样处理农药废弃物?

(1)对变质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理,应全部进行销毁。少量的可进行深埋或焚烧。大量的销毁要报环保部门同意,确定处理方案;(2)农药废包装物严禁作为它用。高毒农药的包装物如金属罐、桶等,要先进行清洗、爆坏,然后深埋;(3)杀虫剂、除草剂的包装箱进行焚烧,塑料容器要先进行清洗,穿透后焚烧;(4)处理农药废弃物要远离住宅区和水原。另外,还要避开大风、高温时间。

61、农机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谁首先承担三包责任?“三包”有效期从哪日算起?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的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丢失发货票、三包凭证,但是可以提供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证据,如发货票存根、发货票影印件、由拖拉机牌照可以查到的产品购买日期等,则仍应享有三包权利。

62、农机三包期内发生故障修理时间是多长?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O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

6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人;(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

4、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2)分娩后一年内;(3)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5、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6、给出的彩礼可以要回来吗? 彩礼是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经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上述规定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6

7、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6

8、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l)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 30 周岁。 6

9、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此外,该未成年人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是丧失父母的孤儿;(2)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子女。 70、上门女婿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男子结婚后住到妻子家中,甚至被招赘入门,成为上门女婿,他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上门女婿仍然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71、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72、什么是社会抚养费?如何缴纳?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73、什么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7

4、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75、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如何提交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均可在年满60周岁前1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7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77、适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法定监护人、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法定监护人应当将年满六周岁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的适龄儿童送入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入学。

78、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如何处罚?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79、乡村医生从业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再注册。 80、新兵征集的条件是什么?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81、村民委员会如何对征兵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村民委员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82、民兵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1)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2)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3)组织民兵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8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8

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群是哪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8

5、哪些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8

6、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供养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8

7、五保供养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提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实行集中供养的,年人均不得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年人均不得低于800元。 8

8、哪些情形需要停止五保供养?

五保供养对象具有下列情形时,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1)有了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有抚养能力;(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3)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劳动能力。

89、对贪污、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行为行为依法应如何处罚?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对于虐待老人的行为,该怎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9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该怎么处理?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

2、什么是劳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9

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9

4、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哪些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5、拖欠工资该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额外付给劳动者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9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9

7、进城务工农民应该参加哪几种保险? 目前,国家允许和要求进城的务工农民参加以上社会保险。进城务工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9

8、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99、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任期几年?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 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100、人民调解委员的工作经费如何解决?人民调解收费吗?

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10

1、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 10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0

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2)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3)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4)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5)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6)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10

4、什么是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10

5、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10

6、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10

7、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0

8、在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

9、“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1)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2)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3)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4)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5)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110、违反“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定”,如何处理?

(1)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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