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2020-03-04 01:15: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

(一)劳务工人;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筑

2 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市、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并于申请施工许可时附上细化方案的条款。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工实行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协调、检查、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配备实名制管理使用所需的软硬件,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劳资管理员,负责对建筑工地人员进行管理,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用工主体未按规定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规

3 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居所在建筑工地宿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诚信填报。参建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对各自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 实名制采集信息内容包括:人员信息、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注册证书、工种、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签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人员信息是指人脸、虹膜、指纹、掌型、身份证、实名卡、二维码等个人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 实名制个人身份特征信息识别设备,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自行选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实名制设备费用,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费中列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提供识别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结合施工现场设立的门禁设施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实现门禁考勤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接。鼓励优先采用人脸、虹膜等成熟、高效、便捷的识别设备。

4 第十五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与“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平台”对接。项目参建单位按该平台首页公布的程序直接进行登记注册,免费使用。注册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该项目管理员账户和密码。各项目应按要求采集、完善实名制信息并上传,并使用其他考勤、薪资、访客等功能。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利用实名制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精确考勤及其工资支付情况。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工伤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的教育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不得聘用未经“三级”教育且未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采集的劳务工人。进入建筑工地的劳务工人上岗前需接受建筑安全岗前培训,上岗一个月内需通过初级安全教育考核。培训单位应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工地人员基本信息存档,并报送实名制管理系统。

结合实名制管理开展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和建筑工人星级评价工作。

5 第十八条 实名制管理系统设置工人工资拖欠预报警及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预警功能。

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资格信息进行管理。系统设置资格证件过期预报警功能。

对按规定禁止进入工地的非施工人员实行风险预警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在工地治安管理中的应用。发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实名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机关、银行、征信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各用工主体可以按照实名制管理系统授权权限,查询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

劳务工人有权查阅本人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运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建筑工地各方主体管理人员出勤率进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弄虚作假、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的工程项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

6 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停工。并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给予项目企业及责任人员信用等级C级,有效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不得参与我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项目评优评奖申报及奖项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实名制管理,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保存相关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 对违反居住证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处罚。

对扰乱建筑工地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建筑行业用工管理整体较为混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不少企业由工程项目部或班组长招用务工人员,以包代管,不履行相应的培训教育和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进出时间、工作出勤和工资发放情况不掌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屡见不鲜,企业和建筑工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工人数量、来源、文化层次、年龄结构、技能培训等情况难以全面掌握,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措施难以落地。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和谐稳定。

人力资源是行业发展的根本,施工现场一线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建筑工人)是实现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建

8 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以“管人”为核心、以工人工资分账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建筑工人工资纠纷,维护建筑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曾推行“平安卡”制度,在实名制管理、安全培训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集中代刷、未与工人工资管理相结合等问题,而且现在我市“平安卡”已取消,替代管理手段还在研究之中。亟需通过借鉴原有平安卡管理经验,重新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后台,掌握工地现场人员个人工作情况,实现识别、统计、分析、监管功能,全面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水平。

目前,北京、安徽、陕西、江苏、天津、成都等多地已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我省珠海、东莞、惠州、佛山、肇庆、河源等地也建立了实名制管理制度,取得了成效,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借鉴。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法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

(二)国务院、住建部要求。2012年12月14日,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农民工工资发放推行实名制。国务院相继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三)我省要求。2016年10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要求“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确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三、起草过程

2016年5月11日至13日,市住房和建设局成立调研小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清华大学赴合肥调研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情况。并初步完成人社局、公安局、清华大学意见征集。

2016年5月13日至30日,市住房和建设局结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日常工作,初步征求了市建筑业协会、建筑、监理、劳务企业的意见。收到市建协意见7条。

2016年6月1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完成向局部分处室及事业单位(法规处、质安处、信息中心、质安总站、造价站)征求意见,收到意见15条。

2016年6月7日,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完成《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10至12日,到香港考察建筑工地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发放管理。

2016年12月,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

2017年4月19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现场交流会在中建三局华侨城大厦项目举行。会议要求2017年5月30日前,全市各建筑工地(新建、在建)必须全部完成“两制”工作,并同时完成与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市城安院“两制”信息管理平台已经推出,全市多个项目工地已完成软件系统、进出识别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对纳入“两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工地,可做到实时监管。该系统已具备全市全面推行的基本条件。

2017年4月24日,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完成《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条款说明

11 《办法》分为六章、二十六条。六章分别是:总则、企业责任、信息采集、应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通过设置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手段,以实现建筑工地实名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资格管理、工资管理、信息化管理的目标。

(一)实名管理。利用人脸、虹膜、指纹等个人信息载体,对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对现场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等重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对重要安全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考勤,以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升工地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劳务队伍管理,并有效监控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

(二)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通过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上岗资格管理的条款。进入建筑工地的劳务工人上岗前需接受建筑安全岗前培训,上岗一个月内需通过初级安全教育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达到规定要求。

(三)培训管理。实名制系统为从严管理培训的重要抓手。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的教育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规定企业不得聘用未经“三级”教育且未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采集的劳务工人。

(四)资格管理。在信息系统设置预报警以及上岗资格

12 管理等功能,有利于及时发现未经培训上岗、上岗资格证过期、拖欠工资问题。

(五)工资管理。实名制系统与工人工资管理相结合,通过实行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完善工资发放方式,使工人上岗资格、每天上下班记录和每月工资发放等情况有据可查,预防和减少恶性讨薪及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信息化管理。破除建筑工地内部建设、施工方和劳动方信息不对称、劳务公司和劳动方信息不对称、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业人员信息不对称的“信息孤岛”现象,利用实名制信息化系统,打通信息通路,实现建筑工地信息再平衡。同时,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连接工地现场与建筑市场信息系统、招投标、诚信、征信等系统,对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管控,督促建筑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七)法律责任。将落实实名制的情况与企业资质、个人从业资格和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提升全市建筑工地社会面防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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