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

2020-03-03 22:33: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阳市第二十一中学校 精神文明建设奖发放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保持文明单位称号,使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再上新台阶,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文明委《关于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设立和奖励范围。

在学校享受文明单位待遇期间,学校设立文明单位奖。文明单位奖奖励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年评定一次,年底发放。

第二条、发放标准和办法:

1.依据学校各项工作量化办法,根据教师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量化情况,分年级分处室分等级年终一次性发放。

2.各年级各处室排名前20%者加5%发放,排名21-80%按100%发放,后20%者减5%发放。

3.一、

二、三等级分别按每人每月210元、200元、190元发放。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职工,可获得文明单位奖奖励: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1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注重个人仪容仪表,讲究卫生,举止文明。

5.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6、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 7.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获得文明单位奖奖励: 1.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恪守社会公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3.积极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尽力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4.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文明单位奖酌情作相应的扣除。 1.旷工的:旷工1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倍,2至3天到扣除平均值的5倍。

2.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 3.请病假的: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60%。

4.公派外出学习超过6个月者,扣发不在岗期间文明单位奖金。 5.属于工伤和法定假日的不扣除。

6.每学期学校的例行的教务、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业务检查,如

2 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如果没有、中断、规定数量不够或者有作假现象,根据情节的轻重,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

7.出现影响学校声誉和有关利益的事故,视情节的轻重,扣除该教工全年文明奖的20%至60%,直至全部扣除。

8.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不配合领导解决问题的,不讲组织纪律的,扣除其全年奖的50%。

第六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文明奖: (1)有一次及以上借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的。依据学校组织活动的工作记录和考评。

(2)经常搬弄是非,平时说粗话、脏话和服务忌语的,有打架、造谣、诽谤、漫骂他人的。依据领导班子值班记录。

(3)有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损坏花草树木的。依据领导班子值班记录。

(4)在公私场所有乱扔、乱倒、乱堆、乱放、乱停现象的。依据学校工作通报。

(5)在工作时间干与工作无关事情及违反《学校工作十不准》的。依据领导班子值班记录和学校工作通报。

(6)有其它不文明或违规行为,经学校处理有整改且收效好的,依据学校处理决定和学校工作通报。

第七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较轻的,扣发二个月文明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违反党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

(2)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3 (3)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故旷工的; (4)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6)因个人原因,或个人责任心不强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有黄、赌、毒和贪、嫖、盗现象的; (8)不赡养、不孝敬双方父母或虐待子女者; (9)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半年文明单位奖奖励:

1.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到警告处分的。

3.发生责任事故情节较轻,未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

4.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全年文明单位奖奖励:

1.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受到治安处罚的。

4.支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 5.违犯上级教育政策的。

4 6.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经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扣发的文明奖从个人每月发放的文明奖内扣除,扣发部分纳入学校文明创建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中表现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者,酌情给予奖励。从学校文明创建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南阳市第二十一中学校

2016年9月1日

附件:

南阳市第三十二小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

组长:沈杨

成员:华红新

陈银泰

李 靖

李云超

王天朋

祝玉海

区精神文明建设奖考核

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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