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020-03-03 05:05: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电站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站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根据电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站必须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电站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站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总体组织、管理电站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电站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电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电站行政部负责处理。

第五条 电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生产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并负责对电站员工(各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员由电站安委会任命。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职责分工 7.1 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7.1.1 总经理是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电站的安全主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7.1.2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改善劳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7.1.3 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的有关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7.1.4 建立、健全本电站安全责任制,负责本电站安全职责的制定。在对电站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进行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考虑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7.1.5 督促本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6 组织制定本电站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7 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7.2 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职责 7.2.1 对本电站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电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2.2 组织实施本电站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2.3 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电站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7.2.4 领导组织本电站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电站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7.2.5 领导组织本电站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7.2.6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电站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7.2.7 在电站安委会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7.3 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7.3.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电站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7.3.2 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7.3.3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7.3.4 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7.3.5 对本电站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7.3.6 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4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7.4.1 项目经理是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7.4.2 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把安全生产提到日常议事日程上; 7.4.3 建立、健全项目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7.4.4 负责搞好员工安全教育,支持安全员工作,组织检查安全生产; 7.4.5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7.4.6 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7.4.7 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7.5 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7.5.1 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7.5.2 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7.5.3 在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7.5.4 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项目经理; 7.5.5 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7.6 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7.6.1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令,认真学习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准,加强自身建设; 7.6.2 经常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汇报项目经理处理; 7.6.3 坚持原则,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和事,决不姑息,敢于阻止和教育; 7.6.4 对安全设施的配置提出合理意见,提交项目经理解决,如得不到解决,应责令暂停施工,报电站处理; 7.6.5 安全员有权根据电站有关制度进行监督,对违纪者进行处罚,对安全先进者上报电站奖励;7.6.6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及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上报电站; 7.6.7 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的管理。 7.7 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7.7.1 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7.7.2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项目经理; 7.7.3 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协同安全员共同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项目经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7.7.4 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7.7.5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安全员和项目经理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8.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电站负责人。电站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汇报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上级报告。

第十条 本电站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1.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1.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11.3 事故的简要经过; 11.4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11.5 已经采取的措施; 11.6 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四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三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电站安委会组织全电站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每年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项目组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安全检查;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项目组或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电站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五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电站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电站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7.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17.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7.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17.4 对电站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推广或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8.1 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8.2 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执行规范及细则,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18.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18.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18.5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十九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本电站员工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电站事故,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二十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人给予扣发2个月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1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1.2 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本电站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21.3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21.4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1.5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二十二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22.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2万元的事故; 22.2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2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22.3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23.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3.2 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5日的失能伤害;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24.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4.2 立即向电站直接领导报告,事故部门即向电站安委办报告;24.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电站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24.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领导或有关责任人、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26.1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6.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26.3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26.4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6.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26.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26.7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电站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电站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章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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