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2022-12-15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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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荫实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写:

二〇一七年五月

审核: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6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8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5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7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20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2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4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8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30

(十二)毒物作业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噪声作业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单位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

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

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六、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岗前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

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时采用网上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

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单位职业卫生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技术总则。 (5)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职业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职业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由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安全责任感。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臵,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

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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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单位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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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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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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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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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臵、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臵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臵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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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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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臵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单位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臵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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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现单位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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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一)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组织制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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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别负责治安保卫、消防、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和物料运输供应应急救援工作。

(2)单位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听从应急救援指挥命令的责任。

(二)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和报告措施

按照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制度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臵得当,单位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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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单位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单位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单位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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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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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单位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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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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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机构与管理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管部在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2、公司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3、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业病防治科研费等)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6、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7、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8、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四、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企管部负责)

1、企管部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并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企管部牵头负责整改;

五、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综合办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企管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相关部门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相关部门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公司综合办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7、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企管部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8、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企管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9、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综合办自接到体检报告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0、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六、作业场所管理

1、企管部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2、生产部门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生产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企管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企管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病防治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业病防治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企管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相关部门应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企管部报告;

3、企管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综合办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企管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综合办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推荐第3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保卫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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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性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在公司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2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3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3.1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

1 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职业性危害;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 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等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

3.2消除或限制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危害,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和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减少人员与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接触,做到对作业场所定期监测,对接触职业性危害的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3编制年度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规划,综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职业性危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限期整改,否则应停止生产。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认真贯彻落实“三同时”,即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4.3 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技术鉴定证书。 4.4 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 4.4.1 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4.4.2 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4.4.3 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4.4 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职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4.5 设计文件要有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可靠性评价。

4.5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

4.6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配备国内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4.7项目可行性评价报告书中应有《职业安全专篇》、《职业卫生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和《消防专篇》。

4.8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4.9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5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防范措施

5.1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频辐射等的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2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明确其产生的职业性危害。

3 5.3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5.4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任意排放。

5.5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通风,并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5.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护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5.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5.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贴有安全标签,防止泄漏扩散。

5.9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5.10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等措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要齐全。

5.11对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或联锁装置。

5.12安全生产技术部要根据尘毒等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选定检测点。各车间质检分析每周一次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职业

4 性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填写在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牌》上,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次各点检测情况。职业性危害因素数值超出国家标准的场所,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要组织车间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13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14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15职工遇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况,有权拒绝执行。5.1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演练,学习、演练要做好记录。

5.17财劳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性危害的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6职工培训与健康检查

6.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2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将结果如实告知本人;新进职工,经检查不适合于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在职业性危害岗位工作。

5 6.3对接触职业性危害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6.4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6.5对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职工,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疗养等措施;对患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6.6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7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附: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增强各级各部门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总则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直接负责并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其日常工作职能。 2安全生产技术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2.1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代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危害防治日常工作职能。

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3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2.4负责委托相关行政部门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负责监督各生产车间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2.5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2.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 2.7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实施考核。 2.8组织开展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2.9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2.10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公司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3财劳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在与新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性危害的作业时,向职工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3.2定期组织公司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将结果如实告知本人;新进职工,经检查不适合从事职业性危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在职业性危害岗位工作。

3.3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3.4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3.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

3.6根据公司职业危害情况,制定科学的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负责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

8 使用规则正确使用。

3.7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待遇政策。4工会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监督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5生产技术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5.1组织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环境和可能的职业病进行辩识、评价、确认,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

5.2组织或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防范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提交职业危害申报相关基础资料。5.3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因素现场防护措施。

5.4组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影响。6其它部门(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6.1具体负责落实和实施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6.2做好本部门职业危害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6.3根据公司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6.4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6.5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业卫生档案。

6.6负责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安全卫生培训,督促、指导员工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6.7按照规定对本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

9 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7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7.1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7.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7.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7.4按照公司安排积极参加各项健康体检。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公司各部门应当为本部门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综合部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财劳部人力资源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车间分析化验要按时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公布在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牌上。对产生严重职

10 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全生产技术部应不定期对各车间、部门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6安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应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或在安全、技能等培训中增加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牵头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3各车间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本车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程度和涉及职业危害人员,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4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分为公司和车间两级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及人员基本健康状况、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5按照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责划分,生技部牵头组织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11 6申报职业危害时,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6.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6.2公司的基本情况。

6.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等情况。6.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等情况。 6.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6.8其他资料。

7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有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7.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7.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化时,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申报。

7.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上报。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识和能力,组织好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等内容的培训工作,制定本制度。 1培训内容

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6其它有关职业卫生内容。 2培训范围

2.1新入公司员工(包括:新入公司大学生、临时工、合同工、外来用工等);2.2培训、代训或实习人员;

2.3外单位调入、公司内职工调动和临时参加劳动人员;2.4公司在岗员工。 3培训方式

鉴于化工企业生产的特点,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采取与安全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在三教育中增加职业卫生教育的内容。 3.1公司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及职业病防治的重要

13 意义。

b公司概况、生产特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c防毒知识及预防和急救措施。

d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措施。 e个体防护用品的作用和使用要求。

公司级职业卫生教育由财劳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

3.2车间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车间生产概况、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 b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c车间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d车间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危害因素的防护;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 3.3工段(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

a班组工作任务、性质及要求;

b安全器材和工具、个体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c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d所在工段车间职业病危害接触场所危害因素的防护; e工作现场清洁卫生要求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工段(班组)长组织实施,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学时。

14 3.4公司内职工调动或临时参加劳动人员的安全教育

a各生产车间调动的职工,按生产车间、工段(班组)两级职业卫生教育教育内容进行。

b生产车间内部调动的职工,按工段(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内容进行。 c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除必须进行现场教育外,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

3.5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

外来施工人员入厂施工必须先由公司牵头部门带领到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出具教育合格证明。 3.6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包括:全员职业卫生教育、各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等。

3.6.1日常的职业卫生教育是面向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定期安全教育。目的是全面落实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干部、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水平。

3.6.2举办职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三级安全教育,采用讲课、有线电视、录像、板报、展览等形式,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

3.6.3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学习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公司所有员工每年的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由安全生产技术部牵头,各单位具体组织一次全员的职业卫生考试。

15 5安全生产技术部及各部门要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6培训考核

6.1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完成后分别由教育部门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级教育或上岗作业。

6.2每次车间、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结束后要及时填写培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等,安全生产技术部不定期进行检查,未按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每少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系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机电部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机电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机电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生产过程中安全联锁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需经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16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各车间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公司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健康检查范围

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工作的公司所有职工均应进行健康检查与诊疗。 2管理部门

综合部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应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提前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同时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安全及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应根

17 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年度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健康检查单位

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单位是:阿拉尔市中心医院分院、职业病防治医院。 4健康标准

不得患有职业禁忌症。 5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6健康检查工作程序

6.1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身体检查全部合格的职工方可考虑录用,否则不允许录用。

6.2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上岗以后,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体检不合格的职工调离本岗位。

6.3职工因调动、辞职离开公司时,要进行离岗体检,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6.4职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6.5发现有患甲类传染病的职工后,有关的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并且在潜伏期过后再次体检防止人员带菌或传染病蔓延。

19 6.6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6.7各车间管理人员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以确保每位职工的身体健康达到规定的健康要求。

7职工健康异常报告程序

7.1所有职工均有义务,并且必须及时向直接负责人报告自己的身体变化情况。特别是当

有健康标准中不允许患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

7.2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人员健康异常的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其它人员的感染。8职工健康异常情况处理

8.1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职工,且应尊重职工个人隐私权仅通知到个人,严禁相关信息外泄。8.2对患甲类传染病职工应要求其立即停止工作,暂调离岗位,进行住院检查治疗。

8.3有传染病发生的岗位,凡与之有关,可能感染的人群均应进行体检。8.4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8.5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8.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20 8.7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9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0档案管理

10.1公司综合部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10.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职工个人基本情况;

(2)职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6)其他资料。

10.1.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公司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公司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10.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职工离开公司时,

21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银色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成效,保证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环境。 3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氯气、氯化氢、氢氧化钠、硫酸、氯乙烯、氯化汞、二氯乙烷、硫化氢、粉尘、噪声等。 4职责

4.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职工公布,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和可能的职业病进行辨识、评价、确认,确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点,现场配备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监测牌(分布地点见附表)。

4.3各车间质检分析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22 5工作要求

5.1职业危害监测点由生技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5.1.1根据职业危害因素产生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5.1.2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5.1.3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1.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一经确定,即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1.5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批。

5.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由化验检测中心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5.3化验检测中心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5.4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5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6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8、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23 为了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危害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资金的投入,逐步消除各类职业危害。

2.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总经理助理直接负责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分管副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职业危害隐患进行治理;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专业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验收;各车间、部室主任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各工段(班组)长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每位职工对 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职业危害,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处、公司领导报告。

2.3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查出的职业危害隐患进行登记,建立职业危害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职业危害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2.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3职业危害排查与治理

鉴于化工企业生产的特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采取与安全隐患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进行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时进行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规定,

24 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考核

4.1车间(部室)、工段(班组)未按要求及时开展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责任人罚 款50元。

4.2各车间未根据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整改,到期完不成的对隐患整改责任 车间罚款50-100元。

9、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为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工职业病防范意识,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制定本管理办法。 1检查方式

1.1安全生产技术部在每月一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对涉及的职业卫生项目进行检 查。

1.2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员在每天的巡查中对公司现场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1.3各车间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定期对本车间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1.4安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综合部不定期组织对各车间职业卫生工作情

25 况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 2.1卫生状况

按照公司文明生产的要求,车间办公区、值班室物品实行定置化管理,地面整洁,窗明几

净;生产区地面无积水、牌板整齐,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2.2警示标识及防护设施运转情况

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场所警示标识是否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如洗眼器、除尘机组等是

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

2.3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是否灵敏有效

对烧碱车间、聚氯乙烯车间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报警台帐进行检查,报警时间、

报警点位、报警原因、处理结果是否记录齐全,报警探头是否有损坏。 2.4劳保用品使用情况

检查各工段劳保用品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防毒面具滤毒罐、防毒口罩滤盒是否存放得当

并在有效期内,空气呼吸器是否有压力,是否建立了劳保用品检查记录,现场职工个体劳动防 护用品是否按要求佩戴齐全。 2.5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现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情况,有无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6 3问题整改落实

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落实问题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时间,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考核。 4奖罚办法

4.1每有一项达不到公司文明生产要求,对责任人罚款10元。4.2每有一项防护设施不完好或运转不正常,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3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检查参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管理办 法》。

4.4劳保用品配备不齐全,每少一件对责任人罚款10元;劳保用品未按要求佩戴齐全,每

少一件罚款10元;劳保用品超过有效期未及时更换或无法正常使用,每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5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3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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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相关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关于成立***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

通知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2013年1月8日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行政中心办公室。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厂的职业卫生工作(注:副组长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二、各车间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负责人:车间主任 组员:各班(组)长

三、行政中心办公室为我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四、行政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各级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公司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

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责任制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责任制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各厂车间主任责任制

在分管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六、劳动者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公司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我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人事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人事部、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三、现场告知

1、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的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八、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九、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四)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五)可能引起其它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一、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二、贮存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四、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五、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公司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公示栏、板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商学院,并由商学院组织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公司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每年采用课件、视频、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老师授课等形式对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公司设备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公司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各相关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行政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确保监测正常运行,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建立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明确对尘、毒等化学有害因素和高温、噪声、震动等物理因素监测的合理布点,确定监测办法,明确监测时间,做好记录。

3、及时向管理层提供现场监测结果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向员工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由公司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六、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对职业危害一般和职业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

九、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防护设施设计。

十、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二、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十三、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

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三、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开展职业危害事故中、后可能受到职业危害以及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五、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公司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各部门制定和完善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内容包括:

1、各岗位的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详见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主要有噪声和棉尘,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是为有噪声和粉尘危害的特殊岗位配备耳塞和口罩。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详见《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环境卫生:详见《车间现场清洁制度》。

公司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注:参照《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实施。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立即停止作业,封存造成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对中毒立即移到安全处,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医院抢救。

3、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现场人员,组织泄险,现场急救人员必须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四、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与处理

公司职业危害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一、检查层次

1、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

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3、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的总体卫生状况, 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落实隐患整改,对事故隐患进行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闭合。

推荐第6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范围内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及设施。

3.定义:

4.职责

4.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

4.2厂务部EHS组(以下简称EHS):

4.2.1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及作业人员接触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4.2.2定期组织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4.2.3发现职业病损伤时,协助调查发生原因,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通报并协助调查;4.2.4 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治理; 4.2.5负责在岗期间和离职时及急性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4.2.6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维护、保管。 4.3人力资源部:

4.3.1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

4.3.2发现职业病损伤和发生职业病危害时,参与调查发生原因并协助医治,负责工伤的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4.3.3以《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通告员工所在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风险,履行告知义务;

4.3.4在安排未成年工岗位时,应遵守国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包含职业病危害的岗位。4.4其他:

4.4.1各部门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4.4.2各部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月需求计划,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需求计划提交生管部,由生管部统一提报。

4.4.3公司生管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储存及保管,应为此专门设立劳保用品库房。4.4.4劳保用品必须经ME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4.4.5财务部负责保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

4.4.6 供应链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并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文件/作业内容

5.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5.1.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5.1.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5.1.1.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5.1.1.4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1.1.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5.1.1.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5.1.1.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5.1.1.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5.1.2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5.1.2.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5.1.2.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1.2.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5.1.2.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1.2.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5.1.2.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5.1.3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5.1.3.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5.1.3.2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5.1.3.3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5.1.4职业健康管理部门(EHS组)职责

5.1.4.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5.1.4.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5.1.4.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5.1.4.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1.4.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 5.1.5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5.1.5.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1.5.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5.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1.5.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1.5.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1.5.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5.1.5.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5.1.6车间负责人职责

5.1.6.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5.1.6.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1.6.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1.6.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1.6.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5.1.6.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5.1.7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5.1.7.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5.1.7.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1.7.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5.1.7.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5.2 职业病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 5.2.1 日常监测

5.2.1.1 日常监测依据《作业环境测定作业指导书》进行。 5.2.2 检测和评价

5.2.2.1 每年委托有资质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进行评估。

5.2.2.2 每三年委托有资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3 职业病危害告知 5.3.1 岗前告知 5.3.1.1 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

5.3.1.2 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5.3.2 作业场所告知

5.3.2.1 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5.4 职业病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

5.4.1职业病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依据《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FM-305)进行。5.5 职业病危害申报

5.5.1 EHS负责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及时备案。

5.5.2 EHS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上级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5.6 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教育培训

5.6.1 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在新入职、转岗及调岗前,必须按照《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5.6.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5.6.3 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每季度应至少对全体员工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5.6.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如依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须按照《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6.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外来施工人员或雇用的临时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应按《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外来人员施工安全责任协议》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6.6 其他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依据《EHS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5.7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

5.7.1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操作要求做好日常点检及清洁。 5.7.2 所有检修及维护保养均应做好记录,并接受EHS和政府部门检查。 5.8员工防护用品管理

5.8.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严格依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5.8.2 各部门依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为员工配备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员工应严格按照《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9职业健康监护

5.9.1员工应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正确使用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及EHS报告。5.9.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9.3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EHS部门的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

5.9.4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对在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9.5 员工离职前须提交《离职体检申请表》,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后方可离职,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9.6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5.9.7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不应安排女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5.9.8 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5.10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10.1 生产技术部在制定岗位工艺技术作业指导书的同时应把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纳入指导书内容中去。 5.11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5.11.1 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依据《意外事故通报及调查管理规范》执行。 5.12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管理 5.12.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管理依据《承包商安全管理规范》、《相关方管理规范》执行。

5.13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5.13.1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应按照《紧急应变暨处理指导书》进行应急救援。

5.13.2 对发生职业损伤的员工应按照《员工工伤急救处理指导书》进行急救处理及送医处理。 6.相关表单: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安全生产巡查记录表》(FM-305)

《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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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准一队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领导: 书记:欧阳甫

队长:王凤伟

范围:队全体在岗职工。

3、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把队制定为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队相关人员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职业卫生工作是队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队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矿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做好防尘、噪声以及防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所有职工都有维护本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不得因职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4、本队长期在采面安装、回收作业,所以对个人防护设施这块也比较重视,要求每人上班都要佩戴好防尘口罩,并定期的发放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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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砂石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砂石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砂石厂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厂长任组长 副厂长任副组长, 各班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全员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砂石厂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

5.2.5负责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8.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推荐第9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合作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全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全管理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上级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7会同综合办公室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5.3综合办公室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5.4各部门、合作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全管理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

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生产安全管理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8.4生产安全管理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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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秦煤矿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府谷县华秦煤矿有限公司

2018年2月

第一节职业卫生责任制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长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副组长;成员由劳动人事、安全、生产、技术、通防、供应、财务、办公室、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事务和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全科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负责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制定及完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⑤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3、人力资源科:

①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③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④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⑥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技术、通防科:

①负责井下粉尘浓度的测试、建立观测点、定期监测。 ②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③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

5、供应科

①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

②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等计划的实施。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6财务科

①负责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对煤矿提出的职业卫生投入项目积极落实资金,确保职业卫生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做到职业卫生投入实行专款专用。

②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资金管理制度。

8、办公室

①负责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醒目的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告知公告;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奖罚;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员工(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力和企业的发展。

②负责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第二节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二、目标分解:

1、针对职业危害的各种影响因素,将其分解到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监测和管理,各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规划措施和管理制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做到指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2、各单位分别将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办公会讨论进行奖罚。

三、目标管理强调以目标为中心,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目标分解过程,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激励的作用,实现企业职业卫生的良性循环和整体目标。职业目标管理示意图

第三节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办公会议,及时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管理方针、政策。

二、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由分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副矿长主持,副总以上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讲究实效。

四、职业卫生健康办公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矿在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五、要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与健康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六、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与健康工作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追究该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七、每季度初召开由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各单位每月汇总的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根据各基层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表现给予奖罚。

八、每年初要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年度职业卫生办公会议,对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职业卫生工作表现较好的单位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九、年度会议要在总结上一年度职业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在分解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对目标分解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年度职业卫生工作分解计划。

第四节职业卫生投入保障制度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二、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三、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科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办公室负责。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第五节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系统工程,同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纳入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

二、坚持办班授课与开展讲座相结合,把预防措施、保健知识、操作技能、创新工艺、现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纪律、安全文化作为讲座内容,集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融为一体,每年不得少于2次。

三、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件》、《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四、职业卫生培训对象:企业新工人、转岗工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现场施工接触粉尘、有害气体及与危害人身健康的场所的工作人员。

五、教育培训形式:利用办班、讲座、班前班后会、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黑板报、广播电视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

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在员工中开展职业卫生调查问卷,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动。

第六节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生产技术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第七节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二、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实施本责任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到安监站,月底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反馈到安监站,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表内。

三、矿井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必须外委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必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区队、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可以解决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高温等。

四、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必须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定。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隐患整改完成。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治理标准达到规程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七、事故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八、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应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

第八节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站,并在24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三、应急救援

1、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人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发生地点、性质及遇险人员情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值班矿长汇报,并根据灾害情况实施抢救措施或起动相应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2、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矿长任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基地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并有必要的救护装备及器材。

3、各职能部门和区队主要负责人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好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救灾工作。

4、应急救援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4.1灾害处理的指导原则和处理措施

⑴任何地点发现火灾、透水、沼气或煤尘爆炸、冒顶、提升运输等事故时,都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知附近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⑵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迅速通知和引导灾区及受威胁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清点人数,同时通知下列有关单位和领导:矿救护队、矿医院、矿长、总工、各分管副矿长、副总工、安监科、人力资源科、矿灯房、通风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机运队、保卫科、供应科、办公室等有关单位,采取防治事故的措施。

⑶对火灾、沼气或煤尘爆炸事故,员工自救除正确使用自救器外,还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峒室或独头巷道作为避难场所,创造自救条件;避灾时,应在避难所前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抢救时发现,要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借以延长时间待救,并可间断地敲击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对小范围的片帮、冒顶、运输伤人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降低伤情。

⑷发生各种大灾害事故的针对性处理措施基本要求如下: Ⅰ发生火灾时:

①应设法查明火灾性质、地点和范围。

②发现火灾,应切断灾区电源,尽量采取措施直接灭火。电器设备着火,应设法切断灾区电源,然后迅速将其扑灭在初始状态,防止灾情扩大。若火势较大或老空区煤层自燃无法直接灭火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③根据已控制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其中在井口、井底车场范围内,可考虑反风或使用风流短路等措施;在井下其它地点一般要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在进风的下山巷道,必须有防止由火灾造成风流倒转的措施;有沼气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要正常通风,必要时可考虑调节风量。 ④无论是采用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以及停止主扇等都必须有利于防止灾害扩大、抑制火势,不致使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不使瓦斯积聚、煤尘飞扬,防止爆炸发生。

⑤封闭火区时,必须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建立临时或永久密闭墙,如有瓦斯爆炸危险时,应先用沙土设置防爆墙(厚度不小于5米),然后封闭进风侧、建立永久密闭墙;待火区气体没有爆炸危险时,再密闭回风侧。

Ⅱ矿井主要大巷及采区皮带发生火灾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①若主要进风巷道,则可以优先考虑全矿井性反风的方法,其次再考虑风流短路法。

②若火灾发生于进风巷,火源之后有与回风巷通道时,则应用短路法,直接将烟雾排到回风道,同时采取调压法控风。

③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下行通风巷道,如果发火点有通回风巷通道,则可以采用上风侧短路法;否则应控制火风压,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

④若火灾发生于进风、且为上行通风巷道,则可以采用下风侧短路法与控制火风压相结合的方法控制风流。

⑤若火灾发生于回风、且为平巷或上行通风巷道,则一方面防止其下风侧与进风相连的旁侧分支风流逆转而使烟流流入进风流中,另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火风压。

⑥若火灾发生于回风巷,应尽可能将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障碍物都清除,以保证畅通的排烟路线。 Ⅲ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

①除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外,同时切断电源,组织救护队探明事故的地点和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

②对充满沼气巷道要引入回风道排出,受灾范围内及排放瓦斯路线区段采取停电和撤人措施。

③处理事故时严禁使用灾区的电话和电气设备。

④处于回风侧人员,应佩带好自救器,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 Ⅳ矿井发生透水、溃砂(浆)事故时: ①要撤出灾区和下方受威胁的作业人员。

②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堵截(阻),防止二次透水事故。 Ⅴ发生冒顶事故时:

①积极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可利用管路向被埋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②处理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先易后难,并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掘巷救人。

4.2救护组织和有关人员 职责

Ⅰ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救护指挥部。 Ⅱ有关人员职责如下:

⑴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矿长,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派出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⑵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待命,保证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器材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特别许可证。

⑶矿副总工程师: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⑷矿山救护队队长:是指挥部成员,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营救和事故处理。

⑸通防科(区长)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监测主扇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⑹矿调度室主任:负责迅速召集人员,根据救灾指挥部命令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⑺生产、技术(副)科长:根据指挥部命令,负责提供灾区及救护所需要的生产技术资料,并执行生产技术方面有关措施和指定工作。负责准备好

⑻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总工程师的命令完成测量打钻任务。

⑼有关采掘区队长、班长:负责查明在本区域或工作面的人数,听从调度室的指令,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带领撤退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掌握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指挥部的命令,完成有关的抢救任务。

⑽矿值班调度员: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入井人数和井下各采掘区队人数。

⑾人力资源科和矿灯房负责人:根据下井考勤和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和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立即准备足够的矿灯供救灾人员使用,严格控制矿灯的发放,对不持有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

⑿供应科科长: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指挥部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供应科必

⒀须备足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物资,井下非常仓库器材按标准配备。

⒁机电科科长: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扇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⒂运搬工区区长:按指挥部命令,迅速调集井下车辆,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送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⒃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四、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

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记录管理,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记录管理。

第九节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矿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⑴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⑶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⑷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⑸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⑹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⑺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⑼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奖惩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监站及调度室汇报。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8、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节职业危害防尘管理制度

一、理顺关系、完善各项防尘制度

面对矿井范围大、产尘点多的问题,应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监督考核的管理模式,规定各作业场所及硐室防尘责任单位,制定综合防尘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矿职能管理部门(生产科、安监站、通防科)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考核工作。

二、健全综合防尘系统及设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矿井主要巷道应铺设防尘管路系统,防尘系统由地面的静压清水池、井下供水管路和各种喷雾、洒水装置、隔爆装置等组成,系统要健全、可靠,完善各种综合防尘设施并坚持正常使用,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确保各作业点无积尘。

第十一节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

一、作业场所环境监测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具体情况制定;

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二、作业场所监测评价

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3、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存档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二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煤炭工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二、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261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戴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察部门、办公室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所有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统一纳入微机管理,建立劳防用品管理台帐和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实行规范化管理。

2、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再次领用新劳动防护用品,详细请见人力资源部门发放情况表。

3、使用者在2周时间内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给予更换。

4、个别劳动强度大的岗位,生产单位开证明,由矿分管领导签字,在审批发放的时间上可以缩短。

5、对使用单位员工反映劳动防护用品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物资部门反馈解决。

6、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办事员统一开票领用发放。

四、对供应科内部的管理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和安鉴证,业务员根据矿生产情况及时向物资部门申报防护用品计划。

2、业务员及时托运由供应科统一采购的防护用品,满足生产需要。

3、保管员根据对防护用品实物数量、外观进行验收。

4、保管员对防护用品保管,按仓库物资储存管理办法执行。

5、审批人员根据防护用品领用的时间限制,来确定审发

6、供应、企管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生产单位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和物资部反馈使用信息。

第十三节员工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二、健康监护的对象:

1、所有在岗的粉尘作业员工(包括采煤、掘进、辅助单位的部分井下员工及地面接尘人员。);

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

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X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4、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四、监护地点

接尘员工、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五、健康监护时间根据矿山医院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要求

1、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人员造册登记并按时上报人力资源部门。

2、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3、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4、根据疾控中心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医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及时通知到员工接受近一步的治疗和监护。

第十四节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一、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员工教育培训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合同告知: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

五、宣传告知:矿宣传部门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认识,增长员工职业卫生知识。

六、体检告知:医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七、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行政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权。

第十五节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资料查阅、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

二、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且妥善安置。

三、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要依法进行职业病管理,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权益。

六、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时,告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做到不隐瞒不欺骗,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

第十六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使职业卫生资料信息的收集、归类、存贮、分析、反馈等一系列过程实施规范化、档案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档案的基本内容

1、基本资料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级来往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场所测定、评价资料。

3、健康检查资料:建立从事接尘人员及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性健康监护个人档案,(记录包括: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从业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或在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过程中及离岗前是否造成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情况)形成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4、职业病防治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统计、职业病调查表、以及检测报表、监护报表等。

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设专人负责。

2、资料的收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的各项内容进行收集,收集应按一定的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

3、资料的甄定:对所有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定,确定资料的可靠真实程度。

4、资料的分类归档: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应分门别类,应预先根据资料的性质、来源,设计一种较为合理的分类方法,然后进行组卷归档。

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考核

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质量考核制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十七节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一、在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力资源及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种类、分布、强度和危害等,并上报矿办公室。

二、认真做好矿区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安全监察局。

三、根据矿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检测和组织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职业病诊断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五、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数据应当准确、真实并及时上报。

六、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必须设有专兼人员负责。

七、对于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统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制度。

第11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员工上岗时必须进行体检,只有在体检合格后才能就业、上岗。不得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场所设置通风,排毒,净化系统,使作业场所环境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5、营运车辆要配有急救箱和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管好,维护好 ,正确使用。驾驶车辆期间严禁穿短衣,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和赤膊等。

7、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得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安全工作。

8、为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必须对女员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

第12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员组织制定。公司安全员室对公司各系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健康检查及建档工作。

班组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工作程序

安全员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设施配备、管理;负责每年根据计划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查体,对查出的职业病及时上报安全监督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

5、管理内容

5.1 职业危害因素标准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以下。 5.2安全标志

存有危害病因素的岗位应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并设有“职业危害告知卡”,对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予以公告。

存有以上危害因素的岗位的员工应该熟记危害因素的“职业危害告知卡”,并学会一般急救方法。

5.3安全防护

公司为岗位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在毒物超标现场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公司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粉尘严重岗位要佩戴防尘口罩,噪音超标岗位要佩戴耳塞,有毒化学品超标岗位要佩戴防毒口罩。

5.4危害因素监测 委托有资质单位每年对有毒有害因素的岗位定期组织1次以上的监测。

安全员负责对监测不合格的岗位要按时间组织整改。 5.5健康检测

新员工上岗前均要进行查体,对查体不合格的人员各单位不能接收,要退回公司。

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岗位员工要每年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健康查体活动,不得无故不参加。

公司员工在离职或辞职时要进行查体;对于未进行查体的人员,不得给办理手续。

5.6健康档案

公司安全员负责为有毒有害岗位人员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6、相关考核

对于不积极组织对危害因素不合格岗位进行整改的单位,每次罚60元。

不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健康查体活动的,每人次罚60元。

有毒有害岗位的员工不熟悉公开的危害因素的特性和急救措施,不正确佩戴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罚60元。

不积极采用先进的防护设施的单位,每处罚60元。

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罚30-150元。。

7、记录文件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健康监护档案》 《安全周知卡》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标志、设施、急救器具台账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个人防护及保健用品发放标准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登记表

第13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咸阳康美特陶瓷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目 录

1编制目的 ..........................................................3

2编制依据 ..........................................................3

3适用范围 ..........................................................3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 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3 4.2职业病危害警示已告知制度 ......................................6 4.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7 4.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8 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 ........................................9 4.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 4.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0 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1 4.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2 4.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4 4.11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5 4.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5 4.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1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1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4.1本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确保员工职业健康。

4.1.2本制度规定了从公司管理层到各级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职责范围。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必须遵照执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予以追究。

4.1.3今后凡公司遇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指总经理)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组织制定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状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的情况。

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副总经理)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 4

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管理职责。

技术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面的相关工作。

(2)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部位等相关技术资料及其防护措施。

(3)对生产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检维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安全运行。

(4)在编制企业生产工艺规程,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方案时,全面规划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各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重大问题和隐患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职业卫生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8)负责职业卫生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车间、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企业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本车间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

(3)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企业领导。

(5)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主要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认真维护相关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4.2职业病危害警示已告知制度 4.2.1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 6

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这个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是安环部等相关部门,根据企业部门设置情况而定)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变动后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2.2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相应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2.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2)告知的内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3)告知的方式:宣传栏、合同等。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4.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根据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4.3.1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4.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4.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4.4.2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制定、实施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4.3各级各部门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刊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4.4.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4.4.5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新进厂职工的培训:行政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临时工的教育;定期教育。 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

4.5.1制定接触粉尘、噪声 高温、化学毒物等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4.5.2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日常维护由巡检班长组织随设备维护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抽查,维护保养记录归档保存。

4.5.3各车间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4.5.4各车间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5.5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5.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4.5.7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4.5.8职业卫生理部门每季度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4.5.9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 9

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4.5.10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4.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6.1为接触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发放周期和维修制度,并监督使用。

4.6.2防尘口罩根据工种岗位每月1-4个。防噪耳塞每季度1个,特殊情况另行处理。防护手套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4.6.3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4.6.4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4.6.5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4.6.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主席令第52号)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4.6.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4.6.8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4.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4.7.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4.7.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10

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等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4.7.3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7.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4.7.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其中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项目类别判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73号令进行)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7.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4.7.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4.7.8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7.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4.7.10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4.7.1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4.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4.8.1对于本公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 11

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4.8.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8.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安监总局令第51号)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4.8.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4.8.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8.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4.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4.9.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9.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4.9.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9.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 12

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9.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4.9.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4.9.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9.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 其它需要的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 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 职业病诊断报告;

 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 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 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4.9.9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9.10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4.9.11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4.10.1发现职业危害的处置

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 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生产部门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 生产部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安监、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 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 14

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3)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 在主管生产的指挥下,组成由生产部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工会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 组成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 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 120。

4.10.2其它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4.11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4.11.1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4.11.2职业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4.11.3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4.11.4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应急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4.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制定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悬挂在本岗位 15

醒目的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各岗位操作规程另编。

4.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病防治制度,积极的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016

咸阳康美特陶瓷有限公司 年1月1日

第14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012.11.04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环安课,各车间及有关部门为执行者;环安课并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环安课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1.3协助江阴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1.4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1.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

5.1.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7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1.8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各单位(各车间、部门)职责

负责该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环安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环安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8.1环安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指标和噪声指标。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第15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金寨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二0一0年七月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5、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9、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

10、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各生产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

总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整改落实。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 制度,即新、改、扩建或技改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六、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一、根据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三、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四、督查各单位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

五、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安环部职责

一、行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按期执行。

二、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负有告知义务。

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将有关批复文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登记、上报、建档。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病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督促职工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七、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会同办公室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选矿车间职责

一、由生产部在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时,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卫生专篇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生产技术部、下达年、季、月度生产计划施工任务时须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三、机电部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

行。

生产单位职责

一、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二、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组织检查,对辖区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六、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警示。

七、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2、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一、检查层次

1、在每季度组织的全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中必须有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每月一次对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查。

3、工段、班组负责人,对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二、检查内容:

1、各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2、作业现场检查:作业场所的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各单位对查出的职业危害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整改情况反馈至安环部。

四、对查出隐患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安环部根据情况给一定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将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生重大变化事项,及时进行申报变更。

二、新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主管部室申报建设项目的同时,申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说明“三同时”过程中的详细清单,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每年向主管部门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四、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由班长报告主管领导,申请有关部门检测或委外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4、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各生产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安环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四、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安环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六、不定期的对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培训课时不低于4个课时。

二、加强职业危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防护知识的宣传,要保证宣传橱窗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三、生产部、机电部、办公室、安环部每年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工艺和场所,向有关单位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四、各作业单位结合岗位职业危害特点,安排教育培训计划,上报职业危害教育内容。

6、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维护检修制度

一、设备检修的计划管理

1、机电部和生产单位检查人员经常巡检设备,及时了解设备运行状况。

2、每月底机电部根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确定下个月的检修项目,经会审通过后,下发检修任务单。

3、临时检修项目由作业单位报至机电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检修任务单。

二、设备检修安全管理

1、检修前,做好备件、材料、工具的准备工作。检修中拆下的磨损件,不得随意乱扔,实行文明施工,检修后,做到“三净”(检修的设备干净,润滑部位干净,设备环境干净)。

2、检修人员应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工艺方案,安全技术规程,防火制度,认真做好记录,电气设备检修要认真执行挂牌制度,保证人身安全。

三、设备检修质量管理

检修人员应按检修质量标准,精心检修,保证质量,检修质量达到下述要求:

1、检修部位要达到图纸要求或使用条件;

2、按照计划内容按期完成各项检修任务,不能完成的需作出说明;

3、检修项目完成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至少保证1个月正常运转;

4、设备检修项目完成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单,并经使用班组、车间签字验收。

四、设备检修资料管理

1、机电部每月下达的检修任务单、临时追加任务单、设备问题整改通知单,整改单位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记录完整齐全的情况下,每月按时报送机电部。

2、大、中修项目完成后,检修单位交工应具备以下资料: A 更换(或修复)备件,工具材料消耗明细; B 关键部位检查、修理、装配、调整记录; C 检修设备原始状态及修后使用情况记录。

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每年年初,安环部会同生产技术部、办公室、质检部和仓库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人数,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财务部从安措费中列支,仓库按计划采购。

三、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环部、质检部验收后方可入库。

四、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仓库开具出库单,仓库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记卡。

五、使用者按规定方法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到期损坏或

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核实签字,再到安环部申请补领。

六、仓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等。

七、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生产技术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告知仓库。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按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八、严禁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九、有下列者,一经核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警告或罚款:

㈠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㈡ 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㈢ 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㈣ 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㈤ 个人私自变卖劳动防护用品的; ㈥ 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8、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安环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统计工作。

一、依据每月生产计划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粉尘)进行日常监测,建立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每年委托检测机构对公司所有涉尘毒作业点进行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检测与评价结果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告知从业者。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责令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区,并要求作业单位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9、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

安环部、办公室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持。

一、每年对所有在岗职工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二、每三年对所有接尘岗位组织一次矽肺检查,每年对疑似矽肺病接尘岗位人员和矽肺病职工组织一次矽肺检查。每年对所有高噪声岗位组织一次听力检测。

三、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安环部、办公室共同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严格检查核对、转递、保密、统计等重要环节的保管制度。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场所、复制、涂改。

三、查询人员必须当日查询,完毕后归档。

四、从业人员需要举证证明,复印一式二份签字存档。

11、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确认没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二、所有进入工作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粉尘岗位带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放射源岗位佩戴好个人剂量计。

三、尘毒场所必须悬挂警示标识。

四、工作完毕后,交班人员将职业健康情况填入交接班记录。

1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和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部。

1、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⑴ 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⑵ 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⑶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⑴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⑵ 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⑶ 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⑷ 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部成员:

安环部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办公室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联络车辆护送转院工作;

保卫科长: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

管制工作;

生产技术部长: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

质检部长: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仓库: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三、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

1、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人员,应立即向生产技术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生产技术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部室迅速向上级安监、卫生、公安、社保、环保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Ⅰ、在主管领导的指挥下,组成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办公室等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Ⅱ、组成抢险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四、附则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第16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2016年06月20日发布 2016年06月20日施行

编制:段文龙 审核:朱杏康 批准:黄苗康

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发布令

公司各部门: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切实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讨论编制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经组织相关人员修改完善和审核,现予以发布,从 2016年 06月20日起施行。要求各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增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人身安全和公司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为公司的健康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

总经理:黄苗康

2016年 06 月20 日

目 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8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1 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检自查制度 ....................................13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公司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3.术语\\定义

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4.组织机构与责任

公司安委会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4.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4.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4.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6定期检查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4.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5.管理职责 5.1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

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安监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5.3安全部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⑴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⑷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对有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项,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⑸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⑹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5.4办公室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⑶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⑷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⑸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5车间主任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车间主任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⑷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6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公司安全部报告。 6.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车间、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7.防护措施

7.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⑷对有害介质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防治跑、冒、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7.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⑷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8.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⑴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⑵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⑶安全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 9.考核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考核100-300元。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目的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切实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2.适用范围

本方案和计划适用于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4.职业病防治计划 4.1检查计划

4.1.1公司每年安排对在岗员工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以便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1.2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4.2建立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公司依据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和员工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4.3 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4.3.1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4.3.2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4.3.4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4.3.5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4.3.6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4.4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4.4.1不安排女工及正在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有禁忌的工作。4.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

4.5.1领导和员工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

4.5.2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6 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4.6.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6.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7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5.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5.1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组织应聘者对身体进行全面检查,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5.3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业接触史,职工工作岗位的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

5.4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必须记载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职工进厂前,进厂时,具体的在岗中的的各次检查记录。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危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

5.5每年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车间设计到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周组织进行全厂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

5.6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范工具。给对有粉尘的岗位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给对有噪音岗位作业人员发放防噪音式耳塞;加强对可能产生职业性危害岗位工作人员的防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5.7作业场所设计符合卫生要求,尤其是杜绝有害因素的发生源,使接触者受到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改造能导致产生有害因素的工艺过程,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5.8设置职业病防护装置、卫生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9根据各岗位生产特点,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以便及时发现早起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公司做好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定期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5、用人部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检自查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3、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a)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f)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

5、建立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6、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企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 3 职责

3.1 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3.2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

3.3 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3.4 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5 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3.6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3.7 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第17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目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得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XX公司(厂)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225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0日

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员。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的职业健康检查。 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4、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业健康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

二、三级单位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善安置。

8、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9、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10、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六、员工进入厂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

11、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

2七、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防酸服、隔热服、防酸靴、防酸手

13、,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套等)

八、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XX公司(厂)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

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队,治安保卫人员),公司不再另发防护 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

六、员工进入厂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

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连体工作服、防砸作业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七、凡发给车间、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防酸服、隔热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八、凡调离公司(厂)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公司消防队,治安保卫人员),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十一、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3

十四、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十六、各二级单位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环保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

二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XX公司(厂)

4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预防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其它化学品引起的中毒事件的发生,降低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率,在职业卫生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我厂(公司)所有在生产加工过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范围内。

二、职业病防治基本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在劳动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用具等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生理特点,如适合的操作高度、体位等。

(3)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器材,如通风、排毒、除尘、隔音等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处于可运行状态。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4)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

(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健康管理

(1)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兼职或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离岗的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还要经过培训才能开展产生职业危害的工种。

四、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救治伤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

5 3.发生毒气、毒物泄漏造成中毒事故的,应立即疏散人群至安全区域外,封锁现场,并对泄漏的毒气、毒物进行减毒或无毒化处理。

4.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XX公司(厂)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公司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如苯、甲苯、二甲苯、粉尘、噪声、热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接到《监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七、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公司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车间,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八、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XX公司(厂)

7 职业卫生教育培育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

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

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公司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每年培训情况应备案归档。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

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XX公司(厂)

第18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科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公司生产科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4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列入公司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主要管理人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危险化学品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人力资源科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应根据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8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9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0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危险化学品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安全科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科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科要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安全科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3 销售科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4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科。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9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有限公司 印 二〇一八年一月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7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9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1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6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8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20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2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4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27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9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1

(十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31(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

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研发部的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EHS部职责

1、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公司EHS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

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时采用网上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EHS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EHS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公司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行政人力资源部通知EHS部,并由EHS部组织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教育培训由EHS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公司职业卫生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公司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技术总则。

(5)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职业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职业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公司EHS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

1)由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安全责任感。公司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公司EHS部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职业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职业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二、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EHS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EHS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

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未列入的工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

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EHS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EHS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EHS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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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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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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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EHS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EHS部和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行政人力资源部报EHS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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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EHS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EHS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机关、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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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公司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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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程序。

(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1.当发现公司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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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公司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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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

(一)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3)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5)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6)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7)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1)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是职业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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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别负责治安保卫、消防、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和物料运输供应应急救援工作。

(2)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配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听从应急救援指挥命令的责任。

(二)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和报告措施

按照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制度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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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油库职业卫生健康操作规程

1、油库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非本库人员不得入内。

2、严禁携带火种,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品,库区内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助爆物品及受力容器。

3、不准使用不防爆电器设备,严禁明火照明。

4、加油时,车辆必须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准吸咽。

5、禁止穿戴有铁掌和铁钉鞋进入油库,禁止用铁锤或金属用具在库区乱敲,以免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6、油库内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及时使用灭火器扑救,做到忙而不乱。

7、油库内的电器设备以及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保养。

8、要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出了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9、油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相互监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十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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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环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环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环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臵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臵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臵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臵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臵,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臵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臵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臵、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报告。

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环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环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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