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2020-03-01 20:34: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人事部必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单位卫生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九、凡发现未经健康检查上岗工作或患有本制度第五条中所列疾病而未及时调离的,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并依法接受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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