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章制度

2020-10-1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规章制度制定

规章制度制定、公示与适用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典型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

【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比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典型案例】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评析】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

支持。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适用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公司由于控制成本,单位用车全部外包,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辞退。于是公司通知王某,准备辞退他。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驾驶员,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王某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的混乱,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有必要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推荐第2篇: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考勤以打卡机为准,缺一次卡扣5元,一天缺两次算旷工。 我1.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班、下班均需按规定打卡,以便计算考勤。凡月底考勤上未能反应出上下班的时间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2.忘打卡:如出现忘打卡现象,需有部门主管能证明其准确上下班时间,并在本部门登记以通用单形式报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核查无误方为有效。

3.因公干外出办事,必须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经理级人员外出需经直接上级批准。(如遇上班前直接外出或下班后无法返回需填写通用单注明外出事由交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将统一进行核查,不能反映出正常考勤时间的,视情节以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4.每忘记一次打卡罚款5元,当月累计三次忘打卡,则视为一次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则视为两次迟到/早退,依次累计。

5.无论任何情况下所有员工都必须亲自打卡,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双方即时予以罚款50元处分,若有两次同样行为,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6、业务人员出差必须把出差起止时间填写通用单以书面形式报到人力资源综合部、计统科考勤处。

7、上班时间请假人员必须凭签批的请假条出门,门卫在收到请假条后予以放行,出门及返回都必须打卡。

公司也是打卡考勤,我把我公司的制度给你一份参考一下,(目前我公司职工没人不打卡):

推荐第3篇: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办法” 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 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 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 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 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 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 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 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 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4篇: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抬头

xxx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12】001号

第一章总 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分 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总经理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总经理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

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

页脚联系方式什么的

抬头

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张贴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

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八条、在《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发布后入职的员工,应向其公示所有《公司规章制度》,并让其签署《已阅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回执表》。

第九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页脚联系方式什么的

推荐第5篇: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所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

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_叶t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篇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xxx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12】001号

第一章 总 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 分 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总经理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总经理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

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张贴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 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八条、在《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发布后入职的员工,应向其公示所有《公司规章制度》,并让其签署《已阅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回执表》。

第九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篇三: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

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立项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起草程序

规章制度评审程序

规章制度审议、公告程序

规章制度执行程序

执行规章制度信息反馈程序存档程序 规章制度废止、修改起草程序规章制度废止、修改立项程序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申报程序 规章制度废止、公告程序篇四: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图 篇五:管理制度制定程序001 编号:rq/gz-001-2009 管理制度制定程序

版本:第一版次

发布日期:2009年 1月 15 日 实施日期:2009年 1 月 1 日 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 1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各类制度的制定和更改程序及责任,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制定、发布各类制度。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综合管理部为本程序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5 内容 5.1文件类别 5.1.1公司文件:从公司角度在业务流程、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等方面,为涉及到若干部门或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业务确定原则。 5.1.2程序文件:在公司文件中已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规定具体工作的开展程序和工作规范。程序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 5.1.3作业文件:规定一个部门内或某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等。 5.2文件制定及签发

5.2.1公司文件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总经理签发。 5.2.2程序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总经理签发。 5.2.3作业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部门领导签发。 5.3文件制定程序 5.3.1企业管理部可根据公司需要,指定某项业务的主要负责部门形成公司文件草案。该主要负责部门须对草案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将协调后的草案及文件会签单(见附录1)报企业管理部。 5.3.2企业管理部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对草案进行审核,并形成正式文件报总经理签批后生效。新发布的公司文件颁发至各部门。各部门经理有义务使本部门的全体员工了解公司文件。

5.3.3公司各有关部门原则上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在全公司范围内执行的公司文件草案,同文件中涉及到的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用文件会签单履行会签手续送企业管理部审核,由总经理签字,然后分发至有关部门,同时各部门须将该程序文件签字原稿和软盘备份送交企业管理部备案。程序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与维护。 5.3.4各部门可在公司文件和部门程序文件规定的原则下编制所需的作业文件,作业文件经企业管理部审核并由部门经理签字后生效,同时各部门须将作业文件签字原稿和软盘备份送交备案,由企业管理部办理存档,作业文件由各部门负 责管理与维护。 5.4 文件会签要求

公司文件、程序文件需要相关部门会签,各会签部门经理在收到文件并在会签单上签字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会签意见,交该文件的负责部门。 5.5 文件编码 5.5.1公司文件按首次发文的先后顺序由企业管理部给定序号,编码结构如下:

×× — ×× ×××

三位序号 001-999 公司文件英文缩写字母 cd 部门代码

5.5.2程序文件的编码由各部门给定,结构如下:

三位序号 001-999 程序文件英文缩写字母pd 部门代码 5.5.3作业文件的编码由各部门给定,结构如下:

×× — ×× ×××

三位序号 001-999 作业文件英文缩写字母od 部门代码 5.5.4 文件后付的表单或附录编码由各文件制定部门统一按顺序给定,结构如下:

三位序号 001-999 纪录的英文缩写字母 r 部门代码 5.6文件更改

现行各类文件如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可进行修改或废止,更改工作按本制度第5.3款的程序进行。 5.7文件编写要求 5.7.1文件构成

各类文件一般应由如下几个内容构成: 文件名称:明确文件反映的对象和主题。 目的:明确文件内容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说明为什么开展该项活动或说明程序所控制的活动及控制目的。 范围:明确文件的适用范围或应用领域,如部门、人员、项目、过程、活动等,必要时还应明确写出不适用的范围或领域。

术语:对于文件中使用的概念、定义和标准在必要时应予解释,特别是注意那些对不同人有不同含义的词或那些对具体行业有特定含义的词必须给出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和明确的解释。

职责:说明该文件的管理和执行、验证人员的职责,或规定负责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或人员及其责任和权限,以及规定与实施该文件相关的部门或人员其责任和权限。

内容:明确该文件所要阐述的具体内容、项目和要求,包括文件所涉及到的程序、方法、措施和有关要求等,当内容与要求涉及部门较多时,应明确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协作方式和相互制约关系,内容可用流程图及对流程的详细描述进行表述,如无法用流程来表达的文件则可按层次编写。

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相关的其他公司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等。 记录(质量记录):该文件中活动用到或产生的记录或表单。 更改记录:对文件进行的更改情况做出记录。

附加说明:明确文件的起草部门与人员、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对该文件进行审核及批准的领导。 5.7.2文件的规范格式 5.7.2.1文字要求

– 职责分明,语气肯定(避免用大致上、基本上、可能、也许之类词语); – 结构清晰、文字简明、文风一致; – 遵循最简单、最易懂原则编写各类文件。 5.7.2.2文件的规范格式

– 文件的页面设置为a4纵版,关于页边距及字体、字号等,请参见本文件执行。 6.支持文件

7.质量记录 7.1文件会签单 8 本程序更改记录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 (部门、科室)归口管理。 本文件由 (部门、科室)负责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本文件由 审核、批准。

推荐第6篇:制定规章制度英文

公司管理制度

? 招聘与劳动合同

公司招聘员工,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为公司提供最优秀、最合适的人选。但相同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选拔内部员工。公司鼓励员工向公司推荐品学兼优的人才。

一、录用条件

1、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录用条件包括:

(1)品格诚实

员工须诚实地将其真实履历、身体状况、教育状况等信息告知公司,确保其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明和材料全面、真实、客观可靠。如果员工历史上存在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受到过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受到过原单位的处分,或者与原公司存在纠纷或经济纠纷,员工须先详细向公司作书面说明。

(2)手续完备

员工须依法与原公司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向公司出示相关证明。

(3)能力合格

员工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辅助能力(如熟悉使用电脑、外语能力等)及其他特殊要求,并能完成岗位描述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招聘员工时,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和需求部门将明确其具体要求。

(4)被录用的员工的名誉和行为不应有不良记录;

(5)被录用的员工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传染病或慢性病或者不适应所招聘岗位的其他疾病。

二、劳动合同

1、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将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由员工本人签订,他人代签无效。公司方面由有关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劳动合同签署后,公司持两份合同原件,员工将持一份合同原件。

2、劳动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办理。

三、试用期

1、公司依法对新聘员工衽试用期制度。目的是让公司考察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让新员工对公司及所应聘岗位的工作进行考察。

员工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报酬

一、工资制度

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其工资制度和考核制度,并按照其工资制度和考核制度确定并调整员工工资。

二、员工工资的计发形式

1、员工工资的计发形式包括月薪制、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每个员工具体实行哪一种形式,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确定或者由双方另行约定。

正常月薪:员工按公司规定正常出勤并完成当月工作时间,即享有当月的工资。

计时工资制:员工的月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当月工作时间计算。员工每工作一个小时,即享有按计时工资标准计算出的一个小时的工资。员工计时工资标准,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或者双方另行约定。

计件工资制:员工的月工资按当月完成的产品件数和计件单价计算。计件单价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或者由双方另行约定。

2、无论哪一种工资计发形式,员工的月工资不得少于公司住所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员工工资的构成

1、员工的工资

正常包括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

2、正常月工资

实行正常月薪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其中,基本工资是作为员工基本保障的工资。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由员工当月的小时工资累计、津贴和补贴构成。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其正常月工资由员工当月的计件工资累计、津贴和补贴构成。

3、加班工资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1.5倍,节假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四、工资的发放

1、员工的正常月工资,由公司于次月的五(5 )日以前,委托银行通过银行卡将员工当月的工资支付给员工。甲方遇有自身或银行系统故障、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时,公司可能推迟适当的时间向员工支付工资,但推迟时间将不超过十五(15)天。公司将员工工资委托支付给银行,视为已向员工支付工资。

员工的工资为税前工资。员工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如员工离开公司,当月工资将在当月(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公司当月发薪日期以前的)或者次月(办理完离职手续在公司当月发薪日期以后的)支付。由于员工不履行离职手续而导致工资迟发,由员工负责。

五、工资的调整

1、年度绩效考核

公司于每年上半年对员工上一年度进行表现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司经济效益情况等,按公司考核制度和工资制度,确定是否对员工工资进行相应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员工在上一年度的表现和工作绩效,决定员工当年工资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

2、普调

公司可以根据其工资制度,结合公司经济效益有及公司所在当地物价指数的浮动情况,确定是否对员工工资进行普遍或部分调整以及调整幅度。

3、岗位调薪

员工岗位调整,其月薪或计时工资按新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由公司相应调整。员工工作的产品、工作强度等发生大的变化,其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等由公司相应调整。

六、病假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病假

员工在一般病假期间,按下列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七、工资保密

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员工除有权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询问和了解有关自己工资、福利的情况外,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不得询问、讨论或传播自己和他人的工资、福利情况。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5天的工作制。

公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08:00至下午17:00,其中包括午餐与工休时间。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工作性质及岗位的不同,公司可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包括对每周工作及休息时间的调整以及每日工作起始时间的调整。

公司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实际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时间。请员工尽可能提前10分钟上岗,以做好准备工作。

员工下班后应整理、清扫工作场地及周围区域,做好5s工作,以便第二天工作。应注意火源及关好门窗,关闭电脑、饮水机、空调及打印机电源。

2、经主管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对全部或部分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或非全日制用工。具体按《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章制度办理。

三、休息休假及考勤办法

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一)周末休息

公司原则上安排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末休息时间。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工作性质及岗位的不同,公司可调整员工的每周工作及周末休息时间。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相应的工作制度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工人工作班次由主管预先排定,个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须提前一天向工区主管及生产部经理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能修改。

(二)法定假日

公司依法执行国家法定假日制度。具体放假计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先公布。

(三)带薪年休假

1、员工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简称“法定年休假”)以及公司给予员工的、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年休假(简称“约定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的天数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约定年休假的天数由公司和员工另行约定。

(四)病假

1、员工因病需要在工作时间看病时,应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因病请假时,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报本部门经理批准,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突发疾病的员工,须在当日上午10:00以前通知所在部门经理和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病愈后上班当天,应补交病假单,补办请假手续。

员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检查治疗,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按病假处理:(1)已到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市市级医院检查或就诊,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市市级医院同意其到外地检查治疗,(2)经人事部批准,(3)到外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

在医疗期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的员工,病愈要求复工时,需持医疗部门的复工证明,并经人事部批准方可复工。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或进行治疗的,根据其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具体标准如下:员工在公司工作的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员工使用的医疗天数累计计算。

员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上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正常情况下,员工应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和开具病假单。没有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和开具病假单,但公司保留派人复核的权利。篇二:英语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英语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3.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4.英语培训学校教师管理规章制度

1、英语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一.本制度之制定旨在与学员共同促进培训期间正常有序的学习。学员应遵守本中心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组织的英语活动。

二.尊师重教,谦虚好问,勤奋学习。

三.做好每堂课预习工作,上课前仔细检查是否携带所需的学习资料和作业,不带与学习无关的东西。

四.学习态度端正,上课仔细听讲,积极参与。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不准迟到早退,若因病因事不能上学,应及时请假。课后认真复习,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五.上课时间不能在课堂随意走动。不允许用手机和在教室内喝水吃东西。课间休息,严禁追逐推搡。

六.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无故缺席。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要离校者,必须用英文向校方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先有急事不能写请假条者要补写请假条,没办手续而缺课者做旷课处理,旷课累计两次者警告一次;旷课累计五次者,做自动退

学、弃学处理,学费不退。自由活动时间不允许外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负责自负。

七.学员必须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无正当理由不做作业者,要接受老师批评。屡教不改者,教师有权拒绝为其批改作业。

八.学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谅解。学员之间严禁出现吵架、斗殴或其它不友好行为。有恶劣行径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九.学员必须爱护公物。损坏校内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报纸杂志阅读后应放回原处;损坏或遗失公物,照价赔偿。恶意破坏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十.教室内空调由班主任统一开关,彩电和vcd由上课老师负责开关,未经允许,禁止学员开关。节约水电,养成人走灯熄、随手关水的习惯。

十一.家长须知:

1、安全第一,配合中心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上下课应由家长或专人接送,其间安全自己负责。

2、随时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督促检查孩子按时完成作业,并及时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本中心,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教学。

3、因接送学生的车辆时间比较集中,请家长尽量将车停在外面的专用车位,谢谢理解和合作。

2、英语培训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树立安德鲁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各项有关制度,适用于安德鲁每位员工。

教职工考勤与奖惩制度

一、员工考勤统计以打卡机为准。不得找别人代替打卡,每发现一次,学校将予以警告处分。警告处分累计达三次者,学校予以解聘;考勤记录统计结果将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

二、学校员工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1、迟到:按每人次10元人民币处罚(重大交通事故,恶劣天气除外),迟到超过半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计算。

2、早退:未经批准早退不足半小时罚款10元,超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

3、旷工:旷工半天扣发50元人民币;无故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请假应提前半天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将休假期间内与自己有关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并留下联络方式;

四、根据学校的特点无特殊情况,概不准假。确因急事或生病而缺勤者,应于上班前半小时与学校取得联系,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如本部门主管不在,可直接向校长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学校予以解聘。

五、上班时间玩游戏、睡觉等,发现一次扣10元。

六、与客户发生争吵给学校形象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当即予以解聘。

七、奖励:

1、当月全勤且没有其他违纪现象者,奖励100元。

2、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纳并产生显著效益,学校给予奖励。

3、在特殊情况下宁肯个人受到委屈而一心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者,学校酌情给予奖励。

4、对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受到客户好评者,学校酌情给予奖励。

安德鲁英语培训中心 20xx/7/13

3、少儿英语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一、教学主管 1.课程设置:

(1)参考总部提供的课程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安排,包括平时班和寒暑班,协调推广部进行招生。

(2)针对不同班级,选派合适的教师进行授课,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将教学效果做到最好。

(3)针对寒暑假这一黄金时间,结合当地的情况,提前拟定可行性课程计划及活动方案,使课程多元、实用,配合推广部的招生,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寒暑班课程培训,保障各班次的正常教学; 2.教师管理:

(1)根据教学需要,按照教师的考核标准招聘教师,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培训中心的教学要求、方法、教学步骤,尽快胜任教学工作。

(2)从教师中选拔教学骨干,培养使其成为课长,协助自己的工作;

(3)协调教师调课,开具代课通知单给代课教师;

(4)负责制定教学组授课教师的日程安排。保障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每天设立20分钟的语音学习时间,组织教师观看学习《发音一点通》及《小学英语vcd》,解决教师的发音问题。每周学习韵文、儿歌,编排相应的动作,促进韵文、儿歌的教学工作。每天下班前半小时设立dailytalk环节,组织教师轮流值日确定口语谈话的主题,锻炼教师的口语能力;

(5)按照各项指标审核授课教师,并参照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填写《——年——期教师考核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授课教师。 3.教学管理:

(1)钻研教材。

教学主管首先要吃透教材,把握好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理念和原则,建构教材的教学框架。给授课教师讲解,使其对整套书、每册书的编写理念和优势、不足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2)集体备课。

在周二组织教师备课,确定一单元的教学目标,细化到每课的教学目标:单词、句型、日常对话、歌曲、韵文。针对本周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适宜的教学方法。

(3)说课、评课。

教学主管要求授课教师进行说课,并给与指导,使其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教学水平;

(4)审批教案。

在教师上课前检查教师教案,督促其备课情况。上课后检查课后反思,促使教师不断积累自己的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效果;

(5)看课、评课。

主管在无课之余,随时进班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在听课后评议其授课的优缺点,同时针对其教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示范,使教师对自己授课有进一步的认识,在实际运用中加深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理解,从而扬长避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保障培训中心的教学质量;

(6)教研活动。

针对教学中的共性问题,应不定期的开展教研活动,使教师认识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改进自己的教学;

(7)教学资源。

教学主管平时注意教学资源的积累,如游戏归类、教具制作、分类、课前热身及韵文、儿歌的搜集和整理、教学理论的提升、课堂管理、教学技巧、汇总教学资料,共同提高教学水平。

(8)教学沙龙。

组织授课教师参加每月一次的教学沙龙,确定学习研讨的内容。认真填写《教学沙龙记录表》。

(9)demo课及活动。

组织教师定期策划并举办demo课及教学公开课,协调学校的招生及宣传工作。

少儿英语培训制度是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的基础,需要培训学校良好的去制定执行,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个规范性的制度,才会引导学校走在正确的办学道路上,而不是全部都是向钱看的。篇三:英语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迷你英语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一.本制度之制定旨在与学员共同促进迷你培训期间正常有序的学习。学员应遵守本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和班级组织的英语活动。

二.尊师重教,谦虚好问,勤奋学习。

三.做好每堂课预习工作,上课前仔细检查是否携带所需的学习资料和作业,不带与学习无关的东西。

四.学习态度端正,上课仔细听讲,积极参与。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严禁迟到早退,若因生病不能上学,应及时请假。课后认真复习,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五.上课时间不能在课堂随意走动。严禁使用手机、在教室内吃东西。课间休息,严禁追逐推搡。

六.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离校,无故缺席。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要离校者,必须向校方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先有急事不能写请假条者要补写请假条,没办手续而缺课者做旷课处理,旷课累计两次者警告一次;旷课累计五次者,做

自动退学、弃学处理,学费不退。自由活动时间不允许外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责任自负。

七.学员必须按时认真完成作业。无正当理由不做作业者,要接受老师批评。屡教不改者,教师有权拒绝为其批改作业。

八.学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谅解。学员之间严禁出现吵架、斗殴或其它不友好行为。有恶劣行径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九.学员必须爱护公物。损坏校内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损坏或遗失公物,照价赔偿。恶意破坏者,开除出校,学费不退。

十.节约水电,养成人走灯熄、随手关水的习惯。

十一.家长须知:

1、安全第一,配合中心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上下课应由家长或专人接送,其间安全自己负责。

2、随时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督促检查孩子按时完成作业,并及时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本中心,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教学。

推荐第7篇: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问题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问题

1、我所属全民所有制科研事业单位(国家部属研究所),有关职工奖惩和工伤处理等按照或参照针对政府机关的相应办法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觉相关规定内容陈旧,太原则,不好操作,不像针对企业的法规那么健全。请问: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吗?

2、我所职工除1983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外,都是固定制。XX年年底,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了本所《全员岗位聘用制实施细则》,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但聘用合同一直未签。请问:在对违纪职工处理时,《实施细则》是否适用?如果上述(1)中对固定制职工的有关国家规定和《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适用哪一个?

劳动法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17日颁发的法释〔XX〕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还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或发生劳动争议进行仲裁时,都可以适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因此,贵所在遇到有关职工奖惩和工伤处理的问题时,可以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问题,法释?眼XX?演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政策规定相一致,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推荐第8篇: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如何制定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

制订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在此只对制订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从反面建议如下:

1.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2.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但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规章制度未经公示。许多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因此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4.规章制度未及时修改、补充。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完事大吉,但实际情况是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制订当时属合法的内容可能现在已不合法。因此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专家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推荐第9篇:制定规章制度是否必要

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必要吗?

小徐是一家新成立生物科技用品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但由于公司刚刚成立,相应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忽视了对小徐进行公司制度的培训和告知,工作两年后,小徐认为是公司的老人,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是不办理请假手续便不到岗上班,后该公司的人事部给小徐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小徐违反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早退矿工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小徐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后小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生如科技用品公司的处理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

本案中,小徐的仲裁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我们认为小徐的仲裁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在办理与劳动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过程中仅仅是符合了法定的理由,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规章制度,是否还会产生违法解除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那么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违纪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但是在这个条款中,并没有对违纪的具体情形做出描述和范围的规定。那么如何去确定违纪的具体标准和情形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来进行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小徐确实存在迟到早退和旷工的情况,从常理上也符合的违纪表现形式,但是由于企业本身并没有形成正式的规章制度文本,对迟到早退旷工行为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标准,同时在用工过程中亦没对小徐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告知,因此应当认定该生物科技企业所做出的解除处理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的解除,应次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的赔偿金。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小徐的仲裁请求理所应当得到支持。

在此,我们还要提醒,规章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很细化的规定,《法释(2001)第十四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员工手册首先是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比如通过企业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其次是要向员工进行公示,公示的方法可以采用集中培训、签字阅览等不同方法。

如果本案中该生物科技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没有进过民主程序制定或没有向小徐公示的制度,不可以作为处理的依据,也将会导致解除缺乏依据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主的制定程序、充分的公示程序才能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的效果。

推荐第10篇: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供参考)

一、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工作时间:《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工时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为:21.75。

(三)工资的支付:《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假期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婚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

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

(二)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三)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事假: 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六)工伤假:工伤假依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11篇: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制约:行政合理性原则

各个国家都发展出相应的原则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这些原则主要体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逐渐承认他们在进入学校之后仍然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因此,要求学校的行为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是对学生权利日益重视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像行政合法性原则所要求的那样彻底和严格,否则自由裁量权将失去存在意义。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校如何才能够把握好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呢?

首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动因要符合目的,比如制定校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为了歧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

其次,学校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该制度相关的合理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究竟哪些是相关因素、哪些是不相关因素,应当根据每一个具体制度或事项决定,并没有绝对不变的说法。如在制定学生升降级、分流等制度时,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性向评价以及学生本人的志向等因素就是相关因素,而学生的容貌、衣着等则可能是不相关因素。

最后,学校在制定校规时还要做到合乎情理,兼顾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学生的权益。在制定的校规可能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概念:学校自由裁量权

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会遇到合理性问题。学校是一个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为了使其积极主动地完成教育目标,法律需要赋予它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即学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学校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以根据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判断做出规定,一般都不涉及违法的问题。

应当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

无论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虽然学生没有法定的权利参与制定校规校纪,但从学校民主的角度考虑,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规章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学生的意见,使规章制度符合现实,实施起来也会减少学生的心理抗拒,是应当提倡的。

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是前提。

高校行政工作实质上是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服务。作为高校行政工作重要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制定程序上,都应体现这一理念。新时期,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应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和利益出发,以提高行政工作的水平,特别是推动新组建高校的实质性融合和跨越式发展为目标。

对于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的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必须从战略的意义上对待。在遵循依法治校原则的前提下,既要强调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又要强调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既要强调规章制度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又要强调制定程序的正当性。

(二)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关键。

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公布施行。因此,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

首先,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也应按期编制计划。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经批准并列入计划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的设置,对于事先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了充分发扬民主,起草部门还应当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是,对于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职称评审、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在审议和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还应当允许教职员工和学生查阅、复制或者摘抄已经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三)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是规章制度实施的保障。

严格地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定主体——高校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却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以往,高校的规章制度大都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这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当然,在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一般仍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此外,还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度之间,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等。

(四)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学校内、外部情况的变化,高校现行的规章制度未必完全符合实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后,有些还未完全合法。因此,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并作为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具体地讲,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制定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证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协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新时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都及时地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性规范。其中重点应集中在建立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以及逐步建立健全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机制,以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地防范应对突发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实现平安领导,长远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协调,并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处理进度,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伤害事故,分别由中教科、初教科对口协助处理;事故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由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负责。

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教育局;重大伤死事故的处理结果,区教育局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教育局。

四、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局各单位和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

3、加强学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和自我保护意识。

4、学校要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限整改,不留隐患。

5、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确保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6、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一、处置原则

1、班主任或教师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2、在校外发生的事件或有校外人员的事件报110

3、相关教师指定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或医务室

4、待政教处、保卫科或警方到场后,由学校或警方组织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取证

二、一般办法

1、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除了一般性的学生打架外,知情老师及时向校政教处、保卫科或校领导报告。对于重大伤害或死亡事故各处室接到报案后,及时通知校长和书记,在校长和书记的领导下,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把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2、各处室接到报案后,及时与有关班主任联系,找当事人了解情况,有必要的话,通知学生家长

3、政教处、保卫科要及时做好调查和取证工作

4、相关班主任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处室开展工作,有关处室负责人要及时弄清事态发展的经过,做好校领导的参谋,与校领导沟通,指导班主任或年纪(专业)组长开展工作。如:1)责成造事者家属向受害者本人和家属道歉(有老师在场 2)有必要的话有关处室负责人要前往医院受害者家里看望学生 3)向造事者家属收缴医疗费押金,以防事态扩大 4)取得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

5、协同保卫科做好学生间的调处工作

6、本年级与专业之间的一般性学生伤害事件,在年级(专业)组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7、凡是校外的学生伤害事件或有校外人员参与的事件,直接报校保卫科或报110警处理

8、学生之间的伤害事件待调处后,由政教处统一处理

因教职员工教育方法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形式

1、及时报校政教处,政教处接到报案后尽快通知书记或分管领导

2、班主任配合政教处及时做好学生工作

3、待校领导到场后,由校领导负责开展工作

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1、班主任或年级(专业)组长

2、各有关处室负责人

3、校政教、保卫科

4、校领导人

高校管理

因此,应按权利与权力的原则重构高校管理制度,把权利与权力作为其行使管理权力的目标和价值,把保护大学生权利作为其管理的核心,严格遵守合法合理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一、深化高校管理法制化

1、转变高校行政管理理念。

2、建立健全高校管理的正当程序。第一,高校各种职能部门应当规范性的依法设置,防止权力的异化。第二,高校在行使学位授予、学纪处分等权力时,应当按照公开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并尽量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避免随心所欲的“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第

三、高校在作出如学纪处理、不授予学位等不利于学生处分决定,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让其充分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四、在法律面前授权的情况下,高校应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办事;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时,高校应从尊重公平的法治精神出发,自觉履行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创造条件来保障和促进学生权利的实现。

二、完善高校学生权利的保护机制

1、增强高校学生的法制观念

2、完善有关高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学生法》。

3、由高校学生成立专门的权利维护部门,一实现自己的多种价值和意义。

4、加强对高校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

5、保障司法救济的合理有效介入。

第12篇: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办法

仁天集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办法

(暂行初稿)

为完善及规范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形成机制,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1、

2、

3、此处规章制度指经营性规章制度,不涉及资本、股权等制度。现有各项规章制度在新的制度出来以前继续有效,在相关新制度发布后失效。 制度形成程序为:

1、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由分管副总拟定暂行初稿以后,总

经理审批签字,由行政部发文执行;

2、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暂行初稿,首先报分管副总初审,然后报总经理进行全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下发至初稿制定部门,初稿制定部门根据意见修改或提交行政部发文执行。

4、自暂行初稿开始执行之日起,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间。全公司员工均可在此期

间,以书面形式向行政部提交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意见根据公司奖罚条例给予奖励,若事关公司机密或总经理认为没有必要征求意见,则省略此步骤。

5、制度修改程序为:针对现行制度,各部门若认为有修改必要,可向分管副总提

出,经总经理同意后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30日。全公司员工均可提出建议,公司同样对采纳的建议给予奖励。

6、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最终审定机构为:由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

理)以上人员组成集团公司规范化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此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只在需要制定新制度或旧制度需要修改时成立。

7、征求意见期间结束,由行政部召开会议对收集的意见进行讨论,参与者为集团

公司规范化管理改革小组机构成员。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经成员会签、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档案管理员对文件编号、存档,行政部发文形成正式制度开始执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情况。

拟定:

日期:审批:日期:

第13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目的

一、制定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各级部门及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也为了体现“管生产同时管安全”这一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主要内容

沧州市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法人代表为首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公司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项目部成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

1、公司成立专职安全职能部门 ——安全技术科,明确组成人员及部门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公司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委派;

2、公司法人代表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保证体系(见以下框图);

4、各级各部门必须自觉贯彻落实本项制度,接受监督考核。

第14篇: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材料]

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在新的劳动政策的大环境下,国家法律赋予企业制度至高无上的权利——制度就是企业实施管理的内部“法律”。但是,国家法律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流程也有约定,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通过这一条规定,我们看到制定规章制度的法理、程序、原则等一些不可忽视的环节: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

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

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总而言之,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并且符合法律程序。

第15篇:国家某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订计划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xx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xx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xx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xx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制订计划

第六条 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xx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xx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xx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国家xx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作用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作用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四、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及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第17篇: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合理合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搞一言堂,而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民主程序一般为:

1、职工人数较多时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人数较少时由全体员工参加会议;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并讨论规章制度;

3、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提出方案和意见;

4、与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但对于有些规章制度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该如何处理,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这可能是因为在实践中企业占据优势地位,出现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非常小。

为了日后举证方便,要证明与劳动者有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已经经过民主制定程序,企业应留存、制作一些证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名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会或职工代表对于规章制度的意见》、《工会或职工代表对于确定规章制度的同意意见》等。

二、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理合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要进行修订或删除。

三、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是人民法院认定其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之一,所以企业应注意在公示时留存员工收到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鉴于此,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同时采取如下办法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

1)印发规章制度并要求员工领取,并要求员工在贵企业留存的文本进行页签,或者保存签收记录;

2)在企业明显地方进行张贴并进行拍照、录像等保全;

3)由员工签字确认其电子邮箱地址,由企业统一发送至各员工的电子邮箱内;

4)组织对规章制度学习、讨论、考试,保留签到记录;

5)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考试,保留考试试卷;

6)在企业网站公布。

第18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版)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3版)

齐精智律师中人网特约律师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一、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民主程序是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三、“民主程序”不是指一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开会表决同意,而是一定要平等协商。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以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平等协商方式尊重劳动者意见的程序就是“民主程序”。

四、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方案与意见。用人单位拒绝方案获意见但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过程,一样是“民主程序”。

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其不成效。

六、规章制度中规定其 “最终解释权”属于用人单位的无效。规章制度中具体条款的内涵与外延是由法律(广义)决定的,而非用人单位。

七、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无效。

八、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合情合理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之一。

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优先规章制度适用。

十、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所谓知名企业的“模板”。企业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套用行为是在制造潜在的劳动纠纷。

敬请关注:《2013年企业劳动法律管理工具》即将发布!

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第19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所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

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_叶t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20篇: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制定规章制度.doc》
制定规章制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公司工作总结企业文化建设章程规章制度公司文案公司简介岗位职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