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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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峻50兆瓦风力发电项目工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天峻50MW风力发电工程项目部

2017年03月01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项目部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监察部是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要求,对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员工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 第七条 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章 办公场所健康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工作环境:

(一)办公场所设置合理,布局整齐,地面清洁平整,无杂物、无积水;

(二)办公室装修应使用阻燃、无毒材料;

(三)办公桌面整齐,文件柜、办公桌摆放位置合适,做到整齐、美观,室内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四)办公场所饮用水检测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五)设置满足使用要求的厕所及垃圾临时存放点;

(六)厕所应有相应的杀菌、灭蝇和排放控制措施;

(七)垃圾及其他废物应及时放入垃圾箱内,集中处置;

(八)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逃生路线标志、禁止吸烟标志、注意防滑和防碰标志等;

(九)办公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用品和放射性物品;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制度;

(二)办公场所(如:办公室或走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规格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三)灭火器材应由指定专人分管,分管人要做到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标牌清晰、药剂有效;

(四)办公设备和器具摆放位置应合理、整齐,不能妨碍人员走动和堵塞逃生通道;

第十条 用电管理:

(一)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进行电工作业;

(二)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四)禁止超负荷、超容量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五)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操作准确,人离开后切断电源;

(六)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确保完好无损;

(七)复印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八)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

(九)严禁在办公室内用电炉取暖、做饭等。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

(一)强化危险源辨识,建立应急预防、救援体系;

(二)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如:地震、火灾、食物中毒等);

(三)具体操作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检查与监督:

(一)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员工反映强烈的办公环境问题,如噪声、照明、高低温等问题,需要改善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部为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体系,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食堂、住宿场所等的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第十七条 食堂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部位;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五)地面应由防水、防滑、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六)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应当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和半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九)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十)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

(十一)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十二)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十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十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十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

(十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十七)食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设立清真食堂。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二十条 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

(一)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及其制品;

(三)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供应的食品;

(四)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五)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 员工宿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污水沟、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

(二)地面保持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

(三)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

(四)设有员工洗脸、漱口及洗澡专用间或区域,并对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

(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

(六)员工宿舍垃圾用袋子装好,及时清理,不得存放垃圾;

(七)消防设施配置满足规定要求;

(八)生活用电设置满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厕所,其规模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第二十三条 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现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等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第二十六条 现场告知: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员工阅读;

(二)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双语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三)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

(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培训告知

项目部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体检结果告知:

项目部应当将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员工签字认可。项目部应保护员工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 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三十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三十二条 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宣传:

(一)项目部应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二)项目部应利用班前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

6、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和纠正,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和应吸取的教训。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项目部应重新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项目级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

2、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5、单位或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和操作规程。

(四)班组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应写明岗位或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资料;

(二)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

(三)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为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项目部应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发放范围、品种和数量。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员工工种名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审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安全标志,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

第四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与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 第四十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掌握员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项目部应制定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项目部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

第五拾条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确定。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应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 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第五十四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项目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第五十五条 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六条 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七条 项目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部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二)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三)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四)职业病诊断报告;

(五)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六)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七)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五十九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十条 有关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第六十一条 项目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上报及未遂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协助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事件的汇总、统计。

第六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项目部分管领导和项目部安全监察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项目部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项目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例时,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出现群发性疑似病例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十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自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

(三)发病情况;

(四)死亡人数;

(五)可能发生原因;

(六)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六十七条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六十八条 事故处置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二)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

(七)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七十条 项目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生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财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施工队、班组负责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第七十三条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采取措施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第七十五条 施工项目应配备粉尘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十六条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队对安全防护措施的维护和保养;监督检查各施工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七条 有关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七十八条 为规范项目部在作业当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和职业病的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和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七十九条 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 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第八十一条 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第八十二条 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由专业人员修理。

第八十三条 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佩戴好防尘口罩,会使用防毒面具或是空气呼吸器。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四不伤害”。

第八十五条 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机率。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公司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及建档工作,并由专人负责。

第八十七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员工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员工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八十八条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第八十九条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第九十条 项目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兼)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 项目部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第九十二条 上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项目部必须如实提供。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印发前项目部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第十四章 附 则

附件:岗位操作规程

附件: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定期组织检查。

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经常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员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电离辐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3、电离辐射作业员工就业前(含从非放射工作调到放射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电离辐射作业。

4、电离辐射作业员工必须具有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安全的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5、电离辐射作业员工进入放射作业场所时,必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开放型放射作业场所工作时,还必须佩戴防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防护面具,在其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

6、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个人检测。

7、II级、III级作业条件下的员工应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当受到x,r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检测周期每月一次,当受到内照射时,应进行个人吸入量、呼出气和尿便样品的射性检测,检测周期每半年一次。

8、电离辐射作业,必须符合GB4792规定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电离辐射作业员工个人剂量限值的基本原则。

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应采用低毒性核素、低放射活度辐射源和高防护性能的新技术、新设备。

10、使用外辐射射源时,应根据需要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或确保人与辐射源之间有适当距离等可靠防护措施。

11、在处理一个废弃、闲置或无主的放射源时,应尽可能利用长柄操作工具,远离放射源。有条件时,利用遥控设备处理放射源。除非有必要,无执勤任务的人员应远离放射源和不进入放射性污染区。

12、应加强对从事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训练,提高工作熟练程度,缩短与放射源接触时间、缩短作业时间。

13、在处理单个放射源时,应有效利用屏蔽物削弱射线作用于人体的强度。或利用具有良好屏蔽性能的物体(如铅砖、铁板、混凝土版)来减少人体的受照剂量。也可利用建(构)筑物和大型车船体对贯穿辐射的屏蔽性能。在房屋内,里间的屏蔽性能优于外间,墙角处优于屋正中,更优于门后。

14、为防止放射性微尘的吸入,首先应避免扬尘使近地面空气再度污染,如人员步行、车辆行驶或土工作业时,均应注意尽量减少扬尘。确实难以避免时则可采取加大车距、改变通过路线等方法避开多尘的地点,适当浇湿地面也可减少扬尘。对于放射性微尘,通常利用口罩就可以有较满意的效果,其阻留放射性微尘的效果可达80%~90%,但是应正确佩带口罩,防止侧漏。

焊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

2、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

3、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4、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

6、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

7、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

8、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9、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10、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油漆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工作时必须先打开送排风装置,以降低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送排风装置,油漆及甲苯容器必须上盖。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睛和防毒面具,对个人防护用品,应该爱护使用并定期更换。

4、完成每批工作后必须将原材料空桶和废抹布清理干净。

5、喷漆结束后,清洁地面时不得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

6、一旦发生卫生事故,油漆溅入眼睛等,应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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