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021-08-11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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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当月汇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需经到账确认后方可提取。提取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类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提取额度及提取年限

提取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1、主买房人应根据房价款、其所占的产权份额、配偶提取能力确定可提取限额,其中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具体如下:

(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00%的份额确定可提取限额;

(3)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提取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2、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3、职工购买危改回迁房,其购房总金额应扣除拆迁补偿款。

(二)职工大修、翻修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产权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三)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应提供职工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由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确定,不包含购买装修材料的发票金额。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先确定主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再确定配偶或其他租房人的可提取额度,其中主租房人是指租房合同上承租方左起的第一个人。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其中“家庭工资收入”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市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记录的情况确定;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的提取额度应由对方提供的《提取记录单》或者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提取年限:

(一)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其他情况的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可以每月提取一次。

(五)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中第

(二)、

(三)、

(四)、

(九)、

(十)、

(十一)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提取材料(所需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供的发票或收据日期需为2001年9月1日后。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2、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3、职工购买标准租私房的:提供搬出安置协议(或腾退协议)、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提取人身份证;

5、职工购买单位公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

6、大修、翻建自有住房(不含装修住房)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7、自建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8、腾退旧房购买新房的:提供新房购房合同、出售旧房的价格评估报告和买卖协议、提取人身份证;

9、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交款发票或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限额为当时所提供发票或收据金额,待有新交款发票或收据后可更改限额,直到房款全部付清。提取限额为所有有效发票或收据所列金额。

(二)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采用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贷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

2、使用中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需提供中直分中心综合计划部开具的《中直分中心个人贷款证明》。

如贷款人为夫妇双方姓名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若不能提供配偶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提取人限额为房款总价的50%。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1、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方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承租私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特殊情况提取

1、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五)销户提取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提取程序

(一)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中直分中心提取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制《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十四)、《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以下简称《提取记录单》见附件十五)、《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提取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见附件十六),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直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二)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为首次提取的职工建立《提取记录单》。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对于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开具《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退回原因一览表》(见附件十七),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三)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录入《提取记录单》信息时,如遇系统中职工信息与提取材料上信息不符的人员不得办理提取的,需先通过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信息后方可办理。首次提取办理成功后,单位经办人员手工填写并加盖中直分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提取记录单》即作为职工下次办理提取的凭证。

(四)对于已开具《提取记录单》的职工,在下次提取时,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及《提取记录单》原件与复印件,即可办理。如需变更记录单内容,应提供相应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变更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五)若单位经办人员因故不能来中直分中心办理业务,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委托书》(见附件十八)。

(六)单位或职工提取的款项在业务办理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提取人的个人储蓄账户或单位结算账户。

(七)如遇提取失败情况,由中直分中心前台人员通知提取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进行二次划款。

(八)对于因单位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错缴,单位需以提取方式更正的情况,单位须事先向职工说明情况,向中直分中心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经中直分中心审批后,按照相应的提取程序办理。

五、划款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划入职工提供的个人储蓄账户的付款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其单位结算账户转付。

(一)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中直分中心在业务确认后,将个人提取额划入职工提供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前应按照中直分中心要求,提供本人在中直分中心签约银行的活期储蓄账号及联系电话,并保证储蓄账户信息与中直分中心系统内信息相一致。

(二)通过单位结算账户转付

遇有特殊情况提取人无法提供个人储蓄账户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及行号等信息),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若职工本人无法签名的,单位应在申请中说明原因,必要时应由职工亲属签字认可),中直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并由单位转付给职工本人。

六、集体提取

凡一次经办3名以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单位,可按照集体提取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经办人员对职工所提供的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留存复印件备查;

2、将填写无误的《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中直机关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见附件十九)先传真至中直分中心;

3、中直分中心进行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提取金额、提取限额电话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并约定业务办理时间;

4、单位开具集体提取公函(公函中需注明提取年月、原因、人数、总金额,并声明此次提取符合中直分中心的提取要求,提取材料齐全属实),单位经办人员在约定时间内,携填写无误的相关单据来中直分中心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其他特殊支取情况请详询我司人事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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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书

本人为(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本人或配偶)于年款万贷款银行行,还款帐户 自贷款之日至今未出现

一期逾期,并保证按期还款,现申请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请审批。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住房公积金支取承诺书

个 人 承 诺 书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特向贵中心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复印件等证明性资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错误或虚构造假,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号: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证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面 (粘贴处)

银行卡(折)正面

(粘贴处)

推荐第4篇:住房公积金支取承诺书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特向贵中心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复印件等证明性资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错误或虚构造假,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号: 二〇一三年xx月xx日

推荐第5篇:住房公积金支取协议

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

(试行)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本着“足额归集,计划信贷,适度提取,归支协调”的原则,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某(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提取模式:从年月份起,改变以前职工个人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模式,由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办理。

二、办理程序:每月10日前,乙方专管员须将本单位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申领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资料(其中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复印在一起)送达甲方主管提取业务办理员处;甲方业务人员收到乙方信息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复核结果及时完善各申领人员的支取资料,在收到甲方审核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专管员亲携有关资料报甲方审批备案。甲方在完成乙方提取资料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申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至个人账户(节假日顺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查过程中,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专管员必须认真负责审查此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套取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造成后果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提取条件和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一)、可提取对象:

1、离、退休的职工;

2、工作调离本市的职工;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职工;

4、意外死亡或病故的职工;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7、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职工。

(二)、符合

(一)中情形之一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的资料:

1、基本资料:(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双联介绍信。(3)公积金手册。(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5)代领公积金的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6)购建房手续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2、其他对应资料:

(1)因购房提取。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证明。

(2)因自建住房提取。提供所建房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房合同等。

(3)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其所要进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理证明。

(4)因偿还购建房贷款(非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供其所购建房的《贷款合同书》及近两个月偿还月供的单据。

(5)因离退休提取。提供其《离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文件。

(6)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因意外死亡或病故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病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8)因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提取。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调函。

(9)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提供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成本价购房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期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为他人贷款担保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在两年以上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5)购房、建房、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账面余额未达到10000元以上者;

(6)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其具有互助性。所以同一套(或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甲乙双方必须履行职责:

(1)乙方务必于2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的公积金提取规定并宣传实施。

(2)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延时公积金提取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需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能出现停缴断缴现象,否则甲方单方终止提取,直至乙方足额补缴齐为止。乙方应要求专管人员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知识,严把初审关,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因乙方专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故意蒙蔽造成公积金被冒领、套取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停办公积金一季度的处罚。

(4)甲乙双方应密切协作,共同探讨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五、本协议如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上级新出台与之相悖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市和有关新政策为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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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我叫 ,身份证号码 ,在 单位工作,联系电话 。因 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提取说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公积金缴存证、户口本、身份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一年以内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预售房许可证。

购买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名单、付款凭证。 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市(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程队协议、工程费用预算表、购料单。

大修住房的,提供市(区、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工程队协议及工程费用预算表、购料单。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文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及户口迁出证明。

5、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借据、贷款合同、当年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经审贷科审批。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提供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8、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9、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有效证明。

10、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的,提供户口本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壹年未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无工作单位且公积金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可不签署单位意见。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择业人员,提供户籍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3、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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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指南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符合了规定的条件,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也就是说,公积金不能像储蓄一样随意支取。

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分为以下十二大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办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如是外地的购房合同必须提供商品房备案查询方式(网址、查询用户名、密码)。

②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性质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的 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

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四、出境定居的

提取时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五、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提取时须提供:

(1) 借款合同:

(2) 借据(指公积金贷款)或还款计划表(指商业银行贷款,

贷款银行出具的本年度还款计划);

(3) 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

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提取时须提供:

(1) 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西安市房屋租

赁登记备案证》和缴纳租金发票;

(2) 婚姻证明;

(3)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使家庭应负担医疗费用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 病案首页复印件;

(3) 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4) 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 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

明;

(2) 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3) 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 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

业证明;

(2) 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

的工资收入证明;

(3) 户口薄;

(4)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提取时须提供:

(1) 去世证明;

(2)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3)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

公章);

(4) 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或受遗

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

(1)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 户口薄(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

信息证明);

(3) 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职工已离职,并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且提供新单位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需注明转入异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异地单位全称、异地单位公积金账号、异地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

温馨提示:因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不同所需资料也不同,请大家严格按照条款中列出的要求提供资料,如是双职工提取,必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以证明夫妻关系。职工最好每月初将资料递交给人力资源部侯阿曼,以方便统一为大家办理支取业务。所需资料都是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支取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条件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如有不清楚的请致电02962521626与侯阿曼联系。

人力资源部

2013-11-19

推荐第8篇: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证明

住房公积金支取证明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山县管理部:

我单位职工,于 2010 年 4 月,购买(翻建、建造、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位于市(县、区)小区号搂单元号,价格元)一套,经我单位认真审查,情况属实,如以上证明(包括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2013年月日

推荐第9篇:宣城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宣公积金委〔2008〕6号 发文日期:2008-1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作用,增强职工购建自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和宣城市《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宣政[2008]68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支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支取人),在本细则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提取本人帐户内余额的用款行为。所称自住房是指支取人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地点:

市直、宣州区单位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

县(市)单位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各县(市)的管理部支取。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条例》支取规定,并提供支取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用于购、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新建住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和一年内房款税务发票;

二、购二手住房,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一年内契税发票和买卖协议;

三、自建住房,提供土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一年内费用发票;

四、翻建住房(拆除原住房,原地重建),提供房产证、土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一年内费用发票;

五、集资建房,提供发改委和房改部门批复、集资人员名单和付款凭证;

六、住房大修是指部分拆除房屋主体构件的危房维修,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预算和费用发票。

第六条 退休支取,提供批准退休文件。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或下岗证。第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九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支取,提供突发事件等证明材料及相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出国定居支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 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支取,可每还满一年支取一次,符合条件的也可委托按月划转。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和贷款余额证明;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但期房抵押期间不予支取);偿还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归还组合性贷款,支取的资金按各自在组合性贷款中所占比例分配还贷。

第十二条 支付超过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支取(职工租用住房,年实付房租超过家庭成员年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部分),提供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年收入证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核表》、《租赁住房职工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查询单》、租房协议和付租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提供死亡通知书或宣告死亡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和继承(受遗赠)书面文书。 第十四条 工作单位变动支取:

一、职工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提供调函,结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二、职工调往区外工作,提供工作调动文件支取销户;

三、职工离职学习,提供入学通知书支取销户;

四、职工辞职、下岗的,可凭辞职批准文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下岗证等支取销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案支取:提供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和法院执行人员身份证明等; 第三章 支取金额

第十六条 依据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支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帐户内百元以上整数,购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扣除购房价格中的装璜价格。

第十七条 购建房支取的,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付款方式:通过转帐支票、网上银行转入开发商银行存款帐户或支取人储蓄帐户。

第十八条 依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全部余额,并同时销户,通过转帐支票或网上银行转入支取人储蓄帐户。

第十九条 依据第十一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住房公积金帐户结存余额内,支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一年内还款本息总额,且支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后亲属;支取方式可每还满一年支取一次,符合条件的也可委托中心按月划转;

第二十条 依据第十二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地拆迁过渡房租标准执行,按年支付。

第四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条 支取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填写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支取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支取金额,支取人所在单位出具收款收据或在支取审批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认定;合并、分立、解散等改制企业单位职工,可凭支取人身份证和领条办理。委托他人代领的,还须提供支取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审批表、收款收据签发转帐支票,经办人在支票存根联上签收后持票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将款转至收款人指定的储蓄帐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推荐第10篇:新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流程

近段时间,有关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反映问题较多,为更好地服务职工指导好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现将提取公积金时所需要的资料和流程发给大家,各单位要积极向职工做好长期宣传。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的共同资料:①身份证;②本人漯河本地开户的中行(或建行、工行)的卡或存折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

1、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农业户口需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户口本并复印首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户口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未重新就业满2年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5、在职期间被判刑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一份。

6、到高校上学需要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及复印件一份。

7、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需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的共同资料:①身份证;②本人漯河本地开户的中行(或建行、工行)的卡或存折及复印件各一份;③加盖单位行政用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夫妻双方都提取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其中: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①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一份;②购房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②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一份;③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1)城镇自建、翻建住房的:①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一份;②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③建造房屋预算证明;(2)农村自建、翻建住房:①申请人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②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一份;③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或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房证明;④房屋预算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①《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一份;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③房屋预算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提供:(1)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①申请前10日内加盖银行章的贷款余额表;②购房合同(协议)及复印件一份;③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2)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①申请前10日内加盖银行章的贷款余额表(贷款行借款人还贷折或卡)。②建行或工行还款专用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需提供:①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②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③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退休、调动、死亡、出境定居、患重大疾病、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提供的共同资料:①身份证;②本人漯河本地开户的中行(或建行、工行)的卡或存折及复印件各一份;③加盖单位行政用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1、退休需提供: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费领取证及复印件一份。(如退休手续与身份证名字、出生年月等不一致,单位出具证明。)

2、职工在本省各省直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需提供:调动手续(行政关系转移证明或工资转移证明或外地市任职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提供:①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出境定居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需提供:①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②出院结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6、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提供:①单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②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

注:第

5、6项中职工申请时提供的费用清单时间至提出申请时间不超过1年。

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复印件均为A4纸。

四、办理流程

本人持相关证件到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漯河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北角)进行资料审核→办公人员拉出职工个人帐户信息→提取人对本人缴费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办公人员结帐整理支取档案→领导签字转帐。该流程一般3个工作日完成,3-5日个工作日即可转到职工帐上。

五、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资料复印件均为A4纸。

2、职工提取公积金时,均要在公积金办理封存后进行。为更好发服务于职工,各单位在做好平时宣传工作的同时,在职工离职时要将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大约时间向职工做好说明。

3、市住房公积金审批服务科电话:3101676(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东北角)。双汇人力资源中心整理

第11篇:南京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购房的,须凭有售房单位盖章的《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有鉴证章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买二手房的凭《房地产交易登记凭证》和《完税证》;购买公房承租权的,须凭《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约》;配偶一方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契约;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在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2、建造自住房、翻建和大修私房的,须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3、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持离休、退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或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凭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6、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详见宁房基[2001]15号文《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所述。

7、用于支付房租的,须凭《房屋租赁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此审批表在单位交公积金的建行网点领取填写,经出租单位、本人及配偶单位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批,一年办理一次)。

8、职工死亡的,须凭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本人办理支取:

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单位交公积金建行网点支取。单位集中办理支取:

各支取人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集中交单位→单位按规定审核→单位经办人将支取人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支取清单》、汇总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送所属建行网点审核后集中办理支取→单位经办人员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发给各支取人。

对于购房、建房、大修私房、住房公积金还贷以及支付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仍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存在职工帐户内。支取后下月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下列情况目前暂不予以支取:

1、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的买方栏中没有其姓名的(配偶除外);

2、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

3、装修、装饰、非大修私房的;

4、逾期不缴存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而被封存帐户的单位(购房、归还购房贷款除外);

5、购、建、大修私房的证明材料的签订日期超过一年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请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 咨询电话:4708265。

第12篇: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提高社会知名度,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适应工作任务发展的需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公积金管理工作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制订《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支取条件,持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的到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审批。

2、申请人在办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好“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交由中心或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中心或管理部将根据支取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审批。

3、凭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承办银行支取。

二、按不同情况支取的条件以及办理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请携带相关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只需原件,需到经办银行打印最新缴存明细),代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非按揭购买商品房办理支取需提供资料:

1、已办 “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办理支取手续。支取时在“房地产权证”空白处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2、未办 “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办理支取手续,凭支取时在“契税完税证”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3、非按揭购买商品房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支取,有效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两周年内,只能支取一次,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过期不予办理。

(二)非按揭购买二手房办理支取:

1.已办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地产权证”办理支取手续。支取时在“房地产权证”空白处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2、未办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契税完税证及房管部门的收件收据、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支取。支取时在“契税完税证”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

3、非按揭购买二手房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支取,有效期为“契税完税证”契约成立日期两周年内,只能支取一次,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超过时间不予办理。

(三)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办理支取:

1.首次支取资料:一手房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发票”办理支取手续;二手房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契税完税证”办理支取手续。

2、首次支取数额:商业贷款还贷不满一年的,首次支取数额不超过首期房款;还贷一年以上的,首次支取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单方支取时在购房发票背面加盖“已支取公积金”印章,并注明支取金额,没有发票的,在购房合同尾页适当处加盖注明)。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供楼满一年后申请支取,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房款加实际已还贷金额。

3、其后支取:凭“身份证、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首次支取时领取,无需复印)”办理支取。其后支取每周年申请一次,每次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的还贷本息额,支取至还完贷款本息为止。最后一次支取不受时间限制,支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次支取时间至供楼最后一期的还贷额。

(四)建造自住房办理支取:

1.非按揭建造自住房的:(1)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地产权证、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支取手续;(2)未办“房地产权证”的,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施工通知书、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支取手续。

2、已办理银行按揭建造自住房的:首次支取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施工通知书、工程造价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借款合同”办理支取手续;其后支取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加盖了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对账单(或本年的供楼存折)、‘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首次支取时领取,无需复印)”办理支取手续。

3、建造自住房支取公积金必须在“施工通知书”批准日期后两周年内提出申请(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为新建日期后两周年内),非按揭的只能申请支取一次,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已办商业住房贷款,供楼未满一年的,首次支取数额不超过首期,供满一年以上的,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加实际还贷额,其后每年支取一次,数额不超过当年还贷额,至还清贷款为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须在供楼满一年后申请支取,首次支取数额为首期房款加实际还贷金额,其后每年支取一次,数额不超过当年还贷额,至还清贷款为止。

(五)翻建、大修住房办理支取:

1.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房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房地产权证”办理支取。

2、翻建、大修住房办理支取必须在安全鉴定证明时间1周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支取一次,且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六)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办理支取:

1.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租房发票(或收据)、收入证明”办理支取。

2、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每周年支取一次,支取数额为当年度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七)离、退休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离(退)休证”办理支取并销户。

(八)出境定居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出国护照和签证(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支取并销户。

(九)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的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办理支取。省内调动的,公积金只能转移到新单位。

(十)失业、下岗五周年内未再就业,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已转到我中心封存户的,需提供已转封的‘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表’)、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证明)”办理支取并销户。失业、下岗的时间以失业证登记的失业、下岗时间为准。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办理支取:

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劳动部门及医院的鉴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办理支取。

(十二)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办理支取

凭“死亡人的死亡证明书、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办理支取。

(十三)支取说明:

1、符合以上

(一)至

(六)项支取条件的申请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销户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2、符合以上

(一)至

(六)项支取条件的申请人,以夫妻单方名义购房、建房、租房的,另一方如需支取公积金,需提供婚姻证明。

3、已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其后支取必须凭证办理支取审批手续,若遗失该证,需重新提供相关资料审核补发该证才能办理支取。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婚前婚后支取问题

婚前已支取过公积金,婚后申请支取需根据不同情况办理:

1、婚前单方一次性付款购房,婚后再购房的,已支取过的一方没确定婚前住房已出售之前不能再支取,另一方可以支取。

2、婚前双方各自一次性付款购房,婚后再购房的,未支取过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支取,支取过公积金的不能再支取。

3、婚前单方贷款购房已供完的参照第1点办理。

4、婚前单方贷款购房未供完的,可以继续支取还贷,另一方如果未支取过公积金,可以配偶名义支取,双方供完即止。婚后再购房的,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住房办理支取。

5、婚前双方各自贷款购房的,婚后可各自按原支取方式支取公积金还贷,不可互补,直到还清住房贷款为止。

6、婚前随父母购买住房,婚后买房的,已支取过公积金的不得再支取,未支取过公积金的可以支取。

婚前婚后的自建房参照购房办理。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支取问题

1、没有支取过公积金的,购买第二住房可以正常支取。

2、已支取过公积金的必须有第一住房的出售证明(房管部门开出的查询证明、房屋转让的契税完税证或受让方房地产权证)。

3、异地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在肇庆市区范围内(包括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购买第二套住房支取公积金的条件参照第

1、2点。而在肇庆市区外的任何地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必须有到该地区工作的单位证明,经查实确认后方可支取。

4、曾经支取过住房公积金但已补缴,并办理了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第一套住房出售(以契税完税证时间为准)两年后,再凭契税完税证支取公积金。

(三)特困情况的特批问题

依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重疾、意外重伤创的:凭“伤残鉴定或医院证明、缴费通知书”办理支取。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凭民政局发的《低保证》办理支取。

3、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办理支取。

四、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管理中心实施并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执行。

第13篇:住房公积金新支取程序

附件三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只需提供包含买卖双方名称、住房面积、房屋座落地址、购房金额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部分)(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的产权分割证明;

(二) 购买危改回迁房:(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三) 购买二手房: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四) 购买公有住宅楼房:(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

(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五) 大修、翻建自住房屋:(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大修证明的原件(2)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7)如配偶方为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六)自建自住住房:(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须是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6)如配偶方为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产权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贷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7)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如未建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出具证明或档案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如产权人是两人(无婚姻关系)或多人需公证处出具产权分割证明;(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提取一次;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一年支取一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

贷款的,一年提取一次)

(八)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的部分):(1)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房租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承租夫妇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4)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一年提取一次)

(九)离退休:(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无退休证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5)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一)出境定居:(1)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二)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每月提取一次)

(十三)死亡、被宣告死亡(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号。(4)继承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6)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四)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五)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人民法院判决书(2)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十六)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1)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由突发事件所支付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4)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每月提取一次)

(首次办理购房、建房、修房、支付房租等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上述资料,同时开具支取记录单;以后提取只提供盖章有效的支取记录单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及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即可)

二.说明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 纸复印,作为原始资料存档;

2.提取书需单位盖章联必须加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

3.办理任何业务,所填写的金额大小写必须规范,如有不规范或有涂改不能办理;

4.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第14篇: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尼巴 2

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申请书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乡卫生所所长,工作期间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参加工作至今未支取住房公积金。 现本人在***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个人住房,面积为127㎡(不含院子),购房价为伍拾柒万元(57.00万元),已给卖家支付了30.00万元房款(首付款),由于资金紧缺,特向贵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办理为谢!特此申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15篇: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年月日

注: 支取理由必须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省直中心记账,第二联省直中心留存,第三联单位记账。

13年7 月 10日

注: 支取理由必须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省直中心记账,第二联省直中心留存,第三联单位记账

13年7月10 日

注: 支取理由必须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省直中心记账,第二联省直中心留存,第三联单位记账。

第16篇:公积金支取

济宁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对照表

特别提示:提取时,请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注:

1、证明夫妻关系:户口簿或结婚证;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

3、复印件请统一用A4大小纸张。

济 宁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申请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申请提取时填写。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填写个人收款账户信息,未办理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在单位收款账户信息栏填写单位经费账户信息。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中心业务大厅、中心计财科、职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4、本表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第17篇:住房公积金转移与支取提示

住房公积金转移与支取提示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户口为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必须先办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约定提取手续办好后会按照约定周期自动将金额打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如个人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先自行持身份证原件到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当场办理当场可以那卡。

2、在市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必须先办理公积金由国管到市管的转移,或公积金由外地到北京市的转移(有些外省市公积金不允许办理转出,这种情况可以不转;转移后日后如需提取公积金只需在北京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即可;如不能转移,提取时既要在原来省市办提取手续,也需在北京市办理提取手续。)具体转移流程请见第三项。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由国管到市管的转移流程:

1、公司已为大家开具《开户证明》

2、持《开户证明》到原单位开具《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3、个人持《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转出单位所在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由外省转入北京的流程:

1、公司已为大家开具《开户证明》

2,转出单位负责填写在转出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3,转入单位盖章确认

4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办理资金转移

四、办理公积金提取所需准备的材料

第18篇: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九)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留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条件未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后每间隔半年提取时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2、归还本地、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原件)。

注意事项:归还本地住房商业贷款必须将还贷金额转入《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贷款账号,归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还贷账户进行转账。

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1)职工个人应根据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

(2)单位审核同意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后,开具“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由单位领导签章并加盖预留的银行印鉴,并持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到经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因购建修住房、置换公房、偿还贷款、支付房租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注销个人帐户,职工还应在该帐户继续缴存公积金,其他原因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帐户需销户同时还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注销手续;

(3)经办行审核符合支取规定后,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对帐单并填写银行付款凭证交取款人;

(4)职工个人审核无误后,凭银行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款;

(5)“支取申请书”经办银行留存一联登记银行帐,加盖印鉴后退单位一联,单位据此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帐”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帐”,另一联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19篇: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和资料

有下列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离休、退休、出境定居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发票;

 查询真伪的打印件

 提取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单位盖章的银行储蓄卡明细表(提取本人签字) ;

 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书;

 其他

第20篇:住房公积金支取提交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清单

(一)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二)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三)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四)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五)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doc》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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