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

2022-06-10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股权回购协议

股权转让回购协议

甲方(发起方 大股东):贾卧龙 乙方:

现甲方决定且经 河北花博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其河北花博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持91%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45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河北花博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持股 91 %。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河北花博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 24 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 50 万元(大写 )受让甲方转让的 1%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

1 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占公司 1 %股权以50 万元(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50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3、甲方收款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 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2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 方承担。 第四部分 股权回购 第六条 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 %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 个月 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 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 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 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五部分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 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 % 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

3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地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推荐第2篇:管理层股权回购担保协议

产业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协议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担保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公司接受产业基金投资,投资标的股权,为保证公司管理层实际利益,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与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基金投资额为基础,按年增值12%计算股权回购价格。

为保证股权回购合同的履行,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股权回购担保合同。

(2)担保人股东会(董事会)已表决通过,同意担保人作为股权回购合同的连带保证人,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及签署本协议。

为了规范股权回购担保协议的权利义务,明确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担保范围

甲方对于因股权回购合同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支付价款、支付价款利息、乙方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条 股权回购期限

股权回购期限按照股权回购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条 保证期间

甲方在股权回购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方式

甲方对因股权回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股权回购合同,股权回购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 担保人限制

保证期间内,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七条 保证责任履行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在本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甲方破产、解散、清算、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可能无法实现、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况。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需要制作协议备份,凡签字盖章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2013年月日

推荐第3篇:房地产基金股权回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天津市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住所为【】。

乙方:身份证号为【】,住所为【】。

丙方:身份证为【】,住所为【】。

丁方: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

上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1、甲乙丙丁四方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投资框架协议书》(以下称“《投资框架协议书》”)。

2、甲乙丙丁四方于2010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秦皇岛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称“《增资协议》”)。增资完成后,甲方持有丁方36%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乙方持有丁方51.2%的股权,丙方持有丁方12.8%的股权。

3、根据《投资框架协议书》的约定,甲方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丙方和丁方。

-1-

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转让标的股权事宜(以下称“股权转让”),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股权转让

1.1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丙方和丁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乙方、丙方和丁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

1.2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和丁方按照本协议支付完股权转让价款后,甲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实际受让方名下。在自甲方完成对丁方增资后届满两年前的【四个月】前,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将股权受让方的名称书面通知甲方,该等股权受让方人选应取得甲方委派至丁方的董事及丁方独立董事的同意。且一旦经甲方委派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同意后,股权实际受让方的人选不得更改。届时由甲方与股权实际受让方签订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确定由丁方受让股权,则由丁方在【四】个月内自行办理完毕相关减资手续。

1.3自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股权受让方享有并承担标的股权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权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1.4本协议各方并一致同意,甲方对上述股权转让前丁方所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2.1本协议各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增资协议》项下实际缴付的增资款金额*(1+27.5%)(以下称“转让价款” )。

2.2本协议各方同意,乙方、丙方和丁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2.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

上述转让价款应自甲方完成对丁方增资后届满两年前的【四个月】内分四期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自甲方对丁方增资完成后的第

21个月起,连续四个月每个月月初前三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存入【】万元。增资完成以甲方的增资款划付至目标公司账户之日为准。

乙方、丙方和丁方对上述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2.3各方同意:如甲方完成对丁方增资后届满两年,乙方、丙方和丁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则甲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如甲方行使担保权利后仍未能足额获得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或者有关抵押担保未能成功设立的,则甲方有权将其持有的丁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3.生效

下列条件成就后本协议生效:

3.1本协议各方正式签署本协议;

3.2 甲方对丁方的增资完成。

4.控制权移交

甲方同意,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甲方委派或推荐至丁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将辞去在丁方的职务。

5.费用承担

各方各自承担其实施本协议而产生的各项税费。各方同意,审批费用、工商变更登记费用、审计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等应由丁方承担。

6.参照适用

本协议的定义、陈述和保证、信息披露和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表更、解除和终止、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及送达事宜,参照适用《投资框架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以《投资框架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7.其他

本协议正本壹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字)

丙方: (签字)

丁方: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推荐第4篇: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

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

股权回购需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而且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那么,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今天律伴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持股80%,持股20%,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万元(大写)受让甲方转让的%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6、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万元货币

2***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股权转让

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万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股权回购

第六条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n个月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万元(大写)。

第五部分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就“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的问题为您总结的相关知识。当您想要进行股权回购时,应按照以上的范本操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登陆律伴网,律伴网将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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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的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持股80%,持股20%,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万元(大写)受让甲方转让的%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部分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甲方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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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6、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万元货币

2***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股权转让

第三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万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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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股权回购

第六条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n个月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第八条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万元(大写)。

第五部分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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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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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范本

在进行股权转让回购的时候,是一定要进行签订股权转让回购协议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好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股权转让回购协议的撰写有什么格式和注意事项吗?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一个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范本,供大家进行参考。

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 (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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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持股80 %, 持股20 %, 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 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 )受让甲方转让的 %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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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

6、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 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万元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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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 股权转让

第三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所持有 %的全部股权以 万元(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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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 股权回购

第六条 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 %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 n个月 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 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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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 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五部分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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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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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范本,在进行撰写的时候,我们可以参考上文进行撰写。在内容上,我们需要对于股权转让回购的细节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对于价格以及时间和双方的基本信息做出介绍,来保障好自己的权益。

来源:(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范本http://s.yingle.com/) 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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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个人股权回购协议简单版

个人股权回购协议(简单版)

股权回购方(下称“甲方”):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合人民币元;甲方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乙方。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上述股权的回购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回购标的:(目标公司)%股权。

二、回购期限:至年月日止。

三、回购价格:人民币元整。

四、溢价归属:上述回购的股权在转让给乙方之后、回购期限之前产生溢价的,如甲方成功回购的,属甲方所有;如甲方未能成功回购的,属乙方所有。

五、回购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

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通常是向银行借贷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又各有利弊以及融资企业难以承受的条件。如果一个缺乏资金的企业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如不能提供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又不愿接受增资扩股稀释自己的股权,那么,股权回购融资不失为一个理想的融资渠道,股东可以通过出让自己的股权或允许他人认购企业增资,然后自己再回购股权的过程来获得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既可以使目标公司得到与银行贷款类似的融资借款,最终又不丧失其拥有的股权。对于外国投行和基金来说,目前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渠道还非常有限,审批手续也比较复杂,股权回购以它们熟悉的外商投资企业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资本投资渠道,投行和基金可以通过受让或认购融资方的增资,然后再将股权转让给融资方原始股东的过程来获得融资收益[2]。这种融资方式既可以获得类似银行贷款的固定利息收益,又无需像风险投资一样去控制经营目标公司并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可以说,股权回购投融资是一种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模式[3],也是一种适合于外国投行和基金在中国的投资模式。

一、目标公司的选择

对于并购方来说,选择合适的目标公司至关重要,从而确保股东将来会如约回购。否则,并购方不但无法实现其融资收益,而且会长期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面临股权投资的巨大风险。选择目标公司的考察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东有能力进行回购,另一方面是愿意进行回购[4],下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目标公司自有资金占其所需资金的大部分,其融资目的只是解决部分资金或者为了达到银行要求的贷款自有资金比例。这样一来,股东依然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大部分风险,目标公司在融资成功之后,股东依然会慎重经营目标公司的业务,无需并购方严密监控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也会有充裕的资金回购股权。

第二,目标公司的业务尤其是使用融资资金的主要业务(“目标业务”)成功可能性大且收益丰厚。这样的话,股东就会尽力追求目标业务的成功,另一方面,只有目标业务投资成功,股东才有资金回购股权。

第三,目标公司合法设立并存续,目标业务的经营至少没有实质法律障碍。

第四,股东数量较少,在融资并购环节和回购环节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股东能够协调一致全面履约。

二、并购方的选择

目标公司也应慎重选择并购方,确保并购方能够履行出资义务和股权转让义务,并配合股东回购股权。具体如下:

1.声誉良好。

良好的声誉对目标公司意义重大,注重声誉的并购方总会衡量违约对其声誉影响的代价,因此违约的可能性较小。一般来讲,国际知名投行由于违约对于公司声誉进而对股价的影响远远大于违约可能带来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因此都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2.实力雄厚。

目标公司的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并购方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即使是分期出资,并购方也要有能力保证其资金链不断,能够按期出资。

3.并购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尤其是目标业务不同。

股东最担心的就是并购方将来不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而导致并购方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并购方认为目标公司的业务特别是目标业务将来会带来比融资收益更大的利益。如果并购方从未涉及目标公司的业务特别是目标业务,对这些义务不熟悉,那么并购方对长期拥有目标公司股权就不会有充分的信心。反之,如果并购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与目标公司业务尤其是目标业务相同或相似,那么并购方就有可能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转而由自己或其关联公司经营,以期获得比融资收益更大的利益。

4.具有市场品牌和商业信誉效应。

目标公司的融资目的首先是获得所需的资金,但也要尽可能获得融资的附加值,为此,最好选择更知名的并购方。一般来讲,并购方都会是国际知名投行,它们选择目标公司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对目标公司的声誉要求很高。因此,如果能被一家知名的并购方选中作为目标公司,这同时就说明目标公司的声誉良好,无形中提高了目标公司的商业声誉。另外,知名并购方的加入,也可以促进目标业务的市场推广。

投行一般都符合上述标准。它们都有良好的商业声誉,对非金融业务基本不感兴趣,不愿长期拥有某个目标公司的股权,因为这样使其资本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它们的关联公司也鲜有涉及金融业务之外的领域。同时,这些投行也是境外上市目标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不会因小失大贸然违约。

三、实际并购主体

在实践中,股东和并购方还面临着是由并购方直接进行并购,还是由并购方的关联公司进行并购的问题。对于股东来讲,当然最好是由并购方作为并购主体,与股东直接签订并购协议。但是,并购方一般都会安排专门成立的关联公司作为并购主体,签订并购协议。并购方之所以坚持由其关联公司出面而不是自己亲自进行并购主要是出于跨国公司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尤其是风险控制的要求,归纳起来有两个原因。第一,如果融资并购失败,或者双方发生纠纷,都由关联公司承担或处理,而不至于直接影响作为母公司的并购方。第二,投行或者其他跨国公司都是尽可能避免形成一个公司同时运作多个项目的局面。如果一个公司同时运作多个项目,一个项目出了问题时,公司就会受到影响,公司运作的其他项目也会随之受到影响。反之,一个公司只运作一个项目,如果项目出了问题,只需将公司关闭就可以了。对于目标公司而言,至少应要求并购方在并购协议中明确表明代表并购方实施融资计划的公司与并购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目标公司被并购后采用的公司形式

如果《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录允许的话,并购方在并购目标公司后既可以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二者的最重要区别是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下,一方可以拥有高于其实际出资比例的股权(“溢价股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

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是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样,必须按照各方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注册资本比例,并按照这一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是可以自行约定各自拥有的股权比例,并按照这一比例分配收益,分担风险和亏损。

为了降低风险,并购方可以要求拥有高于其实际出资比例的股权比例,其中高于其实际出资的部分起到了股权质押的作用。如果股东将来不履行回购义务,就等于是低价出售了自己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不回购,就会丧失并购方拥有的高于出资比例部分的股权,因而,股东就会尽力去回购股权。反之,如果股东未能回购股权,并购方继续拥有溢价股权,也可以弥补融资收益无法变现造成的损失。另外,在拥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如果目标公司分配利润,并购方就可以分得更多比例的利润,从而加速实现融资收益,降低融资风险。

笔者代理的外国投行股权回购融资业务中,作为并购方的外国投行要求拥有高于其出资十几个百分点的股权,并且获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对于并购方来说,目标公司融资并购后变更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更好的选择[5]。

五、转股与增资

转股是指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并购方以换取其融资。增资是指股东通过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由并购方认购全部增资额,或者由并购方认购一部分增资额,股东也认购一部分增资额进行同步增资。那么采用哪种方式更好呢?对于并购方来说,股东同步增资[6]对并购方更有利。第一,可以增强目标公司的经济实力,目标业务成功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加;第二,可以确保股东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会因为并购方单方增资而稀释。如果股东的股权因并购方单方增资而被大大稀释,一方面并购方承担的目标公司失败的风险比例就相应增加,另一方面,由于股东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份额较小,目标公司对股东就的意义就会变小,股东在遇到困难时很有可能采取放弃目标公司的态度,这对并购方来讲也是非常危险的。反之,最大限度增加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投入,也可以促使股东尽力回购股权。对于股东来说,同步增资也可以说是利大于弊。股东的收益点是目标业务的成功,也就是说,只有目标业务如愿成功,股东的投资才会产生收益。因此,如果商务条件允许的话,股东最好也同步增资,增加目标公司的经济实力,从而提高目标业务成功的可能性。另外,股东同步增资,增加其股权份额,取得股权比例的绝对优势,也可以遏制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欲望。

六、目标业务是否需要重新审批

如果目标业务或者目标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需要立项审批[7],那么当目标公司因融资并购从内资转为外资时,就要考虑目标业务是否需要重新审批[8]。从笔者的实践经验来看,审批机关认为目标公司因融资并购后变成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后,那么就要审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能否继续经营原来作为内资公司的目标公司立项的目标业务,因此,需要重新审批,但一般不是在实体上对目标业务的立项重新进行考察,而更多的是程序上审批的,所需时间较短。

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总局1987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关于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投资总额成一定的比例,同时,第六条还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此,外资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果目标公司经营的目标业务需要立项审批,如房地产开发,立项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就会说明项目总投资估算额。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投资总额呢?下面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进行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含义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一般来说,房地产项目总投资估算额的资金来源有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银行贷款、项目建设期内期房预售收入。可见,其中的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与注册资本与借款在来源上是对应的。因此,笔者认为外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总额应是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之和,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中,审批部门也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投资总额的。

八、目标公司股东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之外,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组成,因此,如果内资公司是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则股东肯定会有两个以上。如果并购方与每个股东分别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则并购方的谈判费用将大大增加,与各个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会相互影响,法律风险就会相应增加。另外,任何一个股东违约,并购方只能靠一己之力与之单独交涉,这不但会使并购方疲于奔命,在只有一个或部分股东违约的情况下,并购方也不能解除融资并购合同[9],尽管即使一个股东违约也会实质影响并购方的商业目的。因此,并购方最好是在股东中选择一个最有实力的股东,如控股股东,作为所有股东的代表与之进行谈判,同时要求各个股东之间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融资并购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这样既可以节省并购方的签约履约成本,降低并购方的法律风险,同时,还会促使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确保融资并购合同得到完全履行。

九、并购方控制出资风险

在融资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最大的法律风险无非是不能收回其认购增资的出资,即提供的融资资金(“融资增资款”),为此,并购方需要从三个方面控制法律风险。

第一,在融资并购合同中约定实际缴纳融资增资款的前提条件,其中主要有:

1.股东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案批准目标公司签订融资并购合同,并将股东会决议案、作为融资并购合同的附件。

2.所有股东已经书面承诺放弃认购并购方根据融资并购合同认购的目标公司增资额并将该等书面承诺作为融资并购合同的附件。

3.外资目标公司已经办理完毕如下手续并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1)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证书;

(2) 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 国税、地税登记手续并获得税收登记证;

(4) 外汇登记管理手续,获得外汇登记证,并已开设了外汇帐户;

(5) 目标业务已经获得必要的审批文件,至少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4.股东已经履行了同步增资义务。

5.经营、资产、负债与融资并购合同生效时相比未发生不正常的或实质性变化。

第二,在增资协议和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购方出资的用途,一般来讲只能用于目标业务,同时还要约定对外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制。并购方通过对资金使用的限制及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股东有能力回购股权,从而实现融资收益。

第三,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购方对外资目标公司的控制措施。[10]

十、外资目标公司清算时并购方可以享有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在外资目标公司的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约定剩余财产分配办法,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中外合作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必须约定剩余财产应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是可以按照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从法律上讲,双方可以约定并购方享有对外资目标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从商业角度来讲,双方在约定并购方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时应考虑并购方是否分期出资和股东回购股权进度两方面因素。如果并购方是分期出资,那么在清算时就有可能只缴纳了部分融资增资款,因此,双方应明确约定并购方优先分配的剩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清算时其实际出资的金额。另外,并购方拥有的外资目标公司股权还会随着股东回购股权而不断减少,因此,双方还应进一步明确约定并购方优先分配的剩余财产份额还不得超过清算时其实际拥有的金额

推荐第9篇:股权回购小论文

股权回购

经2 李诗云 2012812057

股权回购是维护公司稳定、平衡股东权益、健全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途径。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回购问题,规定:在三类特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异议股东往往无法通过公开市场顺利转让其股权,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又使得异议股东有时较难找到愿意购买其股权的第三人,因此当其对公司重大决议持异议时,只能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接受公司的重大变动。所以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可以缓解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带来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的压制,公司僵局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等使得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诉讼逐渐增多,因此《公司法》此次修订突破传统的资本制度的理念引入的异议股东股权的强制回购制度,是维护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有效保障机制。

相关条文: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三条 【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文以下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分析。

一、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基本形式及各国立法比较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基本形式

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

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占据控股地位的股东的意见往往畅通无阻,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上升为公司意志,然而这些决策往往反映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和要求,而无视甚至蓄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不愿意听任体现大股东主导意见的决策实施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又无法阻止,因此强制回购制度的设立,目的就在于平衡多数股东和异议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在小股东“以手投票”权利受限的情况下,强化其“以脚投票”的权力,从而限制大股东的经济专制和非理性行为,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均衡。

主动回购则是公司基于优化资本结构,维护本公司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主动回购股东股份。公司主动回购股份是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的保障,而且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

(二)各国立法比较

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最初恪守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严格禁止公司回购股份,后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引进了股份回购制度。

现今各国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模式,例如美国,而出于对公司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的强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另一种“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两种立法模式体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上的差异。简要介绍如下:

1.美国法。在美国,早期的判例法也曾禁止公司回购股份,但后来无论是州法,还是判例法,原则上均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可购买、赎回、接受、取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拥有、保有、出售、借贷、转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抵押、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经营或安排本公司的股份„„”而美国法对于相当于大陆法上有限责任公司的私人公司并无特殊规定,故私人公司当然也可回购本公司股份。

2.英国法。与美国法不同,英国法虽然已经逐步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限制,但至今仍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原则,该原则当然也同样适用于私人公司。不过,在回购股份的财源方面,英国公司法对私人公司的规制略有放松,如其第692条就规定私人公司可以资本金为财源购买本公司股份。

3.德国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德国股份法虽原则上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但同时也规定了较为宽泛的例外情形。近年来,德国法呈逐步放宽管制的趋势,甚至允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在无特定目的下决定回购股份。可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德国法则一直采取与之相反的做法,即奉行“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原则(德国有限公司法第33条)。其理由在于,股份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向股东返还出资,而有限公司法第30条仅规定不得向股东支付维持资本所必需的财产,两者关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给付关系不同。

4.日本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法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肯定”的做法,仅允许在有限的几种情形下回购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准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原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条)。但当时就有一些学者曾主张应导入德国法的做法,放宽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限制。

近年来由于实务界基于财务战略、经营自由等理由要求取消股份回购规制的呼声日渐高涨,日本最终采取了公司回购股份原则上自由的态度。由于2005年公司法合并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法上传统意义的有限公司类型已不复存在。而对于与之大致相当的非公开公司,公司法则基于其封闭性,甚至另增加了公司可强制回购股份的情形,即:(1)公司在作出不承认转让股东提出的股份转让请求或受让人提出的股份受让请求时,该公司可请求收购该转让受限股份(《日本公司法》第138条);(2)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向因继承及其他一般继承取得该股份公司的股份(限于转让受限股份)者,请求向公司出售该股份(《日本公司法》第174条)。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不足——兼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比较

(一)适用范围过窄

1、股权强制回购的适用范围过窄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情形包括:(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虽然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股份请求的范围更广,但是仍然较为狭窄,不能涵盖实践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多样化利益冲突的情形,而目前实践中也已经出现在这三类情形之外小股东因利益受损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例,因此《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情形还有待拓宽。

2、缺乏对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规定

相比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三类情形(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下可以主动回购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排除了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适用空间。虽然学界有人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由于《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禁止性规定,则视为有限责任可自行回购股权,笔者对此不敢认同,《公司法》本身是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结合,虽然此次《公司法》修订后加大任意性规定的比重,扩张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但是出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强制性规定仍有存在的必要,股份回购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传统大陆法系基于对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的恪守,即便设立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但均对其适用情形作了严格限制,我国继受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对于股份回购问题同样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自治空间更大,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可以自由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就表明这一态度,因此可推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持否定态度。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对于有限公司治理和资本机构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是实现股权激励的制度保障。股权激励是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实践中已有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公司有强烈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愿望,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则是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提供可供激励的股权来源,但由于《公司法》对此规定缺失,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所需要的股权,只有通过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增加公司资本来解决,因而大大增加股权激励的操作成本;其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是解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有效措施,法国和日本公司法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果未得到公司其他股东一定比例同意,则可以存在其他股东自行购买、其他股东共同指定受让人购买和公司回购三种处理方式,这种公司回购股权的可替代选择,较好地平衡了剩余股东与出让股东的利益。

既然《公司法》已经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可基于特定情形回购股份,更封闭更私密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因此《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主动回购股权规定的缺失尚待弥补。

(二)程序性规定的缺失

1、股权强制回购的具体程序缺失

对于股权强制回购的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一旦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虽然该规定对于协议回购及诉讼回购股权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但在具体细节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

首先,没有规定公司负有告知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的义务。尽管《公司法》目前已限定三类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但由于《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前,负有告知各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义务,因此如果不对公司负有告知股东享有回购股权请求权的义务进行明确,则可能导致股东由于没有出席股东会投反对票而丧失股权回购请求权。

其次,对于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明确。考虑到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规范异议股东提出回购请求权的方式和时间,而《公司法》对此并未作要求,可能导致实践中异议股东对回购请求权的滥用。

再次,对于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过于原则。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最核心部分,由于股权不能像股份一样以股票的形式来计算其市值,只能依据内部价格来确定,因此规范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增强实践操作的可行性。但《公司法》对此仅规定“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是股东的出资额,还是请求回购当时公司帐面净资产值,或者是评估值?尽管《公司法》规定当事人在协议不成时可交由司法诉讼确定价格,但在目前我国诉讼机制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尚有必要对司法估价程序进行限制,防止司法实践出现偏差,不利于异议股东利益的保护。

最后,支付股权价款期间的缺失。为了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限定公司支付股权价款的期间十分必要,否则股东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可能会产生诸如谁先转让股权、谁先支付价款的争议,因此《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期间的规定亟待补充。

2、公司对所回购股权的处置程序规定缺失

有关公司对所回购股份的处置程序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如果任由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份,而没有及时将股份予以注销或者转让,则实际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并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之后的处置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分别针对公司回购股份的不同情形,设置了相应的处置程序。但遗憾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后如何处理,是将股权注销进行减资还是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缺乏规定,从而给客观上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权提供了机会。

三、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建议

(一)拓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

1、对异议股东股权强制回购范围的扩展

从各国立法体例看,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一般是在公司将要作出重大决议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场合。因此参照各国立法,建议《公司法》补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订章程或者作出重大决议将对股东产生重大的、不利的影响的,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以涵盖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来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同时也是对司法实践适用股权强制回购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一定的限制,防止小股东滥用此规定。

2、增加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规定

基于前述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的意义,建议《公司法》增加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主动回购股权的规定,除了允许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而主动回购股权之外,还可仿效法国和日本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如果未超过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则允许存在其他股东自行购买和公司回购的两种处理方式。

(二)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程序性规定

1、明确股权回购的具体程序 (1)股权强制回购程序的明确

首先,建议《公司法》可参照美国、韩国、日本等国立法规定:如果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事项范围,则应当提前告知股东。

其次,建议规定:在股东会通过引起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决议后一定期限内,异议股东应书面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没有书面提出此要求的异议股东,不能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再次,建议规定:在经过诉讼程序确定股权回购价格时,法院应以诉争事由发生时该股权代表的公司净资产比例的产值来确定,必要时还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最后,建议规定:在协商或经评估确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价格后,公司即应依法向异议股东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2)主动回购股权程序的补充

在《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回购股权之后,也需要明确主动回购股权的程序,建议规定: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作出股权回购的决议,决议应当经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内容包括回购股权的比例,向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回购等。并且回购股权的资金来源应当是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不得减损公司资本,从而避免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2、明确对回购股权的处置程序

建议《公司法》可仿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补充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回购的异议股东股权的处置程序,具体可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回购事件后的十日内进行注销,对于不能注销的应当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完成转让则应当予以注销,注销后还应当进行重新验资,并进行备案登记。

此外,如果《公司法》允许公司因减资需要或股权激励的需要主动回购股权,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规定对所回购股权的处置程序:例如对于因减资需要回购股权,则公司应当在回购后十日内注销该股权,履行减资程序;对于公司因股权激励需要回购股权,则公司应在回购后的一段时间内(六个月)转让。

现实操作中的股份回购难题——市场缺陷导致的股份回购定价难题

股改前——国有法人股回购:难以确定回购价格。对于非流通股即国家股和法人股来说,回购价格的基准应是每股净资产值。但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回购价格应具体确定,如对于业绩较好、流通股市价较高的上市公司来说,回购价格按每股净资产值确定较为合理,但对于业绩较差、流通股市价较低的上市公司来说,回购价格若按每股净资产值确定则不尽合理,因为这样很有可能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国家股或法人股的回购中,由于回购价格最终取决于上市公司与国家股或法人股股东的讨价还价,而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都占据控股地位,谈判力量的严重不对称很可能产生国有大股东操纵回购价格的所谓“内幕交易”,这将给中小股东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股改后——流通股份回购:带来的股价操纵问题。股改后,通过流通股份回购来稳定股价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选择,但信息的明显不对称和仍然不一致的大小股东利益,也往往带来大股东利用股份回购进行股价操纵的风险。

小结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基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范围过窄,且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存在缺失,因此还需要作进一步完善,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

附录:中国资本市场早期已发生过的几起股份回购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豫园股份案例

中国最早的股份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有人认为这可以看作中国股市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份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购后再增发的第一起案例----陆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购不是为了减资,而是为了进一步增资扩股。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手段。

3.郑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个人投资者曾持有7.43%的郑州百文股票,大大超过当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关于个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规定。按照当时的处理规定应由公司购回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买入价格或市场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回购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资亦会对郑州百文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后来这一部分股票事实上是通过二级市场强制性抛出的。

4湖北兴化案例

湖北兴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6年1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数年时间里,该公司曾相继购回要求退股的四百余名职工的44万股本公司股票,然后又于1996年通过第三方将这部分回购来的股票以市价转让,获利2000多万元。由于湖北兴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前述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被证监会处罚没收回购股票所得。

5.云天化案例

1999年4月,云天化公司董事会宣布将以不低于该公司1998年末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至少要出资4.02亿元),向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回购其持有的2亿股国有法人股,占云天化总股本的35.2%。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将于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资金,完成对第一大股东云天化集团公司2亿股国有法人股的协议回购,回购价以经确认的每股净资产2.83元为准,回购金额56600万元。此次回购部分占公司总股本的35.20%。回购股份被注销以后,云天化总股本为36818.18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占72.84%,社会公众股占27.16%。

对云天化集团来说,此次以每股2.83元的价格转让2亿股,与发起设立时每股1.01元的净资产比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资收益率为60.06%,如再考虑到历年分红,投资收益率更是高达72.27%,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大幅增值。回购完成后,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同时,获得的5.66亿元现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项目。对云天化来说,公司的主业市场极度疲软,此次回购不失为一条迅速提高公司业绩的捷径;从目前的财务状况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0.85%,明显偏低,公司的流动资产总额为7.9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高达5.24亿元,这也说明公司资产流动性好,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股份回购。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为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此次回购,公司的中报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净资产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将大大提高,这也为广大股东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沪昌特钢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以资产回购国有法人股议案:以公司11394万元不适资产向控股大股东上海五钢(集团)有限公司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并注销股本,总股本将缩小。回购价格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确定。该案例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实施,但其重要意义在于是中国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对改善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具有明显积极作用。

推荐第10篇:车位回购协议

车位回购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甲乙双方针对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车位分期业务,担保公司(下文称“担保公司”)与开发商(下文称“开发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所涉及车位是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的车位,即购房客户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首付30%,期限1—3年,所购得的车位。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车位回购达成如下协议:

一、如果客户在贷款期间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前两期由担保公司按月还款额垫付,并由开发商配合担保公司进行清欠;如清欠未果,达到三期后则由担保公司全额垫付给贷款银行,并由开发商回购车位使用权。

二、所涉及车位回购价格为原客户购买价格扣除其还款额,后加上担保公司所垫付全部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之和。

三、车位回购时间:担保公司全额垫付剩余款项之日起7日内由开发商回购。

四、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担保公司):乙方(开发商):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11篇:车辆回购协议

车辆回购协议书

甲方:证件号:

乙方:证件号:

1.回购车辆:本协议所称的回购车辆指甲方出售的/)(包括车辆本身、随车资料、随车配件附

件)。

2.回购期限:年月日起 至年

月日止

在回购期限内,如甲方需回购,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超过回购期限,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车辆被回购权

利。

3.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大

写:)。

4.乙方交车时提供的文件如有遗失,补办的费用将由乙方承

担。

5.车辆维修: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质

量问题等情况,乙方须在甲方的售后服务中心对该回购车辆进

行及时、有效的维修,并使用甲方提供的原厂配件并在交付回

购车辆时提供准确的维修记录。如遇特殊情况,乙方需在异地

进行车辆维修时,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需由甲方认可维

修单位和维修方案后,方可实施维修。

6.车辆用途:回购车辆不得从事盈利性质的运输及参加各项竞

赛及测试。

7.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回购车辆进行

改装、装潢和添加任何影响原车结构、外观和内饰的装备

8.乙方在将回购车辆交付甲方时,须保证所有车辆的合法

性,没有任何法律、交通违章处罚的纠纷,车、船税和养路

费须付至交车当月。

9.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下之权利和义务转让或移交由给他方履行。

本协议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 2日

第12篇:车辆回购协议

车辆回购协议书

甲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

乙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

1.回购车辆:本协议所称的回购车辆指甲方出售的,(包括车辆本身、随车资料)。

2.回购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过回购期限,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车辆被回购权利。

3.回购价格:人民币(大写)(小写)乙方交车时提供的文件如有遗失,补办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4.回购前,回购车辆存放在乙方库房内,由乙方负责保管。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房产回购协议

房产回购协议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回收乙方所购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资源向乙方回购在年月日出售给乙方的坐落于。上述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三、回购期限:甲方回购上述商品房的时限为年月日之前

四、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为乙方所购买房产的总房款。回购时,如若有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出乙方负责向银行偿还。

实际回购房款不包括以下费用:

1.房屋装修费

2.各种税费:

①契税②物业维修基金

③手续费④评估费

⑤抵押费⑥公证费

3.甲方替乙方支付首付款

4.按揭贷款利息

5.入住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如:

①采暖费②物业费

③维修金④煤气安装费

⑤视听费⑥垃圾清运费等

五、回购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得对所购房屋装修及门窗、管线等设施有恶意破坏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回购。

2.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回购事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回购。

3.以房抵债的房屋不在回购范围内。

七、回购程序:

1.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有乙方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签字,并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此《协议书》。

2.甲方公司销售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甲方公司工程部门、物业公司、监理公司到拟回购的住宅进行勘查。

4.在拟回购的住宅符合本《协议书》要求,乙方携带物业公司出具的各种缴费证明到甲方办理回购手续,甲方在7天内给予办理完毕。

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审核人:

第14篇:商品房回购协议

商 品 房 回 购 协 议

编号:年字号 甲方:都匀市关乡街农村信用社(或辖内)

乙方: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议定,双方愿共同遵下列协议内容:

一、甲方同意对购买乙方项目经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者,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二、乙方按照按揭合作协议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帐户、专用帐户和存款保证金帐户,其中存款保证金帐户,帐号:存入人民币(大写)万元,作为履行回购义务的最终保证金,直至所有购买项目住房借款合同中的全部借款人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允许,该帐户存款不得支取。

三、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要求执行回购义务的书面通知二十日内,负责回购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并将回购住房款项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视为授权甲方依次从其开立的基本结算帐户、专用帐户、保证金帐户中扣收。乙方完成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商品房回购行为后,甲方应将该借款人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中,抵押人所抵押商品房的全部权益通过合同手续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对抵押商品房行使处C置权。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置。

四、本商品房回购协议是乙方对所有购买项目的住房和商品房的购房者向甲方贷款的借款人,承担商品房回购义务的保证。

五、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充事项:

1、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仲裁,乙方除依法承担仲截费用外,还应承担甲方的律师费用及由仲裁产生的其他费用。

六、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一方需变更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15篇:股权投资回购条款约定

随着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丰富及完善、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定及成熟,。在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新海天资本金融战略研究中心从八大关键条款对“投资协议”进行梳理,以供投资者参考。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1.投资协议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

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

1、一票否决权条款。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

2、优先分红权条款。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条款。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

五、反稀释条款

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 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1、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

2、最低价条款。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的方式,以使本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降低至新低价格。

六、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就是大名鼎鼎的对赌条款,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

估值调整条款包括:

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2、回购请求权。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

七、出售权条款

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条款。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

2、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者触发其他约定条件,投资方有权强制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该条款有时也是一种对赌条款。

八、清算优先权条款

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减少损失。

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股东超出出资比例分取清算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2.退出方式

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中国股权投资历经 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 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转、回购、借壳、清算等。

▲ 2016 上半年退出方式概览

根据已披露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投资机构完成退出交易2053笔,其中新三板挂牌1644笔,占到退出的80%;并购150笔,在数量上首度超过IPO,占比7%;通过IPO退出的交易为146笔;而通过回购、借壳等方式退出只占所有退出数量的2%。那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点呢?

一、IPO退出: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2016年上半年国内上市企业达61家,全球范围内总的有82家中国企业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为48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146家;而在2015年,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上市的企业多达172家,实现退出的机构有580 家。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二、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 并购案例数及并购金额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2014年以前,通过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极为稀少,在2014年扩容并正式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渐受到投资机构的追捧。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2016上半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7685家。新三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四、借壳上市:另类的 IPO 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证监会于今年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五、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2016年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成为一个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六、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过回购退出的交易只有7笔。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

七、清算:投资人最不愿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 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意味着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这也是我们广大投资者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总体而言,各种退出方式各有优缺点,具体方式的选择还要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进行决定。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还是关注团队的整体实力、投资理念及投资项目,才能获得最满意的投资回报。

根据前期谈判情况,青岛广电鼎视传媒有限公司和省文投管理的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有初步合作意向,该意向适用于“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即: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认购青岛广电鼎视传媒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1200万元整,增资后的总注册资本为3600—3800万元。青岛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会要求按比例占有青岛广电鼎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席位。

退出机制:根据有关规定,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将在5年后退出,目前情况看,ipo退出可能性较小,新三板、股权转让、借壳上市退出均具备可能性,由于青岛市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属国有资产,且投资期无需分红回报,基金方希望可以约定保底回购条款,即5年后如上述退出机制无法实现,青岛广电鼎视传媒有限公司按一定溢价回购投资款,溢价率根据谈判情况决定,一般不低于银行存款,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我方拟按照5年共计投资总金额30%的利息进行谈判。

第16篇:股权质押回购业务简介

股权质押回购业务简介

发布日期:2011-04-08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质押回购业务是以股权质押为基础演化出的创新业务。股权质押回购业务可简单的划分为股权的质押、相应质押股权赎回前后两个组成部分。相对于股权质押而言,股权质押回购业务不仅包括了股权质押业务,同时还事先对质押的股权设定不同条件下赎回的制度安排。

股权质押回购业务的出质人一般为需要资金的企业。质权人往往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充当。金融机构在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业务时,既可通过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实施,也可以自有资金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业务。股权质押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业务时,需事先签订相关合同,就质押股权的期限、数量、质押股权的价格、质押股权回购价格等条款进行约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股权质押回购合同中,股权质押价格远低于其市场价格,这使质权价值远低于质权的实际市场价值。同时,合同中明确了质押股权市场价值下跌时的质押资产池价值的“补充维持”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不仅确保股权质押回购业务资产的安全,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还保证开展该业务的金融机构获得可观的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回购业务前景值得期待。

第17篇:抵押物三方回购协议

抵押物三方回购协议

甲方(贷款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津支行

乙方(开发商): 甘肃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借款人):

鉴于:年月日,甲方与丙方已签订了《房屋按揭借款合同》,及与乙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约定如下:

一、乙方同意对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连续2期或累计达到4期的,无条件回购丙方所购住房。

二、丙方同意在借款期间,若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连续3期或累计达到4期的,所购房产由乙方回购,回购所得用于清偿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多余部分退还本人。并且房屋装修款项不得作价抵付银行贷款本息。

三、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连续3期或累计达到4期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该房产由乙方回购,乙方全权处理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回购协议与逆回购

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指的是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商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取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

回购协议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

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

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

息。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

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回购协议分为债券回购和股票回购两种。两

种形式都是融资的手段,而且一贯都被认为是比较安全且回报高而快的方式。回购协议有两种:一种是正回购协议,是指在出售证券的同时,和证券的购买商签订协议,协议在一定得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出售的证券,从而及时获取资金的行为;另一种是逆回购协议,是指买入证券一方同意按照约定期限和价格再卖出证券的协议。

银行使用回购协议融资不需要在央行交法定准备金,所以很受银行欢迎。银行参与回购协议主要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1969年,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银行用回购协议吸入的资金,可以不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推动银行积极参与回购市场。回购市场的发展,使企业、公司更易寻求短期资金投资市场。地方政府参与回购市场后,使政府债券业务更加活跃,资金回流又有保证。

总的来说,回购市场对借贷双方都有利:对资金借入方(卖方)来说,约定回购价格可以免受回购时市场价格上升引起的损失,降低了市场风险。对于资金借出方(买方)来说,回购业务使其掌握了抵押品,可减少债务人无法按期还款的风险,同时也可免除卖出时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引起的损失。

第19篇:车辆买卖回购协议

车辆买卖回购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出卖车辆及限期回购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

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船使

用税交付有效期从至;保险费交付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已行驶公里数:;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权:。

二、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总价为人民币

2、乙方应于收到车辆及全部相关手续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全部购车款。

3、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车辆及全部相关手续交付乙方。

4、乙方负责在车辆交付后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如需甲方协助,甲方

应积极予以配合,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包括在回购期满后乙方将车辆转给第三人)。

5、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4、税讫证明

5、车辆年检证明

6、车船使用税交

付凭证

7、原车质量合格证

8、保险单等。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

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车辆交付后不得拒绝甲方回购请求。逾期不回购,乙方有权对车辆另行处置,包括转让给第三人。

4、甲方若行使回购权,则除返还乙方全部购车款外,另需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元(大写:)。

四、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 ,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乙方选择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车价款总额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第20篇:房屋买卖合同回购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回购协议

篇1:房屋买卖协议回购

房屋买卖协议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篇10:房屋回购合同

房屋回购合同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房产买卖及回购合同如下:

一、合同标的

1、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售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元。 (1) 本合同所称的房屋是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标的房屋总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号大厅以套内面积_____平方米来计算)

(2)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2、甲方承诺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内按购房价格回购该房地产。

3、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券债务纠纷。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券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合同价款

房地产交易总价为¥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向甲方共支付房款¥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一部分资金由银行转账(转入账户: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入金额:¥____________元),一部分金额为现金交易(金额:¥____________元 姓名:________)。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分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方式付款:

1、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额房款,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

_____拾_____元整给甲方。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所有权全部交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到期未能按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价格及时间回购该房屋,乙方有权继续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回购协议.doc》
股权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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