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证明范文

2023-01-04 来源:证明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良基王朝小区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良基王朝小区项目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山河路西侧,由平顶山市良基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类型为住宅,商业及配套。其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良基王朝小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住宅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河南良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5月5号

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良基王朝小区所有共用 设施设备已经于年月号前全部交付使用,包括: 1, 电梯;11部; 2, 绿化率;%; 3, 区域内市政: 3.1)道路;

3.2)室外上下水管道;3.3)化粪池; 3.4)污水井; 3.5)雨水井;

3.6)共用照明设施;

3.7)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3.8)潜水排污泵 台 3.9)中水及设备系统;

4,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商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监控设施; 5, 避雷设施; 6, 有线电视系统; 7, 电话系统;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良基王朝小区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小区内二期21号楼前,共俩层,占地面积为466.36平方米,实用面积为932.72平方米。

河南良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5月5号

推荐第2篇: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 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我局近期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治隐患、降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渝中房„2014‟223号),同时转发了《渝中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渝中房„2014‟224号),并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要求,但我区的安全工作形势仍非常严峻。2014年12月30日零晨5点15分,菜袁路20号发生火灾,大火持续燃烧了近8个小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坚决避免我区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从即刻起,结合小区(大厦)实际,立即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排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时限、人员、措施实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治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 对物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巡视排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场所,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强化安全应急值守

各物业企业要落实元旦春节期间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落实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各项制度;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应急物质储备;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遇有重要情况和安全事故发生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要求将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做到不瞒报、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

三、工作要求

各物业企业要强化 “一岗双责”制度。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落实好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按照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实而又实的要求,查找漏洞、消除隐患,真正实现物业小区(大厦)内安全工作“全覆盖、零容忍、严要求、重实效”。

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31日

推荐第3篇:物业管理区域防汛口诀

物业管理区域防汛口诀

六到九月雷雨季,物管行业要注意。 防汛防涝是要务,思想认识要统一。 预防为主是原则,安全稳定是目的。 工作责任要落实,应急队伍要建立。

重点部位需排查,洼地车库需警惕。 排水管网保畅通,窨井沟渠常清理。 避雷设施要检测,高大树木多修葺。 外墙屋面少置物,玻璃门窗常关闭。 巡查整改两手抓,存在隐患快处理。 防汛物资多储备,沙袋水泵要备齐。 应急预案勤演练,业主参与更受益。 未雨绸缪先一步,气象信息多收集。 业主信息常更新,紧急情况好联系。 安全警示不能少,温馨提示张贴起。

暴雨来临不慌张,抢险工作要有序。 生命财产第一位,车辆物资快撤离。 项目经理总指挥,部门配合人员齐。 通知客户移车辆,应急通道莫关闭。 迅速筑起防洪墙,排污水泵快开启。 相关记录要完善,履约到位有依据。

雨后全面搞排查,受灾情况要统计。 设备损害要告知,维修资金走程序。 防汛工作责任重,措施不力要遭起。 履约服务促和谐,安全度汛齐努力。

推荐第4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划第 号

(申请人):

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你单位提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材料,现将位于

区的

(具体地址)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该区域有关情况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

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该物业管理区域位于 街道(乡镇) 社区居委会,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

;非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现状。

区、县(市)住建局

月 日

抄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推荐第5篇: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

第七条 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6篇:物业管理业绩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业绩证明材料 **物业公司成立于 *** 年 *** 月 *** 日,从当初的摸索工作到现在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管理和经营的优质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高水准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全面提升物业的服务品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及业主对物业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天顺物业人始终将稳步发展和不解的努力,做为我公司的发展根基。我公司始终倡导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贡献自我的服务理念,及以人性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为企业的服务宗旨,在摸索中走出了天顺物业独有的管理特色。 1、该小区总建筑面积为 18 万平方米,共计 3 千余户居民,是一个及住宅与商服为一体的刚刚入住不满两年的建设中小区,进入小区后,整齐崭新的楼房,干净整洁的街道,郁郁丛丛的绿地,到处都扬溢着家的温馨。 2、每月的月未我公司都会组织各岗位工作人员开一次总结会议以此来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与漏洞,同时我公司还要求各岗位工作人员详熟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实施,专业化保洁,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多项服务的运作细节,并作好当日的工作日志及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1、保洁工作 我物业公司在卫生清洁这一项工作中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因为我小区是一个属于建设中的小区,为了保持楼前,楼后的绿地及楼道内的清洁工作,我物业保洁人员无私,无怨的工作,基本做到了楼内无尘土,楼外无杂物的要求。

推荐第7篇:物业管理区域冬季管道防冻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冬季管道防冻措施

冬季供水、消防管道防冻处理,是物业设备管理的重要工作,在冬季0℃以下用水管道及消防管网容易冻裂,因为水的膨胀系数大于各类管道、管件,每年冬季来临,做为物业设备管理,应及早部署安排。

一、检查范围

1、检查室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计量水表、阀门。

2、检查室外裸露供水管道、消防管道。

3、检查车库出入口处供水、消防管网。

4、检查走廊临近窗户位置消防管道及供水管道、喷淋头。

5、检查大厦顶层供水、消防管道、消火栓、喷淋头。

二、处理措施

1、属检查范围内的消防栓、水泵接合器、计量水表、阀门需要每年入冬前进行保温处理,采用合适管径的保温棉进行保温包裹,外层玻璃丝布缠裹后用油漆刷面。

2、消防管网用红色油漆处理,供水管网用天蓝色油漆处理,阀门用孔雀蓝色油漆处理,传动机构防护罩用红色处理,消防管道水流方向指示用色标记,供水管道水流方向指示用红色标记。

三、检查要求

1、由各项目安排每周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对存在防冻安全隐患部位应重点关注,增加检查频次。

3、检查因外部条件存在的防冻安全隐患,如:走廊窗户夜间必须关闭、告知客户夜间关闭窗户,保证室内温度,起到防冻效果。

三、应急措施

1、如发现管道冻裂,应尽快关闭最近控制阀门并将电梯升至漏水点以上楼层。防止因漏水造成次灾害,并对相应楼层采取防水措施,隔绝漏水通过轿门进入电梯井道。

2、对冻裂管道进行检查,确定维修方案及所需材料,并组织人员安排维修,维修完毕试压正常后,对维修区域管道进行保温处理。

3、做好维修记录,对维修的位置及维修事项进行记录入档。

推荐第8篇: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以下简称“秩序维护”),是指业主选聘物业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服务性安全保卫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秩序维护员,是指受聘于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行业规范(标具体实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来源:

(一)从合法保安机构聘请的专业保安人员;

(二)退役、复员军人;

(三)城镇再就业人员;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人员;

(五)其他来源。

行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从合法保安机构聘请专业保安人员,担任秩序维护任务。

第六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备执行行业服务规范(标准)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并

申请成为名册成员的,应当参加全市统一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证明。

名册证明是物业秩序维护员的执业证明之一,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应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物业秩序维护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物业秩序维护员执业信用档案,对其优良行为、不良行为报请市房产管示;对表现优秀的物业秩序维护员,报请市房产管理部门纳入我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统一管理。

物业秩序维护员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选聘物业秩序维护员时,可核查拟聘人员在名册中的相关记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聘用名册成员之日起30日内,持物业秩序维护员名册证明、身秩序维护服务合同复印件等向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秩序维护专项委托给合法保安机构的,物业管理企业项委托合同向市物业管理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因故离职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秩序维护员服务期间的执业市物业管理协会、区(市)县片会。

第十二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的着装、标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不得着仿警服。

非合法保安机构监督管理的,不得称保安人员、穿着保安服装。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行业服务规范和物业秩序维护员服务行为规范,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

(二)协助业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物业管理

(三)向业主、使用人宣传安全防范、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

(四)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治安隐患门报告,并采取临时防制措施;

(五)对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协助救助、调查,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预防、发现、制止影响物业管理

(六)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犬只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物业秩序维护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搜查他人携带物品或者扣押他人证件、财产;

(三)侮辱、殴打他人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工作时间内为业主、使用人或本单位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六)侵犯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七)擅离职守或酒后执勤;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在受聘服务期内,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用档案中:

(一)

不能执行行业服务规范,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因服务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服务条件,侵犯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的;

(四)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五)一年内经查属实被业主、使用人投诉在5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六)在受聘从事物业秩序维护服务合同期内,被媒体负面报道2次以上情况属实,影响重

(七)其他应予注销名册成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物业秩序维护员被注销名册成员的,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物业管理企业一般不得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秩序维护职责:

(一)接受物业管理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二)按规定聘请物业秩序维护员,加强对物业秩序维护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三)结合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物业秩序维护管理制度,组织物业业培训;

(四)执行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防范指导意见;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实等安全防范活动,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演练;

(五)依法配置必要的安防器材,并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安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设置有安全防范手段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对无自动安防设施的物业管理区要的物业秩序维护员;

(七)依法履行物业秩序维护服务中的报告、配合、劝阻和制止义务;

(八)定期在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九)按规定、约定协助搞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

(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其它物业秩序维护服务。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

(一)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范围;

(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责任;

(三)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措施;

(四)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效果评估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的养护和维修,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对公共区域安全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或场所要设置统一规范、文明礼貌、用语简明且醒目的警示标识,告并对下列部位强化防范措施:

(一)水景、亲水平台:标明水深,照明及线路应有防漏电装置。

(二)儿童娱乐设施、健身设备:由生产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说明标牌,注明使用方法诺和维修电话。

(三)假山、雕塑:标明禁止攀爬等行为。

(四)楼宇玻璃大门:有醒目的防撞条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识。

(五)电梯:设有安全使用和故障注意事项的标识,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围护措施。

(六)电表箱、消防箱:保持箱体、插销、表具和器材完好,设置警示表识。

(七)水箱、水池:加盖或加门并上锁。

(八)窨井、化粪池:保持盖板完好,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围护和警示标识。

(九)垃圾堆放:规定生活和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实行袋装化。

(十)挖沟排管:标明施工期、设置围护和警示标识。

(十一)脚手架:确保稳固、警示标识明确、行人出入口有防护、底挡笆牢靠。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需业主、使用人自我检查防范的,应当予以告示,对雨蓬、花架和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行为,进行安全警示。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安案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完善,明确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组建安全应急防范抢险预备队伍,每年组织开展安全防范知演练,并结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实际,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平时加强检查和补充,防止失效。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

第二十四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导致业主人身及时通报批评的同时,报请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中。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和指促,限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物业管理协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济南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程序

济南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程序

发表部门:信息中心

一、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申请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建设单位登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http://)“物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在线申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三、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书(系统打印、盖章);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

(五)地名核准文件(标准地名使用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以上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审查

县(市)、区房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推荐第10篇:陕西省城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推动物业管理规模经营,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根据实行情况划定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居住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坚持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的规模,社区建设等冈素。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符合城市规划,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明确的小区;

(二)旧住宅和其他房屋建筑,其设施设备与紧邻的其他物业关联性强的,自然街坊;

(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居住区;

(四)分期建设或由数个单位开发建设的同一个、具一定规模的物业项目;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工作生活区;

(六)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

第七条 同一个计划、规划定点的居住区临街周边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应与居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并报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占地面积(公顷);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道路面积、绿化面积;

(二)原建设开发单位、产权单位;

(三)业主总户数(按产权人计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分私产和单位产);

(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由区、县人民政府原划分部门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不得擅自变更已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防汛技术要点

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防汛技术要点

总 则

一、北京市汛期是每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其中 7 月 20 日至 8 月 10 日是主汛期;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防汛

(七)检查道路、散水、围墙、人造景观等,发现塌陷、倾斜、沉降、裂缝等问题应及时修补。

(八)检查外墙、外檐、空调栏板或护栏、外窗(楼道)和其它悬挂物等,发现渗漏、安装不牢固、锈蚀、起鼓、开裂、风化、脱落等及时修补。

(九)每年汛期前,应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测。

二、物资准备

防汛物资配备的种类及数量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配置。河道周边、地势较低或曾经受灾的项目应加大物资配备力度。

(一)物资的存放:防汛物资应放置在重点部位或集中在专门区域,避免暴晒和风吹雨淋。存放时应分类码放,设置标识,注明种类和数量。

(二)防汛物资种类较多,各项目应根据物资用途,结合重点防范部位科学选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施设备间、地下车库、地下室或人防、首层等出入口,应架设挡水板或码放沙袋;

2.低洼处易积水部位,应配备污水泵应急使用;

3.楼外立面、道路、散水、围墙等存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应在隐患部位周边设置警示标示,包括警戒带、隔离墩、警示灯等;

4.历年汛期曾出现过断电的项目,还应配备专业照明设备,包括应急灯和小型发电机组;

5.除上述物资外,各企业可根据实地情况选择性配备榔头、锤、斧、手锯(鸡尾锯)、电工钳(或断线钳)、铣、铁锹、水桶、掏水盆、对讲机、扩音喇叭、三轮车等物资。

(三)挡水板及沙袋配置、制作和使用原则 1.材料精良,制作精细,经久耐用; 2.便于移动,稳固耐水,无渗漏点; 3.易于存取,规范使用,易于复原。

一、通过以下方式掌握汛情预警级别

(一)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的实时信息;

(二)登录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网站(www.daodoc.com);

(三)下载手机软件“北京服务您”(下载地址:http://www.daodoc.com/zhuanti/bjfwn/)。

二、各级汛情预警的应对措施 (一)蓝色汛情预警应对措施:

1.项目负责人到现场值守,非当班保安及相关人员在现场备勤,专业(电梯)公司维保人员现场备勤,直至预警解除;

2.对各设备机房、低洼地区、地库、雨水沟等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巡视,确保设施设备无异常;

3.检查防汛物资的情况,确保摆放到位、数量达标、完整有效;4.在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5.关闭室外无关用电(如霓虹灯、LED 屏、水景观等),对于无法排除安全隐患的区域或部位,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二)、黄色汛情预警应对措施:

1.与蓝色汛情预警中(1)至(5)项应对措施相同;

2.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对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人防出入口、供电设备间、燃气设备间、供水设备间、热力设备间进行巡视;

3.在屋面出现漏雨的部位,用苫布或油毡遮盖,同时用铁丝等固定;

4.通过电话通知、发送短信、张贴通知等方式,通知业主关闭门窗、转移车辆等。(三)、橙色汛情预警应对措施:

1.与黄色汛情预警中(1)至(4)项应对措施相同;2.重点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部位设专人看守;

3.所有电梯停至安全层站(可自行设定,原则上为 2 层以上); 4.视情况启动排水设备。 (四)、红色汛情预警应对措施:

1.与橙色汛情预警中(1)至(4)项应对措施相同;

2.根据雨量和积水情况,及时用沙袋或挡水板形成围挡,同时,在辖区门口或地库

入口前,设专人引导车辆向安全地带停放;

3.监控画面切换到各重点部位实时监视,必要时派人到现场看护,避免人员靠近;4.安排专业人员在现场对设施设备进行监控,重点是供电和排水设备;如配电室出现进水应立即断电,并向供电部门报告。

特别注意:一旦出现停电、地库内出现积水等险情,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上报属地街道(乡镇)和区县防汛指挥部门,并配合完成抢险的工作。

重要提示:高级别汛情预警应对措施中包括了相邻低级别的全部应对内容,请勿忽视。

码放沙袋,减缓管井内雨水聚集速度;

(二)在打开的管井井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看护 ; (三)上报属地防汛办、住建委或房管局,按指令做好抢险工作 ; (四)安排专业人员值守设备机房,当积水危及设备安全时,立即关停设备并撤离现场。

六、绿地、道路发生塌陷

对塌陷现场采取围挡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看护,避免人员及车辆接近。

七、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出现积水

立即向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找进水点,并在进水点码放沙袋,减缓进水速度 ; 使用水泵向外排水,当积水深度超过 30 厘米时立即实行局部断电,并组织人员撤离。

八、房屋建筑屋面(顶面)渗漏

在渗漏点处设置接水容器以减小损失,同时确保屋面无积水 ; 确认雨漏管无堵塞情况下,在渗漏点四周码放沙袋或大范围加盖苫布、油毡并做好固定措施。

九、项目管辖区域内树木、户外广告牌及高空物体因大风发生倾斜、坠落或倒塌 (一)首先应放倒、拆除、搬离有可能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树木、户外广告牌、高空物体时,对现场采取围挡、警戒措施,避免人员接近; (二)确认受损物品归属,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到场 ; 同时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留存影像、文字资料的工作。

第12篇: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行政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备案

1、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备案

2、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3、服务对象:物业服务企业

4、提供服务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予以受理。

5、提交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核原件)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核原件)

(3)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原件

(4)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6、无申请表格

7、服务受理及决定机关: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8、服务程序及流程:窗口收取资料——局办公室转办----材料审核——科室负责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出具备案回执----窗口签收

9、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

10、法律效力:备案后即合法有效。

11、无收费

第13篇: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分割的方案

关于蚌埠宝龙城市广场物业管理区域分割的方案

蚌埠宝龙城市广场位于蚌埠市新城区核心区域,兼有住宅与商业的城市综合体,由蚌埠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在前期的管理中,一直是将住宅与商业统一管理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商业不断的发展,此种渐渐的暴露出很多问题,显得不合时宜。根据在管理及服务中暴露出的问题,现提出如下物业管理区域分割理由及方案。 分割理由:

一、住宅与商业的管理服务内容不同

在我们日常的管理与服务中,住宅部分强调的是服务,而商业部分强调的是运营,目的不同,两方面业主的需求与利益也不同,在管理与服务中难免有互相矛盾之处。

二、业主构成不同

住宅部分产权的业主均为各小业主,而商业部分的业主既有小业主也还有各家单位及宝龙自持物业。

三、面对各种物业管理中的基本项目需求不同

在诸如绿化、宣传、安保、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住宅与商业都是完全不同的要求。甚至在某些项目上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这就决定了住宅与商业完全不同的管理服务方式。

综上所述,住宅区域与商业区域是需要进行彻底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这不仅是为了管理与服务的相对统一,也是为后期的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先行的铺垫,以免在未分割的情况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代表利益不同造成广大业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分割方案:

一、先将蚌埠宝龙城市广场建筑使用功能与毗邻位置,进行住宅与商业的划分。

二、在区域划分完毕后,着手上报相关市、区管理单位,获得认同,或者经过法院判决,拥有法理基础。

三、根据现行情况,开始召开住宅部分的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新的《业主公约》乃至《物业服务协议》等相关规约。从根本上确定蚌埠宝龙城市广场住宅区域与商业区域,是两个完全独立物业管理区域。

第14篇:如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保卫工作

如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保卫工作

在物业管理中,安全保卫工作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本人将从安保队伍的建设、管理设施的完善角度展开论述。就如何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一些个人想法。

在物业管理中,安全保卫服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涉及内容多而且范围广,具有专业性强、管理与服务并存性、受制性等特点,稍不注重,就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所以除在加强小区硬件条件以外,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保制度和一支高效、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就成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中之重。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应该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责任

1.在健全安保制度之前,应该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物业保安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详尽地了解。之后,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对安保服务制定完善详尽的规章制度,持证上岗。这不仅是对物业的安保工作的约束和管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修改和完善,最后制定出最符合实际操作的岗位制度,降低安全保卫工作不当给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的风险。

2.在文件体系中,还要通过对公司岗位的实际操作情况,把物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具体的记录下来、然后保存,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及时地调整、修改,并进行总结。这不仅是管理规范的体现,也是日后追溯责任的重要依据。如:安全巡逻记录、来访出入登记制度、物品放行制度等等。

二、加强对物业安保人员的培训,建立专业化的安保队伍

物业管理公司的安保管理,归根到底取决于员工的专业技能。在选择安全人员时首先应该充分考虑他们对职业的适应能力和岗位的需要。但要想保证适应服务工作的需要,必须建立专业化的队伍。

1.管理人员须花大力气开展培训与思想教育。,

只有把握专业的物业管理知识、安全保卫管理知识和服务技巧,才能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安全风险,保障物业安全。需要通过专业的培训加强物业管理知识、消防知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同时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知法、守法、懂法,能正确地维护好业主和公司利益的同时,也能保护好自己。

2.组织安保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安全保卫知识,熟悉并能正确使用各种安保器材。同时应管理好管辖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器具,如消防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大修、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3.严格贯彻执行安保法规,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由主要的领导组织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具体的物业安全管理机构,如保安部,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安全管理的具体领导、组织和协调,而不能把它作为一个附属的机构放在某一个其他部门里。而且要把安全管理提到日常的议事日程,并选派得力的干部出任保安部的经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品德素质。要把安全管理的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安全管理人员中去,由专人负责。

4.管理好安保监视中心的各种设备、设施,保障监视中心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配备专门的、现代化的安全管理的设备设施,如中心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门禁系统、消防喷淋系统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器材设备(如交通通讯和防卫设备),要确保其始终正常工作,否则先进的安防设备形同虚设。

三、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区内群众接受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任何物业,其治安工作都须依靠执法部门和周边社区的保卫力量。维护好社区的公共关系,就会从根本上扩大小区安全性范围。

1.物业管理公司应与当地辖区社区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紧密合作,与当地片警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了解当地治安情况,把握犯罪分子动向,确保辖区物业的安全。如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巡逻发现有作案嫌疑的人员应及时询问并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发生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将不法侵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假如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等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外来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导致业主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新浪乐居!]2

2.在碰到非凡紧急情况时,如住用户家中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煤气泄漏、跑水、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等,要善于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虽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做法,但在采取其它方式(例如破门前)时,寻求第三方(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或业主指定人等)见证,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四、加强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理

应急突发事件:可分为突发事件、自然灾难、消防事故等,对于这此事件要害要做好预防工作。对于自然灾难,作为安全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本地区自然环境,熟悉当地气候、地质等状况。比如暴雨,季节性台风等,对物业小区易造成损害的地方及时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对于突发事件,要本着及时、高效,大事

化小、小事化无、用户至上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消防管理,必须建立一支快速、灵活的战备队伍,平时加强练习及消防培训,季度性地进行消防演习。这样不仅能检验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而且可以进一步锻炼义务消防员的业务技能,还可进行消防宣传,使业主和用户增强消防意识,树立消防的观念,减少火灾事故发生频率。

五、加强对停车场、车辆的管理

加强停车场管理,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避免车辆乱停乱放,保证良好的交通秩序,也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目前,停车场管理难度大,停车时碰车、撞车、被划、车辆被盗现象频繁发生,产生纠纷多,解决困难;加上车辆价值昂贵,极易形成安全隐患。通过严格的练习,加强管理,在车辆进入小区时,做到进出车辆记录清楚,核对车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期,加强对客服务力度,果断做到对车、对人、对卡。建全技术防范设备,适当配备先进的技术器具设施,比如存放、记录、查询、自动安全检索功能、计算机安全管理系统等,才能有效的确保车场安全运行。

第15篇: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城管执法规程(试行)

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城管执法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主动作为、劝导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与促进和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违法行为:

(一)业主或者使用人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

(二)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行为未立即制止,未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的;

(四)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地下管线开挖、埋设施工作业前(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未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的事项签订协议或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

(五)未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机动车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的。

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针对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现场制止和纠正;

(二)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暂停供水、供电服务,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当事人的房屋转移登记;

(五)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

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违法行为,按以下方式区分和认定:

(一)违法建造,是指在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住宅区公共设施、房屋的共用部位或者在住宅内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是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具体指未依法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敲打、拆改建筑物的屋盖、楼盖、承重墙体、立杆、框架柱、支墩、支撑、楼板、梁、屋架、连接点、悬索、基础等行为。其中,框架结构建筑物的剪力墙(不含填充墙)属承重墙体,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体一般均视为承重墙体。

(三)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是指擅自改变原建设规划核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重点查处将住宅“一套改多套”行为,以及在原设计为居(卧)室、客(餐)厅、阳台等功能的部位上增设卫生间或扩大原卫生间面积(查处关键点是将原卫生间的坐厕移位)的行为。

(四)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是指在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区域内,严重违反规划、市容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五)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是指违法停车堵塞消防通道或违法停车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而其未按期改正的行为。

第七条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行为的执法规程:

(一)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或接到群众投诉或巡查发现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自行改正,并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应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将通知供水供电企业暂停对该房屋的供水供电服务”。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验、拍照(摄像)等。

(二)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未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时停止对该房屋的供水、供电服务。(三) 城管执法部门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应当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四)诉讼期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城管执法部门终审胜诉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行完毕或自行改正后,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恢复供水供电服务、取消对房屋转移登记的限制。

第八条 对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执法规程如下:

(一)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或接到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自行改正,并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对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应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将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对该房屋的供水供电服务”。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验、拍照(摄像)等。

(二)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未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时停止供水、供电服务。

(三) 对上述违法行为拟并处罚款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强制拆除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仅采取拆除措施的,可以按照《厦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办理,即:制作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拆除前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注:该规定修改后按新规定执行)、强制拆除。对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房屋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行改正的,应当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四)执行完毕或自行改正后,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恢复供水供电服务、取消房屋转移登记限制措施。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经调查核实,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一)发现业主存在违法行为未立即制止的;

(二)发现业主存在违法行为未在24小时内报告城管执法部门的;

(三)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的。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经调查核实,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一)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地下管线开挖、埋设施工作业前(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未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的事项签订协议就先行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地下管线开挖、埋设施工作业(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的事项签订施工协议,在施工中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行为进行执法管理时,应当在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按规定施划停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尚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未按规范施划停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暂不执行违规停放机动车行为的执法管理。

对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机动车的行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到达现场,现场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并通过短信方式将相关内容告知车主,同时要做好摄相、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

(二)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其中当事人无法现场确定的,将车主视为当事人;车主能够举证证明系他人的违法行为的,按车主指认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对违法停车堵塞消防通道或违法停车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而其未按期改正的车辆,可以将其拖移至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及车辆保管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四)城管执法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不在现场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以压在雨刮器片下方或粘贴在侧门玻璃和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要有签收回执)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通过短信方式将相关内容告知车主。将违法车辆拖离原位置的,应将车辆停放地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要有签收回执),并通过短信方式将相关内容告知车主。车辆拖离原位置前,对车辆外观应进行拍照或录像取证。以上过程均要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应全程在场见证,以利于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五)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拖车单位和车辆保管场地及保管人,并与其签订中长期(半年或一年)书面合同,明确相关责任,其中应明确拖车或保管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坏及赔偿责任,由拖车或停车管理单位全部承担。

(六)当事人凭城管执法部门的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车辆。

(七)城管执法部门应主动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的信息档案,加强外来车辆的登记管理,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二条 各类执法辅助措施均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城管执法部门应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审慎使用,严格依法施行。

采取停水、停电、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措施时,不得将格式文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中队直接填写、发出。

第十三条 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供水供电服务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采取暂停供水供电措施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通知书》应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并送达,特殊情况可单独送达。

(二)给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房屋的具体位置、违法事实、法规依据、拟停水停电的日期、恢复供水供电的条件以及发出通知的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三)发给供水、供电企业暂停供水、供电服务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执法(大队)中队调查取证后报送局机关主办(处)科室审核,然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以(市)区执法局的名义发出。《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房屋的具体位置、违法事实、法规依据、要求停水停电的具体时间以及发出通知的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四)违法行为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查验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恢复供水、供电。

(五)供水、供电单位对违法当事人具体实施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可能遇到阻挠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配合,必要时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协调公安、街道、居委会、物业等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

对违法行为人的房屋采取暂停供水、供电措施,若可能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得采取该措施。

第十四条 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城管执法部门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市)区执法局主要领导签发,由工作人员直接送达辖区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思明、湖里区执法局直接通知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送达时,送达人员应出示工作证或执法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房屋业主(或使用人)、土地房屋坐落、执行依据、执行事项、联系方式等,并附处理决定书。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应当将所有行为人和上述要素以列表的形式体现。

(三)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应留有违法建造前后不同状态的照片、摄影资料备查),书面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消限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拒绝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调查勘验的,城管执法人员可联系公安、街道、居委会、物业相关人员到现场予以配合;当事人为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违法现场系公共部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或路径进入现场勘验取证。

(二)现场勘验时当事人拒不到场或到场后拒不在勘验笔录上签名的,可以邀请两名以上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见证,由见证人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三)拒绝接受调查询问的,如有两份以上证人证言,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定案。

(四)执法文书难以送达的

1、受送达人在场但拒绝签收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当事人拒收的,适用公告送达。

3、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当事人难以确定的,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可以通告送达。

(五)当事人阻挠执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必要时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采取暂停供水、供电以及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措施和有关部门、单位发生争议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协商不成的,可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执法局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对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释义,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0月14日制定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界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释义和市人民政府实施《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细则颁布后,本规程与其不一致的,按释义和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各类通知书式样见附件。

第二十条 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采取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措施,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市各城管执法部门有关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执法文书,均应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国土房产部门,适用单个人)

2、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国土房产部门,适用多个人)

3、暂停房屋转移登记通知书(给当事人)

4、取消限制措施通知书(给国土房产部门)

5、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供水供电单位,适用单个人)

6、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供水供电单位,适用多个人)

7、停水停电通知书(给当事人)

8、恢复供水供电通知书(给供水供电单位)

9、拖移车辆通知书(给当事人并抄送物业)

10、《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附件一(适用于单个当事人)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分局: 经查,坐落于

房屋的业主、使用人 为 。由于该房屋的业主、使用人 存在

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书编号: )。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请贵局不予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附:处理决定书(厦城执 〔2011〕 号)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二(适用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个当事人)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分局: 经查,坐落于

部分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存在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房屋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行为,我局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别对其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请贵局不予办理以上房屋的转移登记。

附:

1、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房屋登记表

2、处理决定书 共 份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注:《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房屋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序号、业主或使用人、土地房屋坐落、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备注等。 附件三(适用于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通知书

经查,由于你在

存在 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对你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编号: ),请你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违法行为改正后请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查验合格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消以上限制措施。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四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取消限制措施通知书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分局:

经当事人申请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业主、使用人 坐落于

房屋存在的 违法行为,其违法状态已消除。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请贵局取消对该房屋转移登记的限制措施。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五(适用于对单个当事人)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

经查,坐落于

房屋的业主、使用人 为 。由于该房屋的业主、使用人 存在

的违法行为且正在实施,我局正依法进行查处。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特提请贵单位从 年 月 日开始暂停对该房屋的供水或(和)供电服务。违法行为消除后,恢复供水或供电服务时间我局将另行通知。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六(适用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个当事人)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

经查,坐落于

部分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存在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且正在实施,我局正依法进行查处。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特提请贵单位暂停对以上房屋的供水或(和)供电服务。 附表: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房屋登记表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注:该《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房屋登记表》内容应包括:序号、业主或使用人、土地房屋坐落、违法行为、停水或停电时间、备注等。

附件七(适用于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停水停电通知书 :

经查,由于你在

存在 的违法行为且正在实施,我局已向你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自行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三日后提请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对以上房屋的供水供电服务。违法行为改正后请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查验合格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恢复供水、供电。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八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恢复供水供电通知书

经当事人申请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业主、使用人 坐落于

房屋存在的 违法行为,其违法状态已消除。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提请贵单位从 年 月 日起恢复对该房屋的供水或(和)供电服务。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九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拖移车辆通知书

号 型车车主或使用人:

你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该车辆停放在

,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的后果,该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已将该车辆拖移至 停放。请你凭银行罚款缴交单据到我局办理领取车辆手续,然后到上述地点领取车辆。车辆拖车费、保管费依法由你承担。

厦门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抄送:物业服务企业

第16篇: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应当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从其委托。

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与住户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时,应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向实施灭火的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第八条业主、使用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中存在的火灾隐患等情况有举报权;

(四)发现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四)在指定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要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单》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防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其他损害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行为。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被公安消防机构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包括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比)考核与信用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安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住宅区、安全大楼等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单

2.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_________________居民

我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在进行日常防火安全巡查时,发现存在以下消防隐患:

建议你在________天内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逾期不整改的,我们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己承担。

附件2

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

一、消防设施是指用于防火和灭火的器材、设施和设备,包括水带、水枪、水喉、水泵接合器、灭火器、防火门、自救逃生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简易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二、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并建立值班记录和设施运行、检查记录。

四、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日进行检查:

(一)检查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灯有无损坏;

(二)检查消防泵房内的阀门、报警阀组、管道压力、供电是否正常;

(三)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是否完好,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五、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进行消防水泵启动运转,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时,应进行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检查其运转是否正常;

(二)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是否完好,有无渗漏、闷盖是否齐全;

(三)检查屋顶供水水箱的储水水位和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四)检查消防泵房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

六、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检查火灾警报装置声光显示、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有效、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转换试验;

(二)进行消防电梯强制停于首层试验;

(三)对水流指示器进行功能试验,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水流指示器应动作,消防控制室应有信号显示,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声,并应启动消防水泵。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进行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四)检查喷头外观,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

(五)检查室外阀门井中进水阀、屋顶水箱阀门和管道中的阀门,核实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六)检查与火灾报警系统有联动功能的防火门(包括防火卷帘)能否联动,检查设施、设备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

(七)检查防排烟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七、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检查室内消火栓内的设备及报警按钮、指示灯、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故障、生锈、漏水,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消火栓箱门是否完好无缺,是否能正常开启;

(二)检查安装在公共部位的自救逃生器、逃生绳是否正常、是否有效、是否破损;

(三)检查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过期失效、是否生锈、是否无法启用。

八、对安装的探测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试验,并对全部报警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九、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停电进行修理前,应当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修理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供水、供电。

十、当消火栓箱门用玻璃门时,可以采取加锁措施,防止水带、水枪被盗。

第17篇:申请书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镇街办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书

(镇街申请)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居住区名称)是(镇街名称) 所属居住区,现提交以下材料向贵局申请办理(居住区名称)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原件(镇街申请)两份;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复印件;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原件。请予办理。

(单位印章)

第18篇: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 物业安保服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 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 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或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物业管理协议关于某X公共区域

- 1 -第1页共7页

关于XXXXX公共区域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第3页共7页

第三条、合同有效期及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的3个月前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续约一年,自动续约仅限一次。

1、本合同在如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 双方一致同意;

 因为不可抗力,乙方不再向XXXX项目提供物业服务

 XXXX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决定选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具备如下条件的,乙方有权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 由于甲方的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使乙方权益或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 无故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达 30日。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物业管理企业酬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2、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标准

(1)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所有费用构成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1元/建筑平米/月。

(2)物业管理服务费费用构成,包括:

 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政府规定的所有法定税费;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水、电、燃气费、公有排污费;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费(大修未计在内)、污水处理、卫生清洁、照明、环保、绿化、保安等费用;

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劳动保障福利费;  项目污水、污物、及生活垃圾清除、清运费、清洁工具材料费;  聘请管理、维修、会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费用; 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区域财产的保险费;

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综合办公费、开办摊销及为本项目提供管理服务所购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  项目节日装饰的费用;

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酬金。(酬金比例为8%)

乙方每季度末发送次季度的物业管理费付款通知单并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发票。甲方应于次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交纳当季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通知单上所列其他相关费用。

35 -第5页共7页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共同保护该物业外观完好、整洁和有序。

4、有权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5、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

(2)相关管理保证金包括物业管理费保证金、装修管理押金及相关服务配合费等; (3)该物业专有部分产生的能源费(包括水、电费等);

6、乙方应严格遵守、履行并按照本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7、乙方应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8、乙方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的正常运作。第六条: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

(一)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甲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4、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5、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6、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未经乙方批准私开门窗或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甲方装修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向乙方进行书面申报,并签订装修安全管理协议。装修该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以及相关产权人/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其他产权人/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维修及并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四)甲方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时间按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57 -第7页共7页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章后,自年月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第20篇: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 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应当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从其委托。

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与住户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时,应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向实施灭火的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中存在的火灾隐患等情况有举报权;

(四)发现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四)在指定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要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单》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防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其他损害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行为。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被公安消防机构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包括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比)考核与信用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安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住宅区、安全大楼等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单

2.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物业管理△ 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省建设厅,省房协,市政府法制办。 成都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印

《物业管理区域证明范文.doc》
物业管理区域证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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