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1

2020-03-03 08:00: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课程名称:法律讲堂1 班级: 学号: 姓名:

1. 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 ①:《故事与法》葫芦僧判葫芦案 ②:《故事与法》大块吃肉大口喝酒 ③:《故事与法》漫谈古代讼师 ④:《故事与法》商鞅变法 ⑤:《故事与法》话说午时三刻

2. 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答: 具体内容:

《故事与法》葫芦僧判葫芦案

这一专题主要讲的是关于《红楼梦》中的法律故事。最有名写的最详细的就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本专题主要讲了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主要事件,经过。然后从法律的角度把这个案子重新审视了一下,对于我们了解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落后与腐败,有所帮助。同时,详细的讲解了从清朝以来由上到下的司法制度。清代它这种司法行政权利不分的情况,在地方官当中特别突出,所以在清代府、州、县这一级的主管、知府、知州、知县,他的一大任务就是审案子,所谓决讼断辟,决讼决定这个诉讼,成立不成立,有罪没罪,有罪的话判什么刑,就是辟,大辟就是杀头,因此新任知府贾雨村到任以后办得第一件大事就是审这个冯渊被打死的案子。这堂课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葫芦僧判葫芦案”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背景及一种历史的必然性质。从一个我们之前所从来没有思考过的视角重新审视了这个事件。 心得体会:

通过对《故事与法》 葫芦僧判葫芦案的观看与了解,由此可以看出《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的门子是个官场老手,熟悉官场内幕和人情世态,养成趋炎附势的奴才性格。他在小说中与贾雨村狼狈为奸,同时又很好地衬托出贾雨村的阴险狡诈,老谋深算。门子为贾雨村尽心效劳,献计献策,最后还是落个被“充发”的下场。 不要小看这个小人物,当初可是他一手编导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古代官场黑暗的现实背景,和对法律公平公正观念的缺失。

清代它这种司法行政权利不分的情况,在地方官当中特别突出,因为只有在省一级它才有专门行使司法权利的机构,叫做提刑按察司,这个按察司是正三品,他的地位在省里面仅次于从二品的巡抚,和从二品的部正司,在省里面是第三把手。再往下,府州县这一级就没有

专门的司法机构了,比如说知府,知府是从四品,可是这个府里面管司法监狱的叫司狱司,监狱的狱,司狱司,这两个司狱才从九品,也就是说这两个小官是刚刚入品,从九品是最低的了,再往下就是无品了,就没有品了,就是利就不是官,那么这两个从九品的,司狱是干嘛的呢?实际上就是管监狱管犯人的,相当于监狱长。所以在清代府、州、县这一级的主管、知府、知州、知县,他的一大任务就是审案子,所谓决讼断辟,决讼决定这个诉讼,成立不成立,有罪没罪,有罪的话判什么刑,就是辟,大辟就是杀头,因此新任知府贾雨村到任以后办得第一件大事就是审这个冯渊被打死的案子。

红楼梦中关于葫芦僧判葫芦案的这一章,题目叫“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薄命女,指第一回失踪的甄英莲。她是被拐子拐走了。后来有个叫冯渊的公子爱上她,赎了她,正要过门,却又被恶霸少爷薛蟠抢走了,并打死了冯渊(薄命郎)。这薛蟠就是薛宝钗的弟弟。他和姐姐跟了母亲到他的姨妈王夫人(宝玉妈)家即荣国府投亲,途中惹了此祸。

冯渊的家人到应天府告状。审理此案的法官是贾雨村。他由贾政的帮忙,又做了应天府的知府。他的秘书——门子告诉他,此案的杀人犯薛蟠是贾府的亲戚,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结成一党,惹不得。门子还帮贾雨村出点子,胡乱审了此案,让薛蟠逍遥法外。贾雨村为讨好贾政,将此事通报于他;又恐门子泄此机密,借口法配了他。

葫芦僧,即秘书门子。他当年曾在葫芦庙当过和尚。贾雨村当年穷困时曾在葫芦庙寄居过,和葫芦僧是故交。葫芦案,即糊涂案。此案是由葫芦僧出点子所判,故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此回重点是“护官符”。

护官符,这个在封建官场中做官、升官、买官卖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大法宝,是每一个做官的和想要做官的人,都应当知道、精通和熟练运用的秘诀,知府贾雨村当然是知道的。只是他在这样一桩明摆着的人命案面前,不敢放肆大胆地运用这个秘诀而已。被精通此道的葫芦僧一经点破,他也就大胆运用了,一桩巨大的冤假错案由此展开。

专题详细地从法律地角度分析了这个案子的发生和对后代产生的历史影响,让我们能够有效的了解到,总之那个社会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老百姓赶上贾雨村这样的贪官,那么就没治了。在那个社会,老百姓受了气,没处找,就算找了,也是所谓的“官官相护”。何时才是个尽头,也只能甘愿被不公平的社会现实所埋葬。由此我想起了千古冤案“窦娥冤”,不也正是官场黑暗,公平公正受到极大限制的写照吗?

所幸的是,我们现在所生活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有着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条款条约,切实保证了老百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检察机关也从另一个方面保证了案件的公正透明。法制社会,我们每个人守法、懂法、织法,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法治社会。

但是,现代社会之所以“现代”,起码有两个标志。一个是法治昌明,这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基石;二是公众公民意识的觉醒,这是社会文明得以持续的保障。也就是说,在现代

社会,不论是公民个体,还是公共权力,都要按照“规矩”来。同样,随着法治昌明和公民的成长,应该说铲除了滋生“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土壤。很遗憾,类似这样的“糊涂案”还是发生了,就发生在公元2011年初的时候。所以我用“匪夷所思”描述我的心情。关于河南农民偷逃368万天价过路费一案上演了现实版的“糊涂法官判断糊涂案”, 368万的巨额费用,无期徒刑的重刑,引发了公众的围观、猜想与质疑。所幸正义最终战胜了邪恶,为当事人伸张了正义。

我希望,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真正透明有序的和谐社会,而且我也相信,随着制度的不断改善,人们总会发现自己善良的本性,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我们一定会共建一个法制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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