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2

2020-03-03 07:56: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课程名称:法律讲堂2 班级: 学号: 姓名:

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 ①:法律讲堂之康熙朝《南山集》案 ②:法律讲堂之雍正朝投书谋反案 ③:法律讲堂之晚清科场第一案

④:法律讲堂之晚清刺杀第一案(张文祥刺杀马新贻) ⑤:法律讲堂之百年文字狱之苏报案

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不少于1500字)

答:(一) 专题具体内容:百年文字狱之苏报案

清末,在“国中之国”的上海租界地,湖南人陈范接手的《苏报》在聘请章士钊担任主笔后,实行“大改良”,大量刊登反满革命文字,对民主革命先驱邹容的《革命军》及章炳麟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极力宣扬,革命旗帜愈加鲜明,终于触怒了晚清政府。为了禁绝反满革命言论,清政府极力主张通过外交途径从租界引渡《苏报》案涉案人员,并按照传统文字狱的酷刑予以凌迟处死。但是对于发生在租界内的案件,由于会审公廨的存在,清政府的绝对权力失去了随心所欲的用武之地。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操控,中国官员往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必须看列强的脸色行事。当清政府与列强达成妥协,终于将《苏报》案涉案人员捉拿归案准备审理之时,列强的干预又一次改变了邹容与章炳麟的命运。这样一个租界内发生的案件,清廷的官员是不能一手包办的,而且在列强看来,这又是一个事涉政治的案件,所以(列强)一方面借口为了维护租界内的所谓言论自由,它就更要对清廷予以限制和干预。 这在我们今天看来,我们的心情也十分地复杂。我们不妨说这更令中国人感到尴尬。这样的一些列强的主张,分明是在侵夺中国的主权,特别是司法主权。但是在这个具体个案当中,我们又不得不看到,正是列强的这种干预,才使得《苏报》案的张、邹这两个人,没有那么轻易的就落入清廷极刑惩罚的魔爪。从邹容、章炳麟被捕之日起,清政府就为引渡二人与租界当局展开了一场马拉松似的艰难交涉,台前幕后,数不清的算计与妥协。上海、南京、武汉、北京之间文电交驰,仅收入故宫档案的往来电文就有一百九十封。可以说,清政府为此绞尽了脑汁,用尽了手段,终于盼来了初审。然而正是这次初审,却令清政府颜面尽失。

就拿苏报案来说。其一,清政府的滥用职权,不满革命文字,对民主革命先驱邹容及章炳麟的镇压和迫害。作为法律的掌管和执行者,你不能因为别人的涉及你的利益的合法和正当的言论而极力残害别人。

其二,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执行者必须有自己的权威,发挥法律的权威。不能因为别人对你的一点点不利而对法律大大的打折。就如苏报案中的清政府,由于列强的干涉,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一味的妥协,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唐、宋、明、清各朝法律,都公平而合理地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的管辖问题。但在鸦片战争以后,以英国为首的、自称文明之邦的西方列强却运用武力和武力讹诈的方法,攫取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中国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这些列强来华贸易发生了纠纷,甚至发生了命案,往往这些涉案的外国人同样要按照清律的规定来给予惩处。比如当时大量的史料记载,在广州附近,有一些外国来华贸易的船只,它上边的一些水手违法犯罪,甚至获有命案,他最终都是由清廷的地方官,按照清律给予惩处的。甚至也有把这些外国来华贸易的人,由于他们犯罪杀人,而被处死的案例。但是以后,特别是到了(《苏报》)案所说的这个年代,那么列强为了维护各自的在华权益,他们就借口中国法律不文明、中国刑罚过于严酷而提出了种种的侵夺中国司法主权无理的要求。使清政府基本上丧失了对法律的管制和运用,法律成了一纸空文。

(二)心得体会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历朝历代无不充斥着文化统治,以此达到对人们思想上的禁锢。文字狱的发动,便是封建帝王强化专制统治的有力措施之一。清朝统治中国268年,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占了整整130余年,而恰恰在这辉煌鼎盛的“康乾盛世”之中,文字狱屡屡发生。。康熙年间,出现了一件著名的戴名世《南山集》案,影响深远。

戴名世,字田有,后世遂称“南山先生”。幼时家境贫寒,但聪慧刻苦,六岁便饱读诗书,十一岁能熟背《四书》、《五经》等国学名著,善于研习古文。三十四岁时,入国子监,成为了一名正直的文士,不愿趋炎附势,常与弟子们共同研讨古文创作,有力地推动了古文的发展。 戴名世很想效仿《史记》的形式,写出一部有价值的著作。便广游各地,访问古老,考证野史,历尽心血,搜求明代逸事。康熙四十一年,戴名世的弟子把自己抄录的戴氏古文百余篇刊刻行世。由于戴氏居于南山冈,遂名为《南山集偶钞》,即著名的《南山集》,此书编辑方法以种类区别,首为书,次为序、记、传、论、说及什著,共七类而不分卷。《南山集》一经问世,即风行江南各省,发行量之大,流传之广,在当时同类的私家著作中,实为罕见。正是此书,使戴名世流芳文坛两百多年,却也使他遭受了杀身之祸。 康熙四十八年,戴名世中会试第一名,殿试一甲第二名(俗称榜眼),授翰林院编修,参与明史馆的编纂工作。时隔两年,据《清史稿》记载,左都御使赵申乔,以“狂妄不谨”的罪名弹劾戴名世。弹劾的主要依据是《南山集》一书。 赵申乔有此举动的目的,完全是为报私怨。因为会试时,戴名世名列榜首,状元定非他莫属,等到殿试揭晓,头名却为赵申乔之子赵熊诏所得,其才名

远不及戴名世,当时就流传赵申乔倚仗权势,在其中做手脚。赵申乔恐人揭发,便先发制人。他在参疏中还声明“臣与名世素无嫌怨”。此话,更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 康熙接到赵申乔参折后,显得非常谨慎,并没有任意定罪,只是批示要求刑部严察。接到圣旨后,刑部官员在赵申乔的贿赂中,遍查全书,从《南山集》里找出五处罪证:

一、以南明各朝如弘光、隆武、永历为正朔,记录有关南名人物传记。清朝人写南明事,不用清朝正朔,实为犯忌。

二、尊称明朝亡君。

三、歌颂尽忠明朝士臣。

四、主张南明三朝在历史上应予地位。

五、揭露清廷谋杀明崇祯帝儿子的隐事。

戴名世只是希图在清建立中央政权后,为这些曾经存在的短命王朝,争得一席之地,岂料,这已触怒了清朝皇帝,康熙帝看过罪状后,命令刑部穷究猛治。康熙五十二年,大学士等以刑部审拟《南山集》案,戴名世应照“大逆”处于凌迟,向康熙请旨。 康熙降谕,“戴名世从宽免于凌迟,着即处斩”。此外,牵连《南山集》编篡的戴名世之好友、弟子,也被康熙“俱从宽免死”,此案牵连到的其他人犯,“从宽免治罪,着入旗”。

在封建社会这个思想被严重腐蚀和禁锢的时代里,个人的思想与认识是不被提倡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一切有悖于当时社会要求的思想都被归为忤逆叛国,戴名世的死对于我们处在提倡自由与平等的社会的人来说无疑是很难接受和想象的,言论的自由人身的自由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封建社会那只是一种奢望,在那里连皇帝都没有自由更何况是贫民。

在那样的时代里在那样特定的环境中,戴名世的死只是君主们杀鸡儆猴的做法,春秋战国时候会出现百家争鸣的盛况而在所谓安定的盛世人就只有遵守刻板思想的权利。对于《南山集》案我不知道还能得出什么别的感受,最深的感受就是对社会制度的不能忍受。戴名世死了可他的思想与借鉴流传下来了,现在的人在读他的《南山集》在体会他的思想和当时社会的思想。但是我又不得不说在那样一个社会里康熙帝的所作已经是史上少见的开明与宽容。《南山集》的影响是深刻而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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