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奖罚制度条例

2020-03-03 03:38: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会所管理奖罚制度条例

一、奖励

员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酌情给予口头、书面、物质奖励:

1、服务态度优良,能为宾客提供最佳服务,工作积极,受到宾客表扬者。

2、品行兼优,技术精湛,精通业务,工作成绩显著者。

3、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企业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4、在重要或在大型的接待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主办单位或有关上级领导及宾客的表扬者。

5、有效地防止宾客财物失窃或千方百计使宾客遗失的贵重物品归还原主者(拾金不昧者)。

6、发现事故苗头(火警)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和事故的损失或减少到最低损失者。

7、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使国家、酒店、宾客的财产或生命安全得到保障者。

8、组织纪律性强,劳动态度好,经常提前上班,推迟下班,班前准备工作或交接班工作做得好者。

9、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团结协作,任劳任怨,完成和超额完成本职工作,经常受到同事好评被公认者。

10、刻苦钻研专业技术,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在酒店或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中,成绩优异者。

11、各级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大胆管理,本部门的工作有条不紊,能为经营部门排优解难,工作突出的受公认者。

12、一个月内接到客人表扬信两封以上者。

二、处罚

凡因员工自身操作失误或未按规定办事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设拖、设备、物品损坏、账目错乱、现金短差、错收假币及其它费用的损失,除追究责任处分外,还须按酒店损失程度按价赔偿,赔偿金从其员工工资中扣除或另付。

三、罚款

凡在执行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的同时,均可作罚处理,职能部门按章裁定下达的“罚款通知书”须有违反者本人签字或该部门经理签字。罚款金从违反员工工资中扣除,罚款单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罚款部门存查。

1、轻微过失罚款:凡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微过失,签口头、书面警告通知书,同类问题签有三次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通知书,可作劝退处理。

(1) 女员工头发披肩,不梳妆者罚款10元,责令处理后上班。 (2) 留长指甲,涂指甲油者罚款10元,责令处理后再上班。

(3) 工服不整洁、挺直,不干净,不扣好上衣扣、裤扣,罚款10元。

(4) 不讲究个人卫生,罚款10元。 (5) 见宾客或同事不打招呼罚款10元。 (6)下班后无事在工作场所逗留者罚款10元。 (7)说话“请”字当头,“谢”不离口,按电话应说“您好”,无礼貌者罚款10元。

(8)当班未站立服务,依墙靠门或家俱,双手叉腰或双手抱胸罚款10元。

(9)当班未微笑服务,表情冷漠罚款10元。 (10)男员工留小胡子,大鬓角,发脚盖过耳部及后衣领者 为罚20元,责令处理后再上班。

(11)对客人有不文明语言(不礼貌),不文明动作(抓头、挖耳、敲桌等不雅行为)罚款20元。 (12)上班吃东西罚款20元。

(13)上下班不打卡、不签到(退)罚款20元。 (14)酒店或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迟到、早退罚款20元。

(15)在公共场所、工作场地吸烟者罚款20元。 (16)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果皮者罚款20元。

(17)上班听音乐、听广播、看电视、看报纸,大声谈笑,唱歌罚款30元。

(18)员工出入酒店,未走指定的员工通道,罚款30元。

2、严重过失:凡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过失,签严重警告通知书,签有二次严重警告通知书,可作劝退或辞退处理。

(1) 下班后穿工服出酒店罚款50元。 (2) 私自更改工服罚款50元。

(3) 迟到、早退、旷工按酒店规定扣发工资: ① 迟到或早退一次十五分钟内扣本人当天基本工资的50%,超过十五分钟不足三十分钟扣当天基本工资,三十分钟至六十分钟扣两天基本工资; ② 一次迟到或早退六十分钟作当旷工处理,月累计迟到、早退四小时扣当月工资及奖金。

③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本人月基本工资的50%,满二天者不发当月工资及奖金,连续旷工超过二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天给予除名处理,所有待遇一律取消。 (4) 委托他人签到、签退或代替他人签到、签退者双方罚款50元。

(5) 当班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者罚款50元。 (6) 当班睡觉者罚款50元。

(7) 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上司罚款50元。 (8) 与宾客争辩或在公共场合与同事争辩者罚款50元。

(9)拒绝按规定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检查者罚款50元。 (10)因工作粗心大意损坏酒店或宾客的财物者,除赔偿外,须签严重警告通知书。

(11)不参加酒店内各类学习(培训)、会议罚款50元。

(12)不参加酒店内各类考核(考试)罚款50元。 (13)接到客人投诉一次罚款50元。 (14)接到有关部门投诉一次罚款50元。 (15)窃听客人和他人电话罚款50元。 (16)吵闹、粗言秽语,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酒店治安者罚款50元。

(17)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参与吵架,影响团结者罚款50元。

(18)偷吃酒店食物按实价2倍赔偿,签严重警告通知书。

(19)偷吃、偷拿客人消费剩余食物按实价2倍赔偿,签严重警告通知书。

(20)带非酒店人员入员工宿舍罚款50元.(21)未经同意带人到各经营场所及酒店各部门参观罚款50元。

(22)不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欺骗领导罚款50元。 (23)压制员工反映本部门情况,打击报复罚款50元。

(24)乱接电线、电源,未经许可使用电热器具和存放化学危险品、乱扔烟头、乱烧纸屑、生火者,罚款50元。

(25)凡需在酒店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必须经该部门经理签名并由酒店消防监控部门审批,交由保安部负责做好安全工作方可进行,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26)凡非消防监控部门批准,非火警私自动用消防水、消防器材或有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罚款50元及赔偿所破坏的消防设施,情节严重者加倍罚款并追分法律责任。

(27)凡辞职人员拿行李床上用品进出的,必须凭部门经理书面会知值班保安,方能把东西拿走,否则作暂扣处理,待手续齐全方可拿走。重犯罚款50元处理。

(28)禁止离职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员工通道,如因公事进入的,需凭有关部门书面通知,才能进入,否则,罚款50元,重犯者加倍入罚。

(29)对外来人员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罚款50元。 (30)对包庇、指使、引诱员工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者,罚款100元。

(31)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后果轻重罚款,须签严重警告通知书。

三、除名或开除:凡犯有以下过失之一者,作即时除名或开除处理,酌情罚款。

1、贪污、索贿、受贿、行贿者。

2、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者。

3、盗窃酒店或他人财物者。

4、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者。

5、酗酒、赌博、打架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酒店或客人财产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7、拾物不报者。

8、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月累计旷工二次以上者。

9、涂改、伪造证明(单据)、弄虚作假者。

10、在外兼职或利用病休另谋职业者。

11、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者。

12、与宾客吵架,谩骂、侮辱、伤害宾客者。

13、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者。

14、参加或利用反动组织或黑社会组织者。

15、组织及煽动或参与罢工、斗欧、聚会闹事者。

16、使用毒品、麻醉剂或兴奋剂者。

17、触犯国家任何法律法规者。

18、在酒店内兜售、贩卖私人物品者。

19、私自动用或挪用酒店财物者。 20、私自配套酒店各经营部门钥匙者。

21、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引起安全、质量事故,后果严重者。

22、故意拒绝、阻碍上级机关执行公务者。

23、泄露酒店保密文件资料者。

24、损害酒店利益或他人利益,向上诬告者。

25、故意侵害客人利益,打击报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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