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协议

2020-03-02 14:51: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托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因经营需要进行融资,拟聘请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以对甲方的融资活动提供特定的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以鉴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作事项

1.甲方拟通过股权融资,聘请乙方担任其唯一融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融资项目的财务顾问服务。

2.双方合作内容:乙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及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利用自身或有关关联方渠道,选择并推荐目标投资人。乙方作为财务顾问所推荐并募集的金额(下称“实际募集金额”)以乙方选择并推荐的目标投资人最终投资到账金额为准,该金额在融资结束后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1 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1.2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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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甲方应确保自身公司股权结构及核心管理团队在协议有效期内保持稳定,不发生重大变化,且甲方相关人员的调整不得影响本协议下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和甲方的正常经营。若发生上述重大变化,甲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2 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成立专门的小组或指定负责人,以配合乙方实施本项目;

2.3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及融资相关情况的陈述说明;

2.4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募集顾问费用。 2.5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独家融资财务顾问。 1.2 乙方有权知悉甲方拟投资项目信息和项目投资进度。 1.3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应募集顾问服务费用。

1.4 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乙方提供咨询和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义务

2.1 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丰富资源,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

2.2 积极促进各方根据相关投资协议按时进行股权与投资资金的交割。

四、费用及支付

就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的财务顾问费,甲乙双方同意如下报酬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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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圆整),乙方为甲方完成融资后,该款项可作顾问费用抵扣。

2.如乙方推荐的投资人与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且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或其他为融资设立的指定账户或新公司账户后三日内,甲应向乙方提供资金到账的凭证复印件。同时,甲方支付给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收款人财务顾问费用,财务顾问费按融资总额(“融资总额”包括乙方推荐的投资人向甲方或者甲方股东以及甲方、甲方股东指定的公司及个人提供的一切资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包括而不限于增加注册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其他公司股权及股票]、提供过桥贷款及借款、支付债券对价款等)总价值的2%收取,贷款或借款转为股权投资的,融资总额不重复计算。甲方应在收到投资款之后的三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如投资人的资金以分批的方式(含过桥贷款)投入,财务顾问费用也将按照上述分批的方式相应支付给乙方。

4.以上费用为不含税金额,甲方需另行承担6%的增值税。上述费用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如果甲方融资为人民币,则财务顾问费以人民币结算,如果融资资金为人民币以外的币种,则甲方以相应币种按收到资金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与乙方结算顾问费。同时,乙方收取顾问费后三个工作日按甲方提供票据。

2.在本协议(不论任何原因)终止后6个月内,甲方如果达成符合如下情况的投资协议:协议下的投资人是在乙方向甲方推荐并与甲方接触的或乙方有参于相关谈判,乙方仍有权在投资完成后收取本协议规定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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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因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下列费用,如有发生,由甲方承担:差旅费、通讯费、其它必要花费等。经甲方同意,乙方可预先收取或垫付部分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支出予以报销。

4.乙方只依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服务,不负独立调查和核实信息的责任。乙方协助甲方所准备的任何针对第三方或经甲方同意后分发给第三方的文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对这些文件负责。

5.在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甲方与其自行寻找的投资人达成合作的,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六、保密条款

1.双方在获得对方商务秘密和秘密文件后应尽到谨慎小心的义务,未经事先的书面协议和口头认可,不可泄露给第三者。使用商务秘密和秘密文件的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和探讨前述合作可能性之上。原则上,双方不得复制对方提供的秘密文件,如必须复制,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双方均应保持相互合作所提供的财务机密,并应承担泄密后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财务机密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除财务机密外的其他商务秘密,秘密接受方应承担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务秘密之日起至该商务秘密公开之日止,且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但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对方有权向该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2.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回在终止日之前已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 3.已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及

4.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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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九、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应视为违约。

2.甲方违反协议规定,逾期支付或者不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将以不予退回还,并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成本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告知乙方,私自与乙方提供的投资人列表及名单中的投资人签订协议的,该协议视为乙方财务顾问服务工作之成果,甲方应以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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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财务顾问费,并按全部财务顾问费的30%支付违约金。

十、通知与签字

1.双方按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认可、同意、要求或其他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发出,则:

如经专人交付的,应视作在交至相关一方的地址时已经送达; 如经邮政送交的,应视作在付邮后第三个工作日已经送达; 经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应视作在发出时已经送达。 2.双方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 乙方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传真:

甲乙双方均必须保证其上述联系方式真实。如有变更,须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方式作出的通知即视为已送达。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双方均同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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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协议予以变更、修改、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一八年 7 /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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