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协议

2020-03-03 18:17: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 务顾问协议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国际广场A座1101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1-539/0551-6561238

5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乙方:安徽融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鑫

法定住所: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国际广场A座1101室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省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乙方系经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的推荐商会员及战略会员单位,为企业提供推荐挂牌、定向增资、代理买卖、私募债及金融产品承销、并购重组、投资 咨询等服务。

3.为使甲方达到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要求,甲方拟聘任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以协助其实现规范运作。

4.甲方在乙方的辅导下实现规范运作并达到中心挂牌要求后,拟进入中心挂牌交易,甲方将聘任乙方为挂牌业务推荐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推荐挂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任乙方担任甲方规范运作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财务顾问的委任

1.1 甲方聘任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为甲方实现规范运作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接受此委任。

1.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另行聘任其他公司或机构或个人担任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角色。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次财务顾问工作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证明,并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2.2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2.3乙方应协助甲方在工作中与其他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各中介机构的工作;

2.4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合理商业目标及合法利益,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推进甲方的规范运作工作;

2.5乙方对在顾问工作过程中发现甲方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意见,甲方对乙方在本次财务顾问工作中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积极进行配合,以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2.6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7双方对本次工作涉及到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或者其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秘密信息及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或者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披露,否则,双方均不得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予以泄露。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资料或内容使用于该财务顾问服务以外的任何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乙方为本次财务顾问服务工作而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予以披露或进行不正当的利用。

第三条费用及其支付

3.1根据乙方为本次财务顾问服务工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的预算结果,甲方同意直接支付乙方财务顾问服务费用万元人民币。

3.2甲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财务顾问协议服务费的万元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自甲方实现规范运作并获得乙方出具的接受推荐其挂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万元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账户名称:安徽融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

银行账号:1302010509001345

523.3甲方同意:乙方在本次财务顾问服务中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如差旅费、食宿费,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的优先权

4.1甲方如拟进入中心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应聘任乙方为其推荐商或推荐机构,有关协议届时由双方根据有权机构颁发的正式协议范本另行签订。

4.2甲方如拟进行私募融资,除公司内部股权调整外,应聘任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由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5.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或机构担任与乙方相同或类似角色的,则甲方仍应履行本协议,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存在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索赔、费用和开支,均全部由甲方承担。

5.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因不遵守有关强制性

规定而被提起索赔、诉讼或仲裁,从而使对方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的,该违约方应向对方提供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在诉讼过程中,除协议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内容。

7.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协议。

7.3如果下列任何情形发生,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7.3.1对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

7.3.2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协议履行条件已丧失的。

第八条其他

8.1甲乙双方均认可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2本协议有效期为月年月日止。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8.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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