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复习题

2020-03-04 01:35: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名词解释

药品注册: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药品标准:指国家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及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国家药品标准: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的特定药品标准,是生产该药品和实施药品监督管理的依据。

药品滥用:是指人们反复、大量地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的,具有依赖性或潜在依赖性的药物,是一种有悖于社会常规的非医疗用药。 药物依赖性:是反复地(周期性地或连续地)用药所引起的状态,是人体对于药品心理上的、或生理上的、或兼而有之的一种依赖状态,它表现出一种强迫地要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为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或是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适。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假劣药? 哪些情形的药品按假劣药论处?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简述药物临床前研究的内容。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可概括为3方面:(1)文献研究包括药品名称和命名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2)药学研究原料药工艺研究,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药品质量试验,药品标准起草及说明,样品检验,辅料,稳定性试验、包装材料和容器有关试验等。(3)药理毒理研究一般药理试验,主要药效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试验、致突变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毒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等。

3.为什么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二重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中广泛使用,不可缺少,其中有的药品疗效独特,目前尚无其他药品可以代替。这些药品在防治疾病,维护人们健康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具有不可否认的医疗和科学价值。但是这几类药品各有独特的毒副作用,若管理不当,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将会严重影响服用者个人健康,并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案例分析1

2002年11月5日,某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某零售药店销售的左金丸有劣药嫌疑,便当场予以查封。后经调查证实:该药店于同年10月28日从该县医药公司购进左金丸200瓶,每瓶进购价4元,共付价款800元;已经销售5l瓶,每瓶销售价4.4元,销售取得价款224.4元;尚有149瓶未销售。紧接着对该县医药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向××药业公司(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同批左金丸1000瓶,进购价每瓶3.5元,除了向该药店销售200瓶外,其他的在仓库尚未销售。后经检验证实,该批左金丸确实属于劣药。

问题:你认为以上处理是否合适?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不合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对零售药店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149瓶,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不应给予罚款。对医药公司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800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不应给予罚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药业公司(药品生产企业)的处罚:罚款1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其中利润1000元).分析:罚款超过三倍,不合理。应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案例分析2

某医院2002年7月从某医药开发公司购进货值7030元的吡哌酸、吗丁啉。2002年10月,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抽验时发现,该毗哌酸、吗丁啉是假药,至此,该院已销售所得4216.10元。经查实,该院的进货记录完整,所记数量与销售和剩余的存货相符,药品系从合法经营企业购进,某医药开发公司证照齐全。

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答:本案例中该医院购进的吡哌酸、吗丁啉,经检验被认定为假药,因此,该医院存在使用假药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购进使用假药。该医院购进使用假药的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根据资料,虽然医院有可能是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假药,但其作为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没有认真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依法不应免除其他处罚。处罚:没收未使用的假药,没收违法所得4216.10元,罚款8432.2元—21080.5元。

对本案另一违法主体——某医药开发公司的处理。

由于其销售给某医院的吡哌酸、吗丁啉被抽查检验认定为假药,客观上已构成销售假药的事实,因此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予以处罚。处罚:没收尚未售出的假药,没收违法所得7030元,罚款14060元—35150元。

如果其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主观上无过错,则只处以没收其尚未售出的假药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免除销售假药的其他处罚。如果其从非法渠道进货,那么可以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是假药,也就不能免除部分处罚。

案例分析3 2007年1月10日,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医院门诊药房检查时发现吗丁啉(多潘立酮)片质量可疑,该药标示生产企业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51121519,外包装盒批号背透,说明书纸质较厚,与正品略有不同。执法人员对门诊药房、住院处药房、药库药品依法查封扣押,共查封扣押该批号药品50盒。查该院药品购进票据,同期购进入库50盒,051121519的吗丁啉在购进票据上只体现20盒。查处方记录临床使用1盒,收入16.70元。1月11日,该医院相关领导送来了一份该批号吗丁啉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称此药品检验报告书由供货方紧急提供。药品检验报告书证实051121519的吗丁啉符合规定。该院领导要求解除查封扣押的药品,经核实药品检验报告书确系某市药品检验所出具。

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该医院使用的吗丁啉认定为假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依法给予没收尚未使用的吗丁啉49盒;没收违法所得16.70元;并处使用药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即33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该医院自动完全履行。 案例分析4王某经依法审批,开了一家个体药店,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日,王某向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并提供了一份将药店转让给刘某的协议,事先王某收到刘某《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费20000元。 问题:1.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哪些规定?

2.如果刘某已开始使用王某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其是否属于合法经营?3.应该如何对王某的行为处罚? 答:1.王某将药店转让给刘某,并收取刘某《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费20000元,其已构成非法出卖《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及《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刘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经营,其已构成非法购买《药品经营许可证》行为,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王某应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药物临床前研究的基本要求:(1)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2)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参照SFDA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3)从事药物研究开发的机构必须具有与实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4)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5)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使用他人已经申请注册并正在审批过程中原料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6)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并经SFDA认可后,方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SFDA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临床试验的分期及最低病例数:临床试验分为I、Ⅱ、Ⅲ、Ⅳ期。新药在批准上市前,应当进行I、Ⅱ、Ⅲ期临床试验。经批准后,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或者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I 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1)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为I期为20~30例,Ⅱ期为100例,Ⅲ期为300例,Ⅳ期为2000例。 (2)生物利用度试验一般为18~24例。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临床试验的对照药品: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A.原开发企业的品种;B.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C.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D.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

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UP《医疗机构药剂质量管理规范》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特殊管理的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核心是对这几类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进出口等各环节实行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 医疗机构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过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购进记录(零售企业)保存至有效期药品期满后一年,无有效

期药品至少保存两年。购销记录(批发企业)保存至有效期药品期满后一年,无有效期药品至少保存三年。

仓库分类:按作业管理要求分为绿色:合格品库、零货称取库、待发药品库;黄色:待验收药品库、退货药品库;红色:不合格品库。按温度管理分为冷库:2-10℃;阴凉库:不高于20℃;常温库:0-30度;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经营品种类别。 许可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三年,格式为:X药制字H(Z)+4位流水号;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 4位顺序号。

普通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位7年。 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1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2 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3 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1 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2 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3 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标志:毒:黑白1:1麻:蓝白1:1,黑体精:绿白1:1,宋体放:红黄

国务院法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临床前研究的内容:包括药物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独立、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还包括病菌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印鉴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印鉴卡有效期3年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指国内或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药品的质量特性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

药品是特殊商品标识:①生命关联性;②高质量性;③公共福利性;④高度的专业性;⑤品种多样性。

新药申请: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 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进口药品的申请: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受试例数基本原则: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

储存保管药品要“六分开”: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特殊管理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外用药与其他方法使用的药物分开;有储存温度要求的与常温储存的药品分开;性质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与其他药品分开。 “七专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危险品、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要求冷藏的药品要专库(区)存放。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处方保存期: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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