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0-03-02 02:37: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行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为本机构的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总行领导及行政综合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行政综合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五条

总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三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行、银监分局备案。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六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

(五)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通过沟通、抢修等手段仍无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连续掉线2小时以上的,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六)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九)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十)辖内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一)、(二)、(三)、

(四)、

(五)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六)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七)、

(八)、

(九)、

(十)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

(十)款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主会计负责报告。

第八条 报告流程: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行政综合部报告;行政综合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分管行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机构或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机构要及时告知。

第九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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