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2020-03-03 19:44: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华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在项目部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项目部负责制,项目部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和基层队、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部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由所在岗位、基层队、站进行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所属部门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项目部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报中国华油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由中国华油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督察管理。

第八条 项目部HSE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并且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二)采油管理部、生产运行部负责对所属队站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财务经营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其它部门、基层队、站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 员工有发现并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所属部门报告;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和基层队、站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项目部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室、基层队、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各部室、基层队、站应立即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和基层队、站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属各部室和基层队、站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项目部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环保部组织其他部室、事故隐患所在队、站及有关人员等参加。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所属各部室和基层队、站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所属各部室组织实施,项目部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实施,报华油集团公司备案,华油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 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或公司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中国华油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项目部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安全环保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责成事故隐患各部室、基层队、站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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