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管理办法

2020-03-03 08:11: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的控制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业分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安全系统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需由实业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一定经济损失,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协调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或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或者工程量较小,需由各厂(车间)、相关业务部门限期解决的隐患。

生产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受压容器、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火灾、水害、安全防护装置中毒和窒息、泄漏、腐蚀、触电、坠落、容器内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特种设备和其它等。

第四条 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集团公司负责A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业分公司负责A、B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司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对重大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 公司层面的主要职责是:公司经理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技术副经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方案(措施)的编制;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分管副职(项目部经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的组织实施。安全质量部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基层生产单位的主要职责:厂长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厂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厂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整改治理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七条 公司每月由分管技术副经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第八条 对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分管技术副经理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总经理组织落实整改。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现场操作人员负责个人作业环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辨识,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物的不安全状态。

第十条 公司形成单位、业务部门、生产厂(项目部)、车间四级排查体系,执行单位月排查、业务部门和生产厂(项目部)周排查、车间日排查,各级隐患排查要全面、深入。 第十一条 公司月度隐患排查应以会议和现场排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现场排查应覆盖所有作业场所,特别是重要的设备设施、关键的施工工序,危险的施工地点。业务部门要根据业务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隐患排查负责。

第十二条 生产厂(项目部)应每周由技术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安全员、技术员、调度员、车间主任等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价、确认,隐患排查记录要规范、具体。

第十三条 生产厂(项目部)、车间要加强对安全不放心人的排查,建立台账,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第十四条 机器、机床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保护装置缺损或失灵;在传动吊台、廊道上未安设保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第十五条 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保护装置缺损或失灵;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未安设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 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越程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缺损或失灵;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第十七条 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等)缺损或失灵。

第十八条 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失灵。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缺损或失灵。

第二十条 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启动和迅速停车设备缺损或失灵。

第二十一条 为安全需要必须重新布置或改装的机械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为安全需要必须重新安设的低压照明设备。

第二十三条 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必须重新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第二十四条 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必须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需要重铺或修理地面。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需要增加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需要安设的防护装置。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需要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第二十九条 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需要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第三十条

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需要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一条 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需要安设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署设施;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需要实行隔离的设施。

第三十二条 为劳动保护所需要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噪音及震动需要设置的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或有毒有害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贮存运输,存在潜在隐患,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

第三十五条

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变电所、气瓶站、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电除尘设备选型不符合规定要求,排放烟尘中一氧化碳含量超标。

第三十七条

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使用未经过电气测试合格的电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第四章 隐患上报

第四十条 公司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各生产厂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和上月报告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填写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表。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实业分公司安全监察处。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负责将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申报表》(见附表1)的要求认真填写,每月必须在10日前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月度排查应对生产厂(项目部)上报的隐患及现场排查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价、分级和制定治理措施,隐患描述要具体并具备时效性,隐患分类、分级要准确、合理,治理措施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生产厂(项目部)执行隐患周报、公司执行隐患月报,无隐患实现零上报。生产技术部对生产单位(项目部)每周上报的隐患要组织分析、确认,对确认的C级及以上隐患要及时上报;安全质量部加强对生产单位(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对隐患排查治理要形成月度(季度)工作总结并上报。

第四十五条 各生产单位发生计划外停电、火灾、水害、危险化学品泄露征兆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五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和督察人七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事故隐患确认立项后,由实业分公司负责协调和监控治理情况:B、C级由公司组织实施实业分公司协调管理;A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由实业分公司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逐级上报销号。C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由各单位自行掌握;B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由公司组织;A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由实业分公司组织。

第四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或系统复杂、影响范围较大的事故隐患,可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状况综合评价或安全专项评价。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或生产系统发生大的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生产能力的核定。

第五十条 公司应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现闭环管理,规范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汇总表、隐患整改反馈单、隐患治理跟踪表、隐患治理验收表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月度安全办公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

第五十二条 生产技术副经理在每月10日前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分管技术副经理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制定治理方案,确定事故隐患类别及其级别。按级别分别由生产技术部门(B级)和生产厂(C级)填写《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通知书》,及时下发事故隐患单位和隐患整改单位,并告知受到隐患威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 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分管技术副经理负责组织编制,实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和生产厂负责编制,分管技术副经理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厂属隐患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生产技术部技术人员组织审查。

第五十四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并按限定的日期治理完成,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公司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实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分管副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实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负责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公司属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五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应实行全过程监督,治理责任应明确到人。事故隐患单位的安监员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每周及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公司安监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跟踪台账》。 第五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A级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并写出事故隐患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此事故隐患消除;B级、C级由总工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由安监部门填写《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此事故隐患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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