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指引

2020-03-03 23:21: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件1:

2013年度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指引

第四条担保机构年审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年审基本情况表;

(二)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年审凭条、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印鉴卡的复印件;

(三)2013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机构概况、公司治理结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代偿风险情况、获得奖励或补助资金情况等;

(四)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包括相关银行授信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各相关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业务明细表和在保责任余额汇总表;

(五)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担保机构在银行全部账号清单及2013年四个季度末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公章)。已签订托管协议的担保机构需提供托管银行出具的2013年托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客户担保保证金规范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账号及2013年流水清单(加盖银行公章);除用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外,是否有用于其他用途 1

的情况;担保责任解除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情况;

(七)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对外投资企业明细和金额,以及投资协议书或合同文本;

(七)银监会2013年度机构概览和统计报表(G1-G5);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及2013年度变更和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九)经省内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

(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第二批年审时间安排

(一)提交年审材料。4月20日至5月10日,各担保机构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

(二)初审。5月20日前,县级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设区市金融办报送年审初审意见。

(三)复审。5月31日前,各设区市金融办对担保机构年审材料进行复审,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年审复审意见。

(四)整改。年审基本合格的担保机构按照市、县(区)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经验收合格,设区市金融办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整改到位报告,最终日期不得超过6月30日。

(五)签订托管协议。年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与所在设

区市金融办、托管银行签订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协议,提交省内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托管资金验证报告,最终日期不得超过6月30日。

(六)审核。7月31日前,省政府金融办对各设区市金融办复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七)网上公示。8月10日前,省政府金融办在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频道、中国江西网金融频道将通过年审的担保机构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八)发证及通报。8月20日前,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意见,市、县(区)监管部门向当地工商、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年审情况,并在当地权威报刊、网络等媒体上通报年审结果。8月30日前,省政府金融办对当年经营许可证到期且公示无异议的担保机构换发经营许可证,向省工商局、江西银监局及各驻赣金融机构通报年审结果。

第八条审查结果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合格。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2013年监管部门未接到任何举报电话,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审评价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有下列三条(含)以内情形,且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经验收合格的,年审评价为基本合格。

1.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公司外

部标识、宣传资料等与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未在明显位臵对外公布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和举报电话的;

2.担保费率(包括担保费、评审费、理财费等)存在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4.除担保代偿等合理情况外存在其他应收账款,但金额小于注册资本金2%或低于100万元的;

5.未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除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以外其他用途,但未专户管理的;

6.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倍的,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5%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30%的;

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低于当年担保费收入50%,担保赔偿准备金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

8.除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对外投资高于净资产20%的;

9.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

10.担保机构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臵,但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合格。同时存在本指引第八条第二点所列情形四条(含)以上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审评价为不合格。

1.拒不参加年审的;

2.存在问题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经验收不合格的;

3.除担保代偿等合理情况外存在其他应收账款,金额大于注册资本金2%且高于100万元的;

4.2013年季末平均在保责任余额低于注册资本金1倍的;

5.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除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以外其他用途的;

6.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违规开展委托贷款,以及账外经营、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7.担保代偿率过高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8.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特别是擅自变

更最大股东,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9.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臵重大风险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年审不合格且未签订托管协议的担保机构必须签订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协议,限期向所在设区市金融办提交完整的托管协议并经审查托管资金足额到位。否则,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格,要求其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审不合格且已签订托管协议的担保机构按此情况处理)。市、县(区)监管部门负责收缴经营许可证原件。

第十条对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担保机构,当地监管部门应督促担保机构制定善后处臵方案,并监督实施,妥善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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