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2:52: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洛阳市第十四中学文明创建奖罚制度
(自2011年2月28日起施行)
2011年,是我校创建洛阳市文明单位的重要之年,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创建设实施纲要》,创建市级文明单位,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经校党总支研究,特制定《洛阳市第十四中学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奖罚制度》
一、学校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文明市民行为规范》,不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二、学校全体教职工要积极参与文明学校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市民、文明教职工,对成绩突出者给以表彰或奖励。
(一)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的,视同相应级别的先进典型,在年终总评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在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的,视情节进行表彰,并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助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学校创建活动中,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整体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并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行为恶劣受到新闻单位曝光批评或社会批评,影响学校荣誉,损坏学校形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给以适当处罚。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 ,影响恶劣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洛阳市第十四中学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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