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020-03-02 13:12: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2、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

1 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等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车间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5根据设备、工艺变化,车间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3.6安全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年度监测。

3.7公司安全科每月向经理、主管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经理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8公司安全科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机构与责任

4.1生产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经理的指导。

4.2安全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部门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2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员工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生产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经理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经理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车间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

3 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生产经理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 第二章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为确保员工知悉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职责

3.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4.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 4.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6公司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4.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公司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4.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5.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等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6、检查整改落实

6.1公司生产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让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公司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

7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8 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生产经理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3.1培训计划:车间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生产经理书面申报培训需求。生产经理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2培训时间:新入厂员工“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为24学时,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3.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

9 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入厂员工 “三级教育”,主要学习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培训教育,主要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岗员工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3.4.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主要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培训效果评价

4.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10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职责

生产经理、车间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4、规程

4.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4.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3公司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

4.4生产经理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车间员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11 (2)车间每月进行一次防护设施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2 第六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和目的

1.1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鲁安监发【2011】16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对劳保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宏观调控、按标准按时配发的管理办法。

1.3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

3、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 3.1采购、验收

3.1.1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各单位根据车间使用情况将领用计划报生产经理,公司储备劳保用品由生产经理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计划,公司汇总后报公司,公司负责采购。

3.1.2 公司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必须齐全;购置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

3.1.3生产经理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消耗情况及时做采购计划交公司进

13 行采购,保证库存量能满足需要。

3.1.4公司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择相对固定的、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及时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反馈给供应商,以便供应商及时改进。

3.1.5劳保用品到货后,由生产经理、公司采购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无验收报告的不得入库。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内容,并由公司采购部门收集后报生产经理备案存档。

3.2 储存、保管

公司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储存保管工作,不得与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物料混存,并应注意防潮、防火、防挤压变形、防化学腐蚀、防鼠虫咬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3 发放、领用

3.3.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公司按照《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统一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任何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生产福利待遇,不能平均分配,也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互相攀比。

3.3.2公司配发给个人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到期后可到生产经理开具领料单领取。公司配备给单位的公用防护用品,按照公司发放时间定期领取。对于新职工,第一次时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申领。

3.3.3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调拨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先调拨后补办

14 手续的原则,由生产经理负责办理。

3.3.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到期后,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各单位职工应注意节约、防止浪费。

3.3.5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按工种标准领取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3.3.6因工作需要调动岗位的,其劳保用品按调入新岗位标准执行。现工种劳保用品标准高于原工种的可以补发,同类劳保用品应作相应抵消;现工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高于原工种的,其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现工种无防护用品的应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缴回。

3.3.7职工因工伤、疾病、学习、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和缺勤(事假、旷工)连续一个月以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相应延长使用期限。

3.3.8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其中经公司决定到车间班组参加劳动时,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

3.3.9职工为了挽救公司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在厂区内存放被盗的(持保卫科证明),经主管领导(公司级)批准,可补发。

3.3.10凡调出、离职、辞职、退休人员,不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3.11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车间安全员管理,如有丢失,要分清责任,折价赔偿,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3.4 使用、报废

15 3.4.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和擅自代用。对违反规定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4.2职工在易燃、易爆、易灼伤、不允许有静电发生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禁止使用非防静电防护用品。

3.4.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故意损坏,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4.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 其它

4.1公司各部门应不定期检查绝缘用具、安全带以及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完好情况,发现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4.2公司生产经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16 第七章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目的:对公司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分析检验,确保个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得到合理控制,有效的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作业点及操作室危害因素的检验。

3、职责

(1)由生产经理定期联系肥城有资质的单位对公司各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出具分析检测报告。

(2)生产经理依据有资质的单位的检测结果督导各车间对作业场所进行整改,以进一步优化现场作业环境。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具体内容 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粉尘:矽尘、氧化铝粉尘、石膏粉尘、电焊烟尘;

化学因素:甲烷、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硫化氢;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紫外线辐射。

5、职业危害因素的的检测频次

公司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公司各监测点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生产经理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6、工作程序(注:检测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程序进行)

17 第八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 2.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2“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

18 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4、职责

4.1公司生产经理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2生产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项目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工作程序

5.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5.2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

19 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5.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5.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7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5.8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5.9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0 5.10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1 第九章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生产经理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进厂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公司生产经理、安全科、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报生产经理,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 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相关车间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8、安全科建立员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8.1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8.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公司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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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0、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负担。

24 第十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事故处置

2.1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2.2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2.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车间主任汇报,车间主任要立即向领导汇报。

2.4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5 2.5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2.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2.7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8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2.9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2.10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2.11安全科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3、事故汇报

3.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车间主任汇报,车间主任接报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知安监、医疗等部门。

3.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车间主任必须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3.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3.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

26 员的责任。

3.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27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公司全生产经理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公司为安全科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车间负责配合生产经理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

28 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公司,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科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工作要求 7.1培训

公司生产经理,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7.2应急救援

7.2.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7.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7.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优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7.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7.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7.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调度; 7.3.2公司班长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

29 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7.4应急物资管理

7.4.1公司在车间主任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防化服、正压式呼吸器,并设有专人管理.7.4.2公司配备手持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各相关岗位设有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7.4.3生产车间装有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泄露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8、监督与处罚

8.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进行处罚。 8.2生产经理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8.3生产经理依据职业防护标准,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进行处罚、

8.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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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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