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

2020-03-02 02:09: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

为加快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交通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他们在交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及交通部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技师、高级技师的性质和职务范围设置

㈠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晋升。

㈡ 技师和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的设置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中已明确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的工种。

㈢ 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的设置调整,应结合交通行业各专业的实际需要,由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研究后报部审批。

二、任职资格考评管理

㈠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全国交通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管理工作。

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交通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行业技师的考评管理工作,以及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

㈢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在其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主管机构或上级劳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的专业技术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其专业技术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由交通部指定鉴定站负责。

㈣ 部鉴定中心设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交通行业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或劳资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成立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单位)交通行业工种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㈠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正常出勤,服从分配和调动;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注重对年轻人的培养,在业务上积极指导、帮助年轻职工。

㈡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取得所申报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技术工人;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必须是受聘于所申报工种技师岗位3年以上(含3年)的在岗技师。

㈢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技师,经各省鉴定中心或单位劳资部门批准,可破格提前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1、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有显著成绩,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师;

2、获得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者,且本工种设置高级技师的技师。

四、任职资格的评审赋分标准

㈠ 学历(4分)

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各类学校的交通行业工种(专业)毕业,且从

1事的工种(专业)与所学工种(专业)对口。

㈡ 鉴定结果(最高为50分)

通过鉴定站鉴定,具备所申报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标准”中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其中:知识考试60~100分,折算为12~20分;技能考核60~100分,折算为18~30分。

㈢ 技术成果(最高为10分)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4分,其他技术成果,每项3分;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受聘技师职务后,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3分,其他技术成果,每项2分。

㈣ 技术攻关(最高为10分)

在优质产品的关键工序或重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起关键作用,每项3分;解决生产(工作)急需或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方面成绩显著,每项2分。

㈤ 技术比赛(4分)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获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比赛前6名;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受聘技师职务后,获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比赛前3名。

㈥ 技术论文(最高为6分)

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2篇以上(申报高级技师者要求3篇以上),至少有1篇(申报高级技师者2篇)被专家认为有独特见解(2分)。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在地(市)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专业技术会议交流论文,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专业技术会议交流论文,每篇2分,最高为4分。

㈦ 推广应用能力(最高为4分)

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项2分。 ㈧ 合理化建议(最高为4分)

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条建议1分。

㈨ 指导能力(4分)

热心传授技艺,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中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

㈩ 思想政治表现(4分)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业,谦虚谨慎,作风正派,积极进取,勇于开拓。

五、任职资格考评的报名及考评办法

㈠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须向所在地的鉴定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明原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受聘证明(聘书)原件;

2、工作总结:晋升高级工以来(申报技师者)或技师任职期间(申报高级技师者)的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及撰写的论文等。

㈡ 鉴定站按申报条件对申报者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填写《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并交近期免冠正面照片4张,由鉴定站上报省鉴定中心,没有成立省鉴定中心的,上报至上级劳资部门。

㈢ 各省鉴定中心或劳资部门对申报者申报资格复审合格后,对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工人委托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将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工人的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报部鉴定中心,由部鉴定中心委托培训机构对其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应以各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标准》为依据。

㈣ 对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及操作技能考核,由部鉴定中心指定鉴定站进行,并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试题的办法;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时间由各省鉴定中心或劳资部门自行确定。考试试题须从交通部试题库中提取。

㈤ 考评对象在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评审委员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及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

㈥ 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组成各专业(工种)评议小组,每组由评审委员会3人以上(含3人)组成,依照赋分标准打分,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总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即认为基本具备条件,可送评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过半者(不含半数票)即为通过;总分未达到70分者,即认为未达到最低条件,经评委会全体会议确认,不予投票。

六、证书的核发

㈠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资格的凭证。

㈡ 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经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由部鉴定中心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七、聘任与管理

㈠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管理。聘任技师、高级技师应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由单位行政领导在按合法程序取得任职资格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签订聘约,明确聘期(一般为3年)、职责、权利与义务等。

㈡对在聘任期内由于受聘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履行聘约,在工人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随时解聘。

㈢受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应在生产一线工作,不论何种原因,调离生产一线或受聘岗位后应予解聘。

㈣技师、高级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应上报原审批部门取消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并收回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㈤对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任期内应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任职期满后,须写出任期工作总结,并由单位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本办法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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