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紧急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2020-03-02 15:02: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福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日常紧急生活救助 实施细则

第一条救助对象:

工会关系隶属市级产业工会的职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职工群众。

第二条救助条件:

(一)因失业、长期患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风灾等自然灾害而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

(三)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突患重伤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的;

(五)因子女就学费用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紧急生活救助申请表;

(三)身份证和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疾病诊断证明;

(五)自付医药费单据复印件;

(六)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提供的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其他相关的困难情况证据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支付程序:

(一)困难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应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经调查核实后,及时给予救助;基层工会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产业工会;上级产业工会要在一周内帮助解决;上级产业工会无力解决或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二)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接收《福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紧急生活救助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和审核,针对困难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和救助标准。在处理救助问题时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一周内给予救助。

(三)救助款除上门慰问外,原则上直接汇入职工个人的银行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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