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研问卷

2020-03-02 00:34: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研究》调研问卷

(适用于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调研对象: 调研日期:

说明:《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研究》是 “2010年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财政预算项目”之一,由河海大学接受委托开展该项目的研究。请结合工作实际如实填写问卷。第二部分的主观性问答题烦请酌情作答。

谢谢您的参与和配合!

第一部分:选择题

请针对下列行政处罚事项,选择ABC:

A:法律对水行政处罚管辖权规定明确,在实践中执行效果较好的;

B:法律规定的水行政处罚管辖权不明确或者不科学,导致难以执行的;

C:法律规定的水行政处罚管辖权很明确,但是执行中有问题的。

*说明:以下所列的水行政处罚权项是根据全国范围内适用的

水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总结得出,并不包含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所赋予的水行政处罚权项,也不排除各水行政主管机关各自拥有的水行政处罚权项的差异。如您所在的水行政主管机关不具有以下所列的相应水行政处罚权项,请在该项后面的括号中标注“Δ”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5、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6、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7、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8、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10、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1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1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14、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5、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16、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17、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1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19、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0、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1、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2、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23、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4、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5、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6、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7、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8、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2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30、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3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3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33、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4、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35、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36、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3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

38、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

39、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

40、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41、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42、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3、侵占监测场地、专用道路、测船码头等水文监测设施的。

44、毁坏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井、水文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的。

45、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

46、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停靠船只,或

者设置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的。(

47、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坝埂,或者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的。

48、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盖房、打井、修建码头、寄泊区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倾倒废物的。

49、在水文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50、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51、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52、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53、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54、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55、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56、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逾期未办理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

57、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58、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5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6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的。

61、超越水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 6

2、水行政被许可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水行政许可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63、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64、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

65、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66、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7、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68、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 6

9、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70、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71、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 7

2、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73、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4、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75、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76、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7、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78、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79、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80、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的。(

81、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82、水利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83、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84、水利工程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5、水利工程监理人员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8

6、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 8

7、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 8

8、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8

9、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 90、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9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92、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9

3、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94、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95、检测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96、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97、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 9

8、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99、检测单位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 100、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10

1、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10

2、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10

3、委托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10

4、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 10

5、检测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 10

6、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10

7、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第二部分 问答题

1.请简单总结一下目前法律规范对水行政处罚管辖权划分不明确、不科学的主要表现。

2.目前造成水行政处罚管辖权实施困难的实践原因有哪些? 3.在您所在的区域水行政主管机关是否推行了水政综合执法改革?从何时推行的?目前水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情况如何?是否还存在未纳入综合执法队伍,具有专门职能的水行政执法机构?

4.在水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方面,您所在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同的水行政处罚领域分别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划分的?您认为有哪些问题?

5.目前您的执法领域是否存在着法律规范对水行政处罚管辖权与水行政许可等其他水行政执法管辖权划分不一致的情况,请列举说明;这些情况给实施水行政处罚管辖权造成了哪些困难?请简要说明。

6.您所在的地方立法对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规定与中央立法是否存在矛盾之处?有哪些表现?

7.您认为水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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