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回避规定

2020-03-02 21:15: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最高院今天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同时,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又传出消息: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又何止仅仅是法院的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不仅仅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多来自上一级法院、政府、政法委等等的直接或间接干扰;即使在法院内部,亦有其不同领导、不同部门、不同内部人员的“指示”与“招呼”。不少基层法官对此亦苦不堪言,但又无可奈何。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说的好: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

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综述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并在全国法院统一施行。这一制度的出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过程

《规定》出台,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或突发奇想,自2009年以来,就有一些地方法院针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相继探索建立了法官和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创立的这一机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王胜俊院长曾多次作出批示,明确指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和建立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随着反腐倡廉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益关切,总结地方有益经验,建立全国法院统一施行的任职回避制度已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对各地法院建立“一方退出机制”的做法开展了专题调研,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并反复论证修改后,最终公布施行。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动司法公正。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回避是举世公认的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了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这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依据

任职回避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系列规定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同时,中央纪委还曾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印发了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三项制度规范,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其组织处理”,并明确规定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开办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等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任职回避制度正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的。

任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防止人员更替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因任职回避退出现有岗位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妥善安置,《规定》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

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十二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或将其调离现有岗位;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有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以及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等情况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对其配偶子女的行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2:

北京法院将推最严回避规定 配偶做律师法官须离岗

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将是近年来法官任职回避方面最严厉的规定。本市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司法回避制度,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本市有不少“法官+律师”夫妻档,如果推行回避制度,很多一线法官须要离岗,将产生审判资源稀缺问题。

如此严格的任职回避,此前在上海、重庆等地已经有过试行。以重庆为例,法院在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时,把“单方退出”作为刚性前置条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要逐步清理,要么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要么本人辞去领导职务。据悉,因回避制度,试点地区已有多名法官因配偶是律师而被调离岗位甚至脱下法袍。

法官与律师不能同在一个家庭,能杜绝“打官司”变“打关系”的不良行为吗?

对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从律师行业竞争、社会大众公正和法官队伍建设三方面考量,实行回避制度利大于弊。刘律师介绍,一个和法院工作人员有关系的律师,代理案件优势明显大于普通律师是不可否认的现状,这样就造成了律师行业不公平竞争,为打赢官司,律师不追求完善证据,而是想方设法和法官拉关系,律师行业整体发展方向就会出现偏斜。

如果切断了法官对私情袒护的源头,那么,社会大众也就能接受公平的裁判,不会出现大量的因认为审判不公致缠诉缠访问题。

对于回避制度剥夺了法官及亲属择业权的质疑,刘律师表示,法官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职业,需要“耐得住寂寞”,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法官做出一定牺牲是正常的,就像公众人物要丧失一定隐私权一样。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则认为,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张律师还建议,我国应该逐步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尝试从职业道德高尚、法律水平优秀的律师中选拔法官。她认为,我国毕业生直接走进法院,从社会阅历、财富积累、司法体会和法律认识等方面都局限了法官队伍的能力,导致法官容易受到外界干扰。

其他亮点

督察组将检查中级、基层法院

依据最高法院推出的审务督察制度,今年,市高级法院将向中级、基层法院派出督察组,着重督察审判作风、审判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通过督察督办工作,查漏补缺,强化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和惩戒。市高级法院表示,将坚持每年对3到5个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进行日常巡查,同时,针对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各法院开通信访举报网站

本市法院还将进一步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举报受理、线索核查和案件督办机制,中级、基层法院应开通信访举报网站,及时揭露、发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暴露出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绝不手软。(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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