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流动

2020-03-03 04:12: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四节 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迫切需要,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安徽省比较优势,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过去二十多年中,农村劳动力流动由少到多,成为安徽经济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农民跨地域的流动促进了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给城乡分割的体制带来了巨大冲击,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1986年以来,安徽省对待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从仅着眼于流动向以“流动、公平和融合”多目标综合管理转变。总体来看,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还停留在城乡分割的思维定势上,仅仅关注农民流动、进城就业的政策。21世纪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农民工问题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的政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策在注重合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的同时,更加重视转移过程中的公平、融合问题,注重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

一、第一阶段(1986-1988):“允许流动”的阶段

1986年起,我国的改革开放由农村发展到城市改革重心向城市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方向转移。为了保证城市改革的顺利推进,财政资金和各种资源配置逐步向城市倾斜。

这一阶段,安徽省对农村劳动力的跨城乡、跨区域转移采取的是“允许流动”的政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85年开始,安徽省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放宽了农民迁移进镇的标准,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迁移进镇创造了一定的条件。1986年,安徽省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允许国营企业招收农村劳动力。1986-1988年,由于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大量增加。

二、第二阶段(1989-1991):“控制盲目流动”下的就地转移主导阶段

1989-1991年,随着经济发展变缓,前一时期实行的允许与鼓励政策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其负面效应通过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劳动力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不适应凸显出来;另一方面,由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造成了城市与乡镇企业新增就业机会的减少,使得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空间缩小。1989年4月,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和《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1990年4月,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实行有效控制、严格管理,并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防止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入城市。从1989年开始,安徽省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进入一个相对停滞的时期。1989-1991年,农业劳动力转移总量比1986-1988年间的任何一年的转移量都要少。特别是1989年,农业劳动力出现了唯一的逆向流动。

三、第三阶段(1992-2000):“规范引导”下的外出务工主导阶段

1992年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开发及经济建设高潮的兴起,以及外企、外资的大举进入,创造了丰富的劳动就业机会。特别是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薄弱的城市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开始得到迅速的增长,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城市经济部门。

这一阶段,安徽省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已从控制盲目流动过渡到力求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将农民流动纳入行政规范管理阶段。1994年开始,安徽贯彻落实中央政策,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决定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

20世纪90年代后期,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增速回落,就业容量下降。一方面城市人口就业问题逐渐突出,下岗人员再就业矛盾尖锐;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吸纳就业增幅下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面临新的挑战。这一时期,国有企业开始出现大量下岗人员;农产品进入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的新阶段,各种农产品价格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持续下降,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农民负担不断加重。所有这些新情况、新变化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种种原因导致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在总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速度逐步放慢的趋势。

总的看来,自1992年开始,安徽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政府部门颁布各项法令、法规,鼓励、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宏观调控下有序流动,政府关于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的政策指导方向是积极鼓励、规范流动,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外出务工”取代乡镇企业的就地转移,成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式。第二,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呈现缓慢下降趋势。

四、第四阶段(2001-2008):保障权益、鼓励转移阶段

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限制变为鼓励,政策着力点是保障合法权益,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环境,公共政策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的轨道。2001年安徽省清理整顿对农民工的收费,除证书工本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2002年安徽省提出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2003年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对简化农民进城务工手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安徽省出台的《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3‟104号)和2004年安徽省出台的《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明确要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出台《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2005年2月安徽省政府又以皖政办[2005]8 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从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就业环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各市县也结合当地情况出台了一批政策和文件。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实施,有力地推进了劳务输出工作的开展。2005年6月份又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要求全省17个市都要指定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2006年,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提出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解决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服务、完善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这段时期,安徽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演变路径大体呈现以下特征:20世纪80年代后期只是有条件地允许流动。直到20世纪90年代,各级政府对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开始走向了规范管理的积极应对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逐步实施暂住证管理制度、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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