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0-03-03 09:47: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

2018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2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 第四章 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5 第五章 事故治理隐患督办验收销号 ....................6 第六章 资金保障 ....................................7 第七章 通报监督 ....................................7 第八章 考核奖惩 ....................................8 第九章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11 第十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制度 ...............12 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6 第十二章 安全费用投入及提取保障制度.................18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2015第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一、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重大隐患(A):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2、较大隐患(B):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区队不能整改的,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3、一般隐患(C):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直接处理的隐患。

三、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区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四、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般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B类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区队不能整改的,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类指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直接处理的隐患。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一、事故隐患排查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1、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2、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调度、地测、通风等职能部门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相关的专业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3、矿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生产期间,矿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每班对生产作业区域进行巡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在安监科填写事故隐患台账。

二、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矿、区队两级为责任主体。

1、矿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监科组织实施。每月隐患排查至少由矿长组织实施一次,各分管领导、各业务科室及采掘区队、机电运输队负责人参加,每旬由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区队层面:采、掘、机运、通防系统事故隐患排查由各区队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四、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组织整改。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当班不能立即处理事故隐患的,由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监员现场监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根据事故分级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2、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整改部门应在采取专项安全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的前提下,于限期内之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分管领导、矿长签字后,报安监科备案。延期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延期的原因; (2)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3)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3、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主管煤炭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各科室、区队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区队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六、各科室、区队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

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1)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度不健全的; (2)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的; (3) 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的; (4) 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5) 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6) 隐患治理结束后,未申请、未组织验收的; (7) 隐患治理验收不合格继续组织生产的。

第四章 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一、安监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销号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二、各科、队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矿安监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矿安监科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单位存在 5

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安监科要及时汇总登记。安监科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事故治理隐患督办验收销号

一、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 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二、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矿、业务科室及区队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三、安监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

五、地方主管煤炭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 资金保障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二、单位财务室、采购部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七章 通报监督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二、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治理会议,通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因,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分析报告。矿长不在矿时,由矿长指定总工程师负责。严格会议制度,参会人员迟到者罚款100元,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并进行通报。安监科负责会议签字登记和会议记录。

三、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 7

项培训。

第八章 考核奖惩

一、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三、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部门,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200—500元的罚款。连续两个周未排查本部门安全隐患的,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各罚款200元/次;对隐患填报不及时、不规范、敷衍了事及未按要求填报的部门和个人,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在当月召开事故隐患排查会前,对已经整改完成的隐患未提交验收申请组织验收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每拖后一天加罚100元/次。

四、各部门要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情况 8

开展经常性检查,并纳入考核。

五、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九章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矿安全生产稳定有序的进行,保障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财产、生命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2015第116号)的要求,为充分调动矿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总则

1、本矿区域内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制度。

2、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安监科负责。

3、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4、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各受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 9

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5、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成立隐患事故举报接待组

组长:王新强 副组长:赵林

成员:唐磊、毕峰龙、罗友奎、刘亚星、陈小明 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隐患事故举报接待工作。

三、举报范围:

1、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各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

3、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行为;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6、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7、员工“三违”行为;

8、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9、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10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而上岗作业的;

11、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四、举报和受理

1、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向矿隐患事故举报接待组报告。

2、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所属部门及联系方式。

3、举报人的举报应有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

4、接到举报后,要建立举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5、必须及时将所举报的事故隐患通知相关的部门。

6、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五、奖励和惩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举报管理实行奖励和惩罚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0—2000元。

2、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部门或个人,经安监科调查属实并签认,上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2000—5000元。并在班组评先、个人晋级时予以此职工优

先考虑。

3、对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进行报告和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和部门处300—500元罚款并公示通报。

4、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继续生产的责任人和部门处500—1000元罚款并公示通报。

5、对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六、举报电话

隐患事故举报接待组内线:6035 隐患事故举报接待组外线: 组 长:王新强(13779086262) 副组长:赵 林( 15001691433)

成 员:唐 磊(15001691573)、毕锋龙(13609941760)

罗有奎(13579469890)、刘亚星(15292603332) 陈小明(13899603085)

第十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制度

为加强矿井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日常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 员:通风副总、采掘副总、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安监科、生产技术科、机运科、通风科、地测科、调度室、监控室、综采队、综掘队、机运队、机电队等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日常检查资料收集工作。

二、日常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是由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监员对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三、日常安全检查职责

1、安监科负责班安全常态检查,加强矿井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力度,有效消除矿井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堵塞漏洞,减少不安全因素,夯实安全基础,使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发挥其现场监督检查作用,不断提高矿井本质安全型水平。

2、分管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人员轮流对现场进行经常性、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项目包括:班安全常态检查、一通三防检查、防治水检查、机电运输检查、采掘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确认检查等。

四、相关要求

1、所有检查人员严格对照规程及标准进行检查。检查中要目的明确、突出重点,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到安监科填写日检表台账)。

2、安监科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及问题与现场检查情况,隐患查出人到安监科填写日检表台账,安监科负责制定“五定”整改表下发。

3、安监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患闭环管理流程安排、落实、处理。整改完后由矿分管负责人或安监科进行复查验收。

4、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盯守。

一是每天明确重点盯守的监管采、掘作业工作面。

二是重大隐患的整改必须明确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一般事故隐患在现场督促整改。重大隐患、重点区域、重要环节、重点对象等要实行“专盯”,直到整改完毕为止。

三是各检查组要适时根据自己的情况,明确“专盯”的内容、对象和要求。按照业务范围和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负责“专盯”的部门和人员。

四是安监科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和公示栏,事故隐患发现后归谁整改、谁验收、谁销号必须有明确规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每天在矿工作群(QQ、微信)上进行通报,各主管领导要加强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指导整改,并及时了解并掌握落实情况。

5、检查人员应保证所查事故隐患及问题的真实性,检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互相监督的原则。检查人必须对本区域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不得留死角、空缺。认真查找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6、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或及时汇报,要及时制止违规违章行为。对查出的突出问题,有必要的组织召开专题会,认真剖析根源,查找症结所在。达到举一反三,坚决堵塞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7、各检查人员一定要加强安全责任心,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测、预报、预防、预案、预控”的思想。对在检查中走马观花、弄虚作假、不按流程者,将严格追究其安全责任。

五、考核

1、矿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未及时填写隐患日检表台账的将进行考核200元/次。

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总工、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监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次。排查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三、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1)重大隐患(A):整改难度较大,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2)较大隐患(B):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区队不能整改的,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3)一般隐患(C):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直接处理的隐患。

四、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五、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整改。

六、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

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八、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九、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十、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统

一、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收入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安监科、财务室联合制定了本制度。

二、石梯子西沟煤矿井上、下用于安全生产或改造项目适用此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 17

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节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四、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依据新煤行管【2016】36号关于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我矿瓦斯等级鉴定为瓦斯矿井,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我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15元/吨提取。资金来源从销售收入中提取。

安全费用的提取工作由财务室按本条第

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 安全费用的使用

五、所提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本矿属瓦斯矿井,主要用于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等支出;

(2)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3)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4)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

(5)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6)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7)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8)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9)采煤方法改革;

(10)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11)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2)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13)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5)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6)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7)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1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六、安全费用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企业提取、分级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的管理,坚持“一月一汇报”制度;并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坚持自提自用的原则。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本矿自提自用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坚持重点保障的原则。

安全费用要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煤矿安全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水害防治、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等重点环节的需要。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督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的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坚持专户核算的原则。

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安全费用必须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使用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七、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以年度为期限,与生产计划同时编制、同

时审批、同时下达执行。

年度安全费用计划,须由本矿相关职能部门,科室分口编制,经主要负责人和矿委会审定后,报法人审核。煤矿对计划审核修订后,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在做好年度计划的同时,执行月汇报制度,每月初将上月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报相关矿领导,以审核安全费用使用情况。

日常安全费用申请使用基本程序:

1、各部门根据年安排的相应安全工程、设施、设备等总体进度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安全费用申请计划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完成后,由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或审核同意后决算计入安全费用使用账目内。

2、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严格按照后勤采购要求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由矿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定货。

八、安全工程项目严格履行程序,按照煤矿招标制度执行。

九、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监理制。列入安全资金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十、安全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修改、工程更改、材料代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矿长审核,并经法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节 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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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建立健全的煤矿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原则是:财务部门负责按标准提取,安监科对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所涉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单列,分管领导把关,报安监科,安监科审核汇总计划,安全矿长审定,送财务室和后勤部门,落实监督。

每月末、年末,财务科、后勤,严格按实际使用情况(资金和设备材料明细),做好报表,以全面掌握安全费用实际使用情况和安全费用项目实际情况,以方便进行协调调整。

每月、每年末实行两条线、双对口报告制度。一是财务科严格规定格式向财务部门报送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二是安监科收集上一月的使用情况,确保提取到位,使用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十二、加强安全费用管理,要将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煤矿财务预算。

十三、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安全费用实施主体,要按照专业分类建立专帐,做到专帐、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管理。

十四、安全矿长为实施安全费用管理的分管领导,安全科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费用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十五、为保证安全改造工程等按计划实施,在做好年度计划的同时,执行月汇报制度并纳入安全考核。

十六、财务室每月5日前,应将上一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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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发至安监科。安监科应建立各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账。

十七、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并编制审计报告,上报矿领导审核,抄送相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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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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