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0-03-03 13:42: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防治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整治的管理。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

《风险评价作业指导书》等。 3 事故隐患定义

3.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3.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工艺、设备缺陷等; 3.3 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伤害;

3.4 停产、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3.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3.6 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3.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化品的处理等)。

3.8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 事故隐患管理、整改责任

4.1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管理、整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负责。

4.2 事故隐患的责任划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4.3 事故隐患实行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或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4.4 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划分,定期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5 控制程序

5.1 各级组织和人员,都有义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到人人查找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5.2 属于轻微事故隐患的由车间、部门立即整改。

5.3 上级部室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相应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属于车间整改的交由车间主任签收并负责处理,属于职能部门整改或组织整改的,交由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能够马上整改的隐患,各整改部门要按整改要求及时落实措施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将通知书返回签发部门,签发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5.4 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成以后,公司生产副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落实,整改情况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汇总存档。

5.5 通过专家组、上级安监部门及自查结果,如果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公司应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公司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6 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考核,纳入日常和年终安全责任考核,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完成的重要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记入年度安全责任书考核档案考核。 7 相关文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8 相关记录

隐患整改台帐 《隐患整改通知书》 隐患排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风险评价记录)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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