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8:11: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户籍业务办理须知
一、出生登记
(一)政策规定
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一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二)落户原则
1、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户口登记机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户口补登、补录
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或市级公安机关相关批准,可以办理户口补登、补录手续;
1、1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
2、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
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
4、依据《中华人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1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6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32个工作日内办结。
户口主项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申请变更姓名;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二)公民实际出生日期和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并能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登记错误的出生证、原始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但公务员、在编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等其他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受理。
(三)公民的民族成份登记错误或依照规定变更,经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申请更正或者变更民族。
(四)公民性别错误或实施了变性手术,经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申请更正或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 迁入登记
(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夫妻投靠;
2、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
3、未所年人投靠父母;
4、收养;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6家属随军;
7、投资兴业;
8、购房;
9、人才引进;
10、大中专学生录取;
11、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
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
13、刑释解教;
14、留学回国;
15、入境定居等原因。
(二)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9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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