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2020-03-03 03:03: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中学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考勤纪律,增强教职工责任感,确保学校进行正常有序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第七十九中学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学校所有部门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是对学校全体职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学校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本制度由各教导主任主管负责执行,校长、副校长负责审批,人事干事负责备案监督和做考勤统计。

第二章

考勤相关标准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本学校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10-4:30。 第二条

病假、事假、丧假时间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假期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第三条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5元,月度累计超过4次(含)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基础津贴部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一 打卡管理

第一条

教职工上班通过指纹机打卡考勤,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者为迟到。迟到是指教职工7:30以后,8:30之前到岗,早退指教职工3:30以后,4:30之前离岗。

第二条 本学校实行早晚两次打卡制,上下班未打卡者,需上交书面说明,未提交原因且无请假单按旷工处理。 二 休假管理

第一条

教职工假别:分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和公假九种。

第二条

教职工休各种非节假日、寒暑假假期前,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需提前安排好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假前与教导主任及同事沟通协调好工作安排,教导主任需认真审核请假人工作交接是否妥当、合理,以确保学校交易工作日常进行。

2.请假者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时间、请假原因等内容; 半天以内的请假由本年级的教导主任签字审批;1天的请假由副校长签字审批;1天以上及外出大连市的请假需经校长审批,以上请假均需交人事干事备案。

第三条

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单》作为考勤的依据之一。职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 三 各假种规则

第一条

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大型节假日,包括元旦、五

一、国庆、春节等等。法定节假日休假,以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发布的放假通知为准,无需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处理个人事务请休的假期,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应按请假程序事先请假,相关审批人应对请假事由予以核实。事假期间按7元/小时,60元/天标准扣发绩效工资;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含3天)扣发绩效工资基础津贴;年度内累计事假7-10天,扣发年度绩效工资300元;累计事假11天(含11天)以上的扣发年度绩效工资700元。

2.原则上不接受事后请假,但遇偶发事件,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其它途径通知教导主任,并委托他人代为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未及时履行上述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病假:指教职工因病请休的假期。教职工请休病假,须凭医院所出具的病休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因病请假,假前或假后需提交医生签发并加盖医院公章的休假证明、病历证明等予审批人审批,并在学校规定的病假期内作病假处理。

2.教职工确因病无法亲自请假,应委托同事或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假者,必须于假后补办一切手续,提交医院的休假证明、病历证明等。

3.教职工病假按3元/小时,30元/天标准扣发绩效工资。月累计连续病休超过7天(含7天)扣发绩效工资的基础津贴。超过1个月(含1个月)扣除其岗位工资。年度内累计病假15-22天,扣发年度绩效工资300元;累计病假23天以上(含23天)的扣发年度绩效工资700元。年度内累计病休6个月以内(含)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婚假:指教职工结婚请休的假期。婚嫁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根据国家规定,教职工结婚享受3天的婚假假期,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额外享受7天的奖励假,婚嫁含法定节假日。

2.教职工休婚嫁需一次性休完。婚假(包括晚婚奖励假)期间,各项薪酬待遇不变。

第六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教职工有3天的陪产假。

2.晚育(24周岁后初育)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享受奖励假30天。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4.女教职工哺乳期内,每个工作日享受哺乳假1个小时(含路途),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推迟上班1个小时或提前下班1个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每个工作日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不能合并使用。

5.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根据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计算。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其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

7.产假期间待遇执行本市政策,教职工产假期间绩效津贴执行满勤津贴200元。

第七条

丧假:指教职工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请休的假期。丧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丧假期间,各项薪酬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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