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2020-03-03 07:50: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通过仔细阅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为广大业内朋友梳理了如下关键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34号文提出了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黄勇教授认为,《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强调了与《反垄断法》《公务员法》的衔接,责任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行为,与公务员考核直接挂钩,将有力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认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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