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调查操作手册

2020-03-03 05:22: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授信调查概述 1.1 授信调查的有关概念

(1)授信。本手册所称授信是指银行对客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既包括客户同意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额度、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等额度的可定,也包括额度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成若、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2)问题授信。本手册所称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次级类及以下授信,或用信主体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的授信。 (3)授信调查。本手册所称授信调查(包括评估、下同),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授信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收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

(4)授信调查人员。本手册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银行各级行客户部门中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专业从事或参与授信调查工作、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的相关人员。

授信调查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和经办责任人制度,授信调查环节的有权决策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负责具体调查工作的有关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省分行组织的联合授信调查,省分行客户部分负责人和二级分行行长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在调查报告上审核签字的客户部门副职和二级分行前台副行长承担第二调查主责任人责任。

调查经办责任人有多名的,调查主责任人可圈定一名业务素质高的调查经办责任人为调查主经办责任人。调查主经办责任人在调查主责任人的安排与指导下进行授信调查工作,不改变调查主责任人责任。 1.2 授信调查人员的职责

1.2.1 调查主责任人的职责(包括第二调查主责任人职责)

调查主责任人对出具的授信调查意见及调查环节全部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 组织拟订明确的客户调查对象和业务品种; (2) 组织初步认定客户生气;

(3) 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成立调查组,指定调查主经办责任人,并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4) 审定调查方案;

(5) 对辖内大额授信,参与实地调查,并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

(6) 审核调查运作程序和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审定调查报告(调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1.2.2 调查主经办责任人的职责

调查经办主责任人对调查行为及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负责,对全部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分工调查的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事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 拟订调查方案;

(2) 按规定收集客户资料;

(3) 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4) 对授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5) 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 (6) 按规定调查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情况; (7) 分析与论证授信整体情况;

(8)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按规定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表) 1.2.3 调查经办责任人的职责 调查经办责任人在分工范围内对调查行为及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负责,对分工调查的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 按规定手机客户资料;

(2) 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3) 在分工范围内对授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按规定调查集团性客户关联情况;

(4) 在调查程序结束后对分工调查内容按规定形成调查意见。 1.3 授信调查的程序 调查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受理→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专家咨询)→撰写调查报告(形成调查表)移交审查部门→(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 1.3.1授信受理 接到客户申请后,调查主责任人应确定一名调查经办主责任人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认定,内容一般包括: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种类、是否开办该项业务、是否符合授信准入的基本条件等。受理客户申请时一般应要求客户出具如下资料:

(1) 客户申请授信的用途证明,如经济或商务合同、项目招投标书、商铺发运单据、购买材料清单等;

(2) 客户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近年度与近期财务报表等;

(3) 担保资料,如物权凭证、抵押资产清单、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等。 调查经办责任人对初步认定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调查主责任人审定。调查主责任人同意受理的,在借款(授信)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签署名字与日期。 1.3.2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

对下列授信的调查,应制定调查方案(低风险授信除外):客户年度统一授信、大额授信、问题授信、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展期或者借新还旧及其他。

调查方案应明确一下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及重点、调查人员分工和职责、调查方法及步骤、调查时间及结论要求等。 1.3.3实施调查行为

对各类客户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调查内容及如何具体实施调查行为相见第二之第十章,本章仅明确收集客户资料的基本要求和调查方法。 1.3.4.1 收集客户资料的基本要求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并要求客户(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除外)对资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客户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调查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已核实”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对同行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客户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资料,已财务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1.3.4.2 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实地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到客户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授信调查人员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 (1) 实地调查

● 账务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功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的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帐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如有必要可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有必要可向客户的对手单位进行查询核实等。

● 面谈制度。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责任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核心管理人员的个人资产和信用状况、个人主要经历、个人道德操守、个人综合素质,以及客户的真实经营战略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建立面谈记录制度,调查人员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对面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和面谈内容等予以记载。面谈笔录不得由客户代为记录,并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 实地走访。对下列项目,调查人员应亲赴客户现场和相关场所,实地调查、取证和核对:

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初步判断客户的项目施工进度、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申请授信的资料相一致;

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的存放地点,判断“账实”是否相符;了解、判断固定资产、存货的物理状况及价值状况,如固定资产的包括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进行了编号管理、存货“残、次、冷、背”情况是否突出等;

提供银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了解、判断抵质押资产的保管措施是否得当、抵质押资产的物理状况和价值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2) 间接调查

主要通过查询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S)、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有关信贷档案,了解客户及保证人用信状况及用信记录。如有必要,还可以通过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查询或索取相关资料,可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对客户及保证人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和保证人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通过收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哟管客户及保证人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对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文书、证明书、信函等原件可直接采信;对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方可采信;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

通过银行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

1.3.5专家咨询

对集团性客户授信、情况复杂的大额授信、疑难授信等,可以视情况在调查评估或审查、审议环节,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咨询。 1.3.6授信分析与论证

调查过程中及调出哦东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须认真分析与论证以下主要内容与事项: (1) 合规性认定,授信申请人及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授信项目的各种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授信申请用途是否合规、合理;授信业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2) 安全性认定,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客户是否符合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客户信用风险是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现象、客户未来的现金流能否保证按期偿还银行授信;是否落实了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3) 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各类授信风险,是否落实了或能够落实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4) 授信预期综合效益分析,授信收益是否能够有效覆盖该笔授信业务可能的风险损失。 1.3.7撰写调查报告(调查表)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调查主经办责任人撰写授信调查报告(调查表)。授信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2) 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包括客户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者素食,主要关联企业等情况;

(3) 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4) 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行业状况及市场分析,客户分析,客户近年来的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分析其连续性、合理性及可信性,对客户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进行分析评价;

(5) 对具体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价,包括授信的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授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用信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先进性及适用性、资金落实情况、产品及市场评价等;

(6) 授信担保情况及担保能力分析;

(7) 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8) 综合效益分析;

(9) 结论。是否同意办理该项业务,对授信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五级预分类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就、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查主经办责任人形成调查报告并签字后,将调查报告及有关主要资料提交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应签批明确意见。调查主责任人未来参加现场调查的,对采取内部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和已有部门副职在调查报告上审核签字的其他授信品种,调查主责任人可仅在调查确认书上签批明确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对调查程序和方法的认定,对调查完整新和有效性的认定,是否同意调查结论并移交审查部门等。

调查主经办责任人与调查主责任人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将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录在调查工作底稿,但调查报告的结论应以调查主责任人意见为准。 1.3.8资料移交

调查主责任人对同意的授信申请事项,制定客户部门人员,将授信调查报告、主要资料及工作底稿一并移交审查部门审查。严禁将资料交由客户代为移交审查部门。信贷资料以教师,应填制资料交接清单。对不同意的授信申请事项,退回调查主经办责任人,调查主经办责任人应在规定的调查时效届满之前通知客户,并向客户简要说明主要原因,但调查人员不得向客户泄露银行内部决策秘密,也不得想客户授意通过编造、伪造资料或其他途径重新申请。 1.3.9录入CMS 授信调查人员应按规定将有关调查信息录入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做好维护工作。 1.3.10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

对授信审查或审议要求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调查人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补充资料应由调查主经办人责任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

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安全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作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重大事项包括: (1) 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2) 客户组织架构、股权接口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3) 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4) 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5) 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6) 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7) 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8) 其他。

1.4授信调查的时效要求

(1)授信申请到决定是否受理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2)对有两客户固定资产贷款或优势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其他固定资产贷款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3)对新营销优良客户的公开统一授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九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存量优良客户的公开统一授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4)对优良客户的短信授信业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程序;其他客户的短期授信业务自受理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程序。 以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书面报主管行长比准。

第二章 大、中企业法人(不包括房地产类)授信业务调查内容和方法 2.1资料收集与准入资格认定 2.1.1 收集基本资料

授信调查人员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心资料,主要包括:

(1) 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所从事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对国家实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等。

(2) 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协议、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内部结构及利润分配方式等。

(3) 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

(4) 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原则上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申请人可以例外)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和信用记录等,法定代表人需经主管部门任命的,须提供主管部门的任命书;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印鉴卡及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必须现场督签)。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授信申请人,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7) 经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 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9) 根据资料,要求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

(10) 其他资料。

2.1.2 初步认定客户准入资格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收集的客户资料,初步认定客户准入资格,对符合客户准入条件的,继续实施调查;对不符合客户准入条件的,经报请调查主责任人同意后,终止调查程序,并及时通知客户,向客户简要说明原因。大、中企业法人客户(不包括房地产类客户)基本准入条件如下:

(1) 企业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

(2) 简历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3) 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表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4) 新增贷款客户信用等级为级AA级(含)以上,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5)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其中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资本金在200万元美元(含)以上;

(6) 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限竞争性授信申请人) (7) 资产负载率低于70%; (8) 现金流量充足; (9) 经营效益良好。 2.2授信申请人调查 2.2.1调查主体合法性

(1)调查认定授信申请人是否具备授信主体资格。

查验授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税务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

对所从事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查验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对国家实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查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对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查检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外商投资企业,查检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认定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查检授信申请人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授信申请人印鉴卡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等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的资格和条件。

通过查检难以判断授信申请人印鉴卡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真实性的,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等级挂历部门取得其预留签字与印鉴。 (3) 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查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生效条件,认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政史系、合法性和有效性。

2.2.2 调查授信申请的基本情况 2.2.2.1 历史沿革调查

(1)查检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了解授信申请创办时间、变更情况以及主要领导人的变更情况。

(2)收集、核查授信申请人以往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查询公开媒体上相关信息,咨询上下游企业和竞争对手等,分析其自创办以来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实力、主要产品的变化、市场销售及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变化、社会影响等情况。 2.2.2.2注册资本调查

(1)认定注册资本的合法性。查检实收资本明细表,查阅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认定注册资本的合法性。特别要把握以下几条: ●注册资本是否瞒住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无特殊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是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对于未按期缴纳的,要查明原因。《公司法》规定,除一人公司以外,不要求公司股东一次性出资实缴到位,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结构是否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调查。

查检有关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表,分析、验证股东是否按营业执照记载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足额出资到位,出资方式是否与章程一致,有无用贷款作股本权益性投资或间接用于资本投资现象。具体分析、验证发放详见第九章相关规定。 (4) 注册资本使用情况调查。

核查有关会计科目、会计记录、财产会计报表、重点调查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或嫌疑,对股东、关联企业在公司往来款项有大额挂账、频繁变更股权结构等情形要予以关注,调查、分析其合理性。具体分析验证详见第九章相关规定。 2.2.2.3股权结构调查

查检授信申请人公司章程、股权证明、验证报告等,并结合注册资本的调查吗,分析各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情况,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资本实力等。 2.2.2.4经营范围调查

查阅客户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结合其他调查中了解的客户实际情况,分析经营范围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2.2.2.5内部治理结构调查

查阅授信申请人相关内部控制文件,面谈相关人员,了解客户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着重分析客户组织机构是否合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规范,有无少数人控制或暗箱操作等不正常现象;是否建立了明确的内部授权和分配责任的颁发,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内部机构的运作是否合理、顺畅,运作机制是否灵活、贴近市场等。 2.2.2.6核心管理层调查

查阅授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等的简历,面谈相关人员,分析核心管理层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

2.2.3调查信用状况及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 2.2.3.1银行信用状况调查

查询CMS和人行征信系统,查阅相关银行帐簿和财务会计账簿,了解授信申请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开销户情况、授信情况、历史信用记录、履约记录、存款及结算资金往来、对外担保、诉讼等情况,分析授信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挪用银行信贷资金,是否存在利用多头开户逃避银行监管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还款意愿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与金融机构的诉讼等。

集团性授信申请人还应分析是否存在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等情况。 2.2.3.2商业信用状况调查

查阅授信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纳税证明,分析财务会计报表相关应付科目等资料,必要时通过咨询上下游企业等,分析判断授信申请人是否按章纳税,是否有偷漏税情况,是否存在违约及商业诉讼等情况。 2.2.3.3与银行业务合作关系调查

查阅在银行账户开销情况、货款、结算、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情况,分析日均存款额是否保存在合理的水平及是否与银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货款归行率是否与银行的信用份额相匹配、授信申请人是否配合银行日常的信贷监督和资金账户监督等,测算授信申请人对银行的综合回报率。 2.2.4非财务因素调查

2.2.2.4.1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调查

通过收集权威部门、公开媒体相关信息,分析客户所处行业的国家行业政策、供求关系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对授信申请人的影响,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等。

实地调查授信申请人车间、经营场所,收集其技术、生产能力和产品等资料,判断其技术、生产能力和产品是否为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鼓励和允许。对列入限制类的产品和项目,要结合行业市场分析,判断授信申请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发展前景。 2.2.4.2行业市场调查 综合下列调查,对目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的行业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授信申请人实际情况,判断其在行业中的优劣势、发展前景和当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等。

田野调查操作手册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华夏银行授信预审调查概要

第二部分:授信调查申报

华夏银行小企业客户授信调查实施细则

担保授信前尽职调查制度

操作手册

操作手册

操作手册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授信调查操作手册.doc》
授信调查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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