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书

2021-04-06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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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州店街道办事处六郎坟村,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宝应县××路××排××号。 被申请人:山东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国道××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对上述被申请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196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由被申请人山东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从申请人处租赁物资设备。合同约定,租金每月一付,连续两次不支付租金,申请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却单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已诉至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请求。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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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马见春,男,193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魏桥镇弭家村。

被申请人:岳新文,男,40岁,汉族,住邹平县魏桥镇朱官村。 申请事项:保全被申请人在邹平县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的肇事车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立案,鉴于被申请人拒不负担医疗费用,因此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保全车辆的车牌号:鲁MH2736。申请人以侄儿价值十万元的拖拉机提供担保。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见春

2009年9月29日

民事诉讼状

原告:马见春,男,193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魏桥镇弭家村

被告:岳新天,男,40岁,汉族,住魏桥镇朱官村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200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驾驶三轮汽车在范家村北边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论车发生事故,致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由邹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至今,原告仍在接受治疗,被告拒不负担医疗费用,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审理。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见春

20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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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格式文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原告公司与被告就形成纠纷,因被告正转移财产,为

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我司愿依法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一:被告财产清单

(二)、示范文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青年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庄建国

被告:深圳新光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沙头街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梁兴辉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光饲料有限公司就货款支付形成纠纷,因被告正转移财产,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57.5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我司愿依法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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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曾都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我诉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缺乏诚实,信用度极低,并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为了确保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城区第2009010048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限制其转让等财产保全措施。本人自愿提供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余彩品,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随州市东城办事处文峰西街141号,居民身份证号:429001196403254612,手机:13908665876

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身份证号:42061919620508649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迅速请偿借款97500元及利息,并以在山东青岛搞工程让我花了近七万元,由他归还。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何敬林于2012年9月5日找到我,声称因搞工程急需资金,从我手中借现金(人民币)975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使用期限15天,即在2012年9月20日还清,同时以房屋作抵押。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总为三分。借款使用期满后,被告却躲而不见,原告四处找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迅速清偿借款97500元,并责令其按双方约定三分利率承担借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曾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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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万元人民币。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 经依法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名下有位于 XXXX。

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已经产生利息5万元人民币左右,最终利息将按月利率2%计算到还清日止),保全XXXX不算超值。为了本案以后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5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愿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0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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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特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自有的机械设备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担保书

*****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且已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愿以自有的工程机械:***12辆(原值每辆元,共计价值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不当,担保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担保人:*****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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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0255728,电话:13948877966。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0424198004293616,电话:15335535744。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8202150329,电话:18647192870。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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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与被申请人关系。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固定资产及银行账户。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让或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诉讼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男,汉族,住址:。

身份证号:

被担保人:,男,汉族,住址:。

身份证号:

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张庆生诉赵秀忠、胡东平、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

已经受理。被担保人已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现以中国农

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开化支行帐户所存款项,共计万元人民币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担保人自愿为此担保承担应法律责任。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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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柴维炉,男,40岁,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嵩峰乡里洋村柴家组。现住地址:台江县炮台路二小边上。电话:15185692027。

被申请人:粟玉光,男,48岁,侗族,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21-4号。电话:13985843509。

被申请人:粟周福,男,58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885538238。

被申请人:粟周文,男,60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985839597。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朱小欧,地址:贵州贵阳市遵义路67号,电话:0851-5987432。

被申请人:革一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程兴超。 请求事项:要求冻结粟玉光在革一乡政府下拨的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231878.2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20日和被告粟周文、粟周福签订了台江县革一乡江边村大坟山土地整改(后改由粟玉光和乡政府签订),说好了做好即验收,验收后三个月付清我的全部施工劳务费,原告按被告合同完成了工程,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在政府的下拨款中恶意扣留我们农民工

劳务费。经我们无数次摧款后,对方依然拒绝支付首欠款164500元,利息45007.2元,误工费1万,精神损失费1万元,诉讼费2371.00元。我于2013年元月对粟玉光等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

特此申请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柴维炉,男,40岁,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嵩峰乡里洋村柴家组。现住地址:台江县炮台路二小边上。电话:15185692027。

被申请人:粟玉光,男,48岁,侗族,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21-4号。电话:13985843509。

被申请人:粟周福,男,58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885538238。

被申请人:粟周文,男,60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985839597。

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一段268号,法人代表:古昭平,电话:0832-3982486,传真:0832-8711609。 被申请人:台江县方召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李明渊。 请求事项:要求冻结粟玉光在方召乡政府下拨的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624201.8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我和粟周文、粟周福签订了台江县方召乡巫梭村长瓜你土地整改合同(后由粟玉光和乡政府签订),并按要求完工后即验收,验收后三个月付清我们所有余款,但截至2013年1月,经我们无数次催要,对方依然拒绝支付我们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313000.00 利息246205.8 元,误工费50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

诉讼费4996.00元。我于23013年元月份对粟玉光等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截判文书的执行。

特此申请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

推荐第10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申请采取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写明请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1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有关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证据)

1.书证件;

2.物证件;

3.证人住址:

【填写说明】

1.请求事项。即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处所及要求保全的方式等。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2.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第12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归还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龙宝印盒石78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6666—4,法定代表人:法文。

被申请人:方法,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9号,身份证号码:511202197505601350,电话:1389611111111。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被申请人租用的申请人场地内的所有生产机器设备(位于万州区龙宝印盒石78号,数量:3台,金额共2万元);

2.被申请人生产的水泥砖(位于万州区龙宝印盒石78号,数量:若干,金额共约5万元);

3.被申请人房产一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5号41—402,房权证301字第033444号,保全金额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7月18日,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场地空坝租给被申请人作为厂房,约定租期为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4.5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找申请人续签租赁合同,也未将场地归还给原告。2011年3月29日双方又签订清场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日前清场,否则被告应以每月2万元的价格支付租金。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清场,申请人于2011年7月7日诉诸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场地,并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每月2万元的租金。万州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于2011年9月21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10)万法民初字第05867号。2011年9月22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欲转移租赁场地内的机器设备和生产产品。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扣押被申请人场地内的所有生产机器设备和生产产品,以及被申请人房屋一套,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精彩印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1

第13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蔡仁志,男,1983年9月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叠石村187号。

被申请人:吴灵波,男,1986年3月生,汉族,家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水木清华28幢202室。

请求目的: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30万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借贷合同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判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二、九十三条之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绍兴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申请人:

年月日

第14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XXXX公司的债权XX万元和XXXXX公司的债权XX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XX万元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X月X日至2012年X月X日给被申请人供应了XXX吨,金额共计XXX元的熟料。被申请人于2012年X月X日给付申请人XXX元熟料款、于2013年X月X日给付申请人XXX元熟料款、于2013年X月X日至X月1X日给申请人退回折价XXX元的熟料,现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熟料款XXX元。

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熟料款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资金运转困难,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了诉讼向被申请人索要拖欠的熟料款XX元及暂截止到2014年X月X日的利息XXX元。现被申请人在XXX公司拥有XX万元债权和XX公司拥有XX万元债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特提出此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X年X月X日2

第15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文健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752528899

被申请人: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董事长

住所: 天津市宝坻区天馨家园底商河畔观澜渡 电话:13116067676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予以查封。

不动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地块位于天津市宝坻区 霍各庄镇海滨国际商贸物流城宝中路两侧。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2012)一中民四初字第10号。与此同时,申请人依法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其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违约金、利息以及赔偿申请的经济损失等共计¥70672535.78元。

日前,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开始通过多种手段准备转移涉案财产的行为,试图逃避履行其相应的支付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在案件裁决后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封。

谨 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2年6月日

第16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黑龙江XXXXXXXXXXX,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XXXX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女,X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XXX25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81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同价值的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0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厦门市开元区禾祥西路XXXX号之XXXX楼及二楼店铺(房产证号码为:厦地房证第00145939号)出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已向福建省厦门市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望予准许。 财产线索: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XXXXXXXXX千里村温山XXX号天颐桃源一期滨水住宅XXX幢房屋。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黑龙江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二0一XX年X月XX日

第17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生,农民,云南省新平县人,住云南省XXX乡中寨村委会XX号,身份证号码:53242819680XX。联系电话:138877XX。 被申请人:XX,男,彝族,1972年4月12日生,云南省新平县人,住云南省XX县X乡XX村委会XX号,身份证号码:5304271972041XX。联系电话:18787XX1。

请求事项

要求扣押被申请人XX在XX县X乡政府的公路工程款1XX元。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份,被申请人因做公路工程,无钱支付工人的工资。201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找申请人借款115000元,说是用115000元去支付工人的工资,到 2013年7月20日一次性向申请人赔还,但是被申请人到赔款时间不赔还借款,申请人一直打电话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都不接电话。申请人于2013年7月对被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工程款,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申请人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庭依法扣押被申请人XX在XX县XX乡政府的公路工程款X元 ,特此申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2013年7月25日

第18篇: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郝某,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陕西省——县——乡——村号。无业,电话:。

被申请人:霍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陕西省--县---镇----路号,无业,电话:。

保全请求: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集团的货款50元

二、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担保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9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许宸,男,1987年02月28日生,汉族,住址:苏州市吴中区龙桥前街19号,身份证号:320502198702283510。

被申请人:杨义,男,1979年08月12日生,汉族,住址:

安徽省和县沈巷镇双桥行政村许杨自然村36号,身份证号:342626790812097,系肇事车辆浙E6076Q机动车的驾驶者,电话:188 6218 1026。

被申请人:沈永根,男,1960年03月14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千金镇东马干村简家埭161号,身份证号:

330511196003142814,系肇事车辆浙E6076Q机动车的所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扣押浙E6076Q机动车或保全被申请人杨义和被申请人沈永根28400元的相应财产;

2.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9月03日19时,被告一杨义驾驶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二沈永根所有的浙E6076Q机动车从西环高架下来后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劳动路口追尾原告许宸的机动车,致使原告车辆苏E.3ZM27损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沧浪大队2012年09月1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许宸不负事故

责任,事发前被告二沈永根为其车辆在被告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杨义吸毒驾驶车辆撞坏申请人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保全请求,请贵院依法审查批准!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

附:浙E6076Q机动车现扣押在沧浪区交警大队,承办警官刘杰,联系电话:6865 9764.

第20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12月17日

《保全申请书.doc》
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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