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纳税义务人自查补税滞纳金征收问题的意见

2020-03-01 19:38: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海关总署文件

署税发〔2009〕513号

海关总署关于2009年纳税义务人自查补税滞纳金征收问题的意见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以来,总署陆续接到一些海关来文或电话请示,要求总署对企业自查自纠、主动补税的纳税行为是否加征税款滞纳金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海关法第六十条,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分别对海关征收滞纳金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规定。但是,近来各关请示的有关企业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主动补税的情况并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对新形势下出现的自查自纠、主动补税现象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国内经济周期以及宏观政策措施频繁调整等诸多因素影响,国内进出口企业面临国际市场萎缩、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等多重困难,按照保税收与保增长有机统一的原则,决定对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企业自查自纠、主动补税的情况,除海关核查后作违规处理的外,海关不予征收滞纳金。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滞纳金,海关不予调整。对今后有关企业自查自报、主动补税行为是否征收滞纳金的法律问题,总署将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明确。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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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纳税义务人自查补税滞纳金征收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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