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2020-03-03 04:46: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张家口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

行业准则

第一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需合法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备案,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驻物业项目,并做好相关资料及物业服务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和交接验收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妥善处理业主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物业服务纠纷。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省市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并协助业主依法开展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滥用、挪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恶意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和商誉。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有序的原则参与物业项目的投标,不得损坏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下列行为:

(一) 未经选聘擅自进驻物业项目;

(二) 物业服务合同未满擅自撤出物业项目;

(三)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拒不撤出物业项目;

(四) 以低于市场价格、暗箱操作、恶意诋毁、欺骗等方式取得物业项目;

(五) 其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服务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进行,并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清退及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机密.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隐私,不得利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业规约

第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规约,提倡“诚信经营”、“守合同重信誉”。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反对弄虚作假,反对有违物价政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要以互相压价格得一时之利而损害行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等各项法规政策,依法工商年检、依法纳税,各类会计报表真实可靠。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配合各级协会工作,发挥其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作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应参照本《行规行约》处理,也可请协会或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物业服务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业主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督促业主遵守《业主规约》,正确行使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行业道德

第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遵守行业道德风尚,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增强互利互信、加强团结协作,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逐步创建并完善自身企业文化,传播行业正能量,引导企业新发展。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服务项目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行业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第六条 行业从业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礼貌待人,树立和维护物业行业良好形象。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爱心城市、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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