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银担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0-03-01 18:10: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推动银担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甘工信发【2011】632号

各市、州工信委,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5号)精神,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 ]17号),结合甘肃省融资担保业发展实际,现就推动银担合作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积极推动银担合作业务加速发展

扶持引导融资性担保业务加快发展,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近年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项关键措施,对此,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都应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引导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扶持担保机构壮大实力;银监部门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把扩大银担合作做为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使金融服务“三农”的重大举措,积极拓展银担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加强银担合作做为防控风险、开拓市场的重要举措,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型中为长远发展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靠实工作责任,完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

依据《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5号)精神,我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实行省工信委集中准入审批与市州县级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属地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持融资担保机构按季报告并审核其资本金运营情况;按年对其开展经营状况及合规情况审计;逐步建立完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定期不定期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建立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清理退出机制。

三、加强监管互动,提高银担合作信息共享水平

(一)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网上收集系统,适时收集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及在担保债务状况等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查询,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核实担保机构情况。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12年起按季向省工信委上传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数据及担保机构资金等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股权及高管变动、出现重大风险、发现违规经营、给予监管处罚等对银行开展合作有重要影响的事件,相应监管及管理部门应及时主动公告并给予查询便利。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因监管需要可出具经单位领导签字的正式查询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账户、保证金账户及担保贷款情况,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准入管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应坚持准入审核与担保贷款审批相分离的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准

入申请,应及时审核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要求,明确告知能否受理及审批准入时限,是否准入均应及时告知。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应坚持以下基本条件:

1、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年检结论符合管理标准;

3、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与实有现金资产相符;

4、融资性担保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5、融资性担保机构无关联互保等套取银行贷款行为;

6、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保证金实际到账;

7、担保贷款逐笔面谈面签。

(三)合理确定业务合作准入门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准入注册资本金标准限制应切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准入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求应与《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相一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股份制银行应本着扶持区域经济发展、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原则,主动反映当地实际,积极争取总部给予甘肃省差别化特许准入政策,适当降低欠发达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准入门槛,体现大型银行的社会责任。

(四)规范担保业务合作主体。依据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政府《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在甘肃辖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必须持有省工信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因此,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凡未申

办经营许可证的,应督促其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办,逾期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业务合作,防止因担保主体无法定许可资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带来风险。

(五)明晰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区域。为便于监测,控制风险,对注册资本及净现金资产额不足五千万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只能在其注册县区辖区内开展业务;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可在其注册市州辖区内开展业务;一亿元以上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五、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水平

(一)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引导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原则,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信誉、资本金与净资产状况、风险准备及代偿能力、担保费率等,制定动态的担保金放大倍数评价管理体系。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净现金资产10倍范围内确定担保责任余额或授信总额,尽可能提高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有效发挥担保资金放大效应。

(二)积极完善担保贷款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共同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把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作为拓展信贷服务、延伸金融产业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一项战略选择,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一经济合作基本原则,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代偿及损失责任分担比例,以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双方共同防范风险的责任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担保保证金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对讲诚信、运作规范、内控有效、资金充实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逐步扩大担保放大倍数,降低保证金缴存额度。

(三)切实体现国家的经济和产业扶持政策。对担保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执行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并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够有效提高和延伸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贷后风险管控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本着成本效益原则,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

(四)创新合作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在相应产业、行业或区域有优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拓展业务有互补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创新合作方式,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推动提高合作层次,力争推出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育那些资金实力强、管理规范、有发展潜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战略性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五)提高担保贷款审贷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重视和积极培育银担合作业务发展,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授信管理模式,优化审贷流程,缩短审贷周期,为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建立银担合作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信息已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拓展银担合作信息交流渠道,建立担保机构信息反馈机制,增强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可信度,解决银担合作信息不对称问题;改革不适应的银担合作内部制度,理顺合作机制,共同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和评估,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六、落实帮扶措施,强化行业自律

(一)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把帮助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高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做为其风险监管的基础工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政策及法律咨询,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监管,促使引进人才,帮助其培养起一支专业化管理团队。

(二)积极帮助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完善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作,开展联保再担保,发挥整体优势,拓展发展空间;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共享,促进相互取长补短,带动行业整体加快发展;完善贷款评估及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诚信意识,保证风险准备金和风险保证金及时足额提取,切实提高行业实力和信誉度。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积极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解决遇到的政策难题,打通发展瓶颈;适时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对接平台,增进相互了解,畅通信息交流,促进扩大合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担保业发展的扶持资金,以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业的快速发展。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本意见转发辖属机构,并结合各自实际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落实意见。落实意见抄报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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