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下井带班管理考核制度

2020-03-03 20:30: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下井带班管理考核制度

公司所属矿山: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强化公司所属矿山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矿山单位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工程师。

第二条矿山企单位领导在井下带班时,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三项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 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

(三)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第三条矿山单位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 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四条矿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

第五条矿山单位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矿山单位领导名单、随同下井带班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下井与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矿山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在本公司OA系统、办公楼、职工宿舍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第六条公司每月当对矿山单位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进行考核。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冒名顶替下井或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同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按受监督。

第七条下井带班领导必须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交接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八条下井带班领导应当将下井和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下井带班登

记档案上,以存档备查。

第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公司所属矿山单位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核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矿山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矿山单位下井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降职处分,并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5000仟元。

第十三条矿山单位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免职处分。

第十四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矿山企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矿山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2010年7月26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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