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顾问费用补偿的协议

2020-03-04 00:43: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务顾问费用补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重庆申信信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永建设)的财务顾问,为兴永建设提供融资服务,并由兴永建设支付相应财务顾问费用,由于此次财务顾问业务构成复杂,兴永建设所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存在无法足额支付申信信嘉报酬的可能,因此,甲方同意,在兴永建设所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无法足额支付申信信嘉报酬的情况下,由甲方补偿不足部分。

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甲方支付乙方的财务顾问补偿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财务补偿协议的金额

1,乙方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

乙方作为兴永建设的财务顾问,为兴永建设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将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费率计算方法如下(兴永建设应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费率表述为:X):

X=12%-兴永建设融资年利率;

乙方作为兴永建设的财务顾问,为兴永建设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将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总额计算方法如下(兴永建设应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总额表述为:Y):

Y=(12%-兴永建设融资年利率)×融资年限(年)×融资金额。

2,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补偿费用的条件:

在兴永建设获得由乙方介绍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融资,乙方获取兴永建设承接园区相关建设工程总包资格后,

当X≧1%时,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当X

当X

A=0.5%—X÷2;

当X

B=A×融资年限(年)×融资金额。

二,支付融资顾问补偿费用的方式和时间

1,如果此次财务顾问业务符合前述支付条件,甲方应在兴永建设获得融资并确认承接对应工程项目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财务顾问费用补偿款;在四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2,甲方将款项支付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收到全部补偿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三,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随意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论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如符合本协议前述支付条件,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仍未按照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补偿费用则视为违约,甲方须承担融资顾问补偿费用每日千分之五支付延迟支付利息。

四,保密条款

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对方的经营信息、商业机密以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双方应负保密义务。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第三方披露。

五,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如本协议有未尽事项,双方应以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签订。

七、其它:

1、本协议书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时间:时间

合同签订地:

财务顾问费用协议

财务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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