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五项制度(全文)

2020-03-02 15:05: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宗教场所五项制度

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搞好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秩序;不得干预行政、教育、计划生育等。

第二条 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寺管会由本坊信教群众协商选举产生,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人组成,任期三年,也可以连选连任,对个别不称职的可以依据清真寺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随时调整。寺管会的组成,必须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管会职责是:

1、组织本坊群众搞好团结,同时和邻坊搞好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2、安排寺内的各项事务和教务活动;

3、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见选聘、解聘阿訇;

4、实行民主理财,做到财务日清、月结、季公布;

5、绿化、美化寺内外环境;

6、搞好清真寺的社会治安;

7、寺管会第月召开一次阿訇、满拉、寺管会全体成员会议,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排寺内有关事宜。

第三条 清真寺选聘阿訇主持教务,必须由本坊的群众民主协商,一般在本县内选聘。

1、被选聘的阿訇必须持有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发的《阿訇合格证》,任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全体教民的意见可以连选连任。

2、选聘阿訇由寺管会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伊斯兰教协会聘任,发给聘任书后,再搬入寺内开学。

3、阿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在本教内部派别之间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各行其事、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则,坚决禁止闹派别矛盾,同时做到客随主便,一视同仁。

4、阿訇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宗教教务活动,并应当接受寺管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清真寺可量自己的经济条件适当的招收满拉。满拉已具备穿衣(毕业)条件的,由寺管会申请,有关部门发给《阿訇合格证书》后方可穿衣。

第五条 清真寺要积极开展生产自养活动,因地制宜,搞好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种自养项目,减轻群众的负担。

第六条 清真寺必须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使清真寺财务管理规范化,保障正常的宗教事务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清真寺财务管理人员经信教群众选择,寺管会决定。 第二条 清真寺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心服务,秉公办事。

第三条 清真寺实行秉公理财,做到日清、月结、季公布。 第四条 清真寺所有开支必须经寺管会主任签字方可记帐。 第五条 坚决杜绝乱收乱支乱记帐行为,防止发生因财务管理不规范而引起不安定因素。

寺管会成员审批制度

第一条

寺管会成员必须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具有一定宗教知识和工作能力的本坊信教公民组成。 第二条 党员干部不能担任寺管会成员。

第三条 寺管会设主任1人,会计1人,保管1人,委员2人。 第四条 寺管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迦任。

第五条 寺管会成员选举可参照《选举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须在村级党政组织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参加选举必须是本坊年满十八周岁的信教公民,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中候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选举结果方可有效,否则,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选举结束后,由村委会将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行文审批,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更换法人证件后,寺管会成员方可履行职责。

第八条 寺管会成员任职期间,若不称职,乡(镇)人民政府可随时免去其职务。

第九条 寺管会成员不得随意更换,若因某种原因需要更换时,要事先征得乡人民政府的同意。新任人员到位后,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制度

第一条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宗教团体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条 教职人员必须坚持就近选聘的原则,由寺管会提名,本坊信教群众民主协商,经大多数信教群众同意,按程序报批。 第三条 被聘的教职人员,由寺管会报村委会加注意见,经乡政府同意,县伊协审批后,核发出任书,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做到持证上岗。

第四条 教职人员一般任期三年,需留任或个人提前辞职,应按程序进行。

第五条 必须按程序搬聘教职人员,不得随意搬聘和解聘教职人员。 第六条 苦选聘教职人员,信教群众意见不统一而影响当地团结稳定时,可申请县伊协考察选派教职人员。

第七条 坚决杜绝无证执坊和无任何审批手续执坊。如苦发现,责令其自动退出宗教场所,并追究寺管会责任。

学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宗教场所要有计划按条件招收学员(满拉),原则上招收学员1至2人,条件较好的坊可以招收3至5人,招收的学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凡招收的学员在学习期间,一切听从教从、寺管会的安排管理。

第二条 学员在求学中对教长所讲的经典要刻苦钻研领会,达到讲的精,念的好,书写流畅,学而有用,不虚度时光,做一个合格的学员。

第三条 学员要在求学中讲道德、讲礼貌,尊老爱幼,要在品学兼优的准则下严格要求自己。学员之间要互相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第四条 赏对本寺的一切财物、水、电、炭要爱护,要节约,对寺里的治安和自身安全要负责任。

第五条 学员要遵守作息时间,听经、礼拜要按时,不准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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