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制度

2020-03-03 14:32: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保障公司工作正常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奖罚原则: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奖罚形式及标准 第三条 奖罚形式

1.奖励形式: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调升薪资、晋升等;

2.处分形式: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条 奖罚标准 1.奖励标准

(1)嘉奖1次奖100元; (2)记功1次奖300元; (3)记大功1次奖1000元;

(4)一年或合同期内累计嘉奖3次者,等同记功1次; (5)一年或合同期内累计记功3次者,等同记大功1次; (6)一年或合同期内累计记大功3次者,晋升1级工资待遇。 2.处罚标准

(1)警告1次扣工资50元; (2)记过1次扣工资150元; (3)记大过1次扣工资500元;

(4)一年或合同期内累计警告3次者,等同记过1次; (5)一年或合同期内累计记过3次者,等同记大过1次;

(6)一年或合同期内累计记大过2次者,第2次记大过后按留司察看处理,察看期1-3个月,其待遇按合同工资80%执行。

(7)一年或合同期内累计记大过3次者,第3次记大过后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论处,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3、功过相抵

一年内(以公历年为准)功过可以按以下方式相抵: (1) 一次嘉奖抵消一次警告;

(2) 一次记功抵消一次记过或两次警告; (3) 一次记大功抵消一次记大过或两次记过。 第三章 奖罚程序

第五条 奖励及惩罚由部门根据事实提出建议,并填写《奖惩建议申请表》(附相关材

料),由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奖惩公告在申请表审批后及时发布,奖励或扣罚金额在每年年终进行功过相抵后在农历年底发放或扣除。 第四章 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品行端正、遵章守纪,足以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2、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3、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具体事迹者;

4、工作勤奋、出色完成任务者;

5、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6、有其他先进事迹,公司认为应通报表扬者。 第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1、纠正或制止违章操作,避免事故发生者;

2、认真检查,发现或排除非职责范围内的隐患,避免损失或事故者;

3、维护公司形象及公司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4、尽忠职守,与不法分子斗争,保护公司财产者;

5、处置突发事件得当,避免或减少公司财产损失者;

6、努力抢险,举报有功,令公司减少损失,折算金额500-2000元者;

7、有其他先进事迹,公司认为应嘉奖者。 第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施行,产生成效者;

2、提出创新性建议,实施后使生产经营效率大幅提高,有显著效益者;

3、对改善公司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有重大贡献者;

4、遇有重大事故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将损失减至最低程度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服从指挥,奋勇争先,敢冒风险,堪称表率者;

6、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申请者;

7、参与社会活动(如比赛、义工等)或见义勇为,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8、努力抢险,举报有功,令公司减少损失,折算金额2000-5000元者;

9、有其他先进事迹,公司认为应记功者。 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1、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事故或挽回较大经济损失;

2、面对重大事故灾难,果敢决断、力挽狂澜、指挥得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3、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从而减少公司财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者;

5、在个人职责以外为公司取得重大利益,创造大笔利润者;

6、努力抢险,举报有功,令公司减少损失,折算金额5000元以上者;

7、有其他先进事迹,公司认为应记大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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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着装、仪表、礼仪、言行等不符合员工行为规范,影响公司形象者;

2、在工作时间串岗、聊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事务者;

3、怠工窝工,故意拖延工作进度者;

4、工作执行不力、跟进不力或协作工作态度差者;

5、违反工作场所纪律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者;

6、破坏公司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初犯或情节轻微者;

7、不遵守会场纪律,有大声喧哗或频繁进出等行为,影响会议正常进行者;

8、浪费公司资源(水电、办公用品、物料、易耗品等),情节轻微者;

9、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的失职行为,情节轻微者;

10、违反公司其它业务流程、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微者;

11、有其他违纪违章行为,公司认为应给予通报批评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员工有违纪违章行为,经通报批评仍不改正者;

2、顶撞上司,工作态度不端者;

3、服务态度差,遭客户(同事)有效投诉者;

4、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或睡觉者;

5、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私自调班、调休者;

6、使用亵渎性或辱骂性语言者;

7、违反操作规程或存在过失、违反其它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者;

8、在禁烟区吸烟者;

9、非火警情况下,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者;

10、违法公司保密制度,泄漏机密资料,未造成损失者;

11、违反薪资保密规定,打探别人工资或泄漏自己工资所得初犯者;

12、有其他违纪违章行为,公司认为应给予警告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员工有违纪违章行为,经警告处分后一个月内重犯者;

2、工作推动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搪塞,或拒不接受主管工作指派,影响工作者;

3、违反工作场所纪律规定,态度恶劣,经教导仍不听从者;

4、未经许可擅自操作非授权使用的设备、水电气的开关、仪表、工具等,情节较轻者;

5、违反操作规程或存在过失、违反其它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200-1000元者;

6、违法公司保密制度,泄漏机密资料,已造成公司一定损失者;

7、违反薪资保密规定,打探别人工资或泄漏自己工资所得再犯者;

8、作虚假的证明,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者;

9、捏造请假理由或伪造有薪假期证明者;

10、未经许可私自出借公司财物者;

11、拾遗不报,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撕毁、篡改、乱贴公司公示文件者;

13、办事不力,又不及时上报请示,以致延误公务,造成不良影响者;

14、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15、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或生产场所参观者;

16、辱骂同事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17、滥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对各种违纪行为有意包庇掩盖者;

18、有其他违纪违章行为,公司认为应给予记过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员工有违纪违章行为,经记过处分后一个月内重犯者;

2、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者;

3、管理人员面对突发事件或灾害,退缩不前、逃避职责,令事态扩大或损失增加者;

4、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存在过失或违反其它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1000~5000元者;

5、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制度,违章操作,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者;

6、严重浪费公司财物者;

7、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8、对文件资料保管不当,遗失、损毁公司重要的资料、文件、物品者;

9、违法公司保密制度,泄漏机密资料,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10、未经许可,擅自带竞争对手人员进入公司或生产场所参观者;

11、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擅用)公司各种公章、印信者;

12、捏造请假理由骗取有薪假期者;

13、虚报加班、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谋取个人不法利益者;

14、传播不实信息,造谣生事者;

15、附和罢工、怠工者;

16、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17、有其他重大违纪违章行为,公司认为应给予记大过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降薪处理:

1、达到降职条件者,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降职而降薪者;

2、符合解雇条件,公司给予改正错误机会,作降薪留用处理者;

3、不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或调整岗位,岗变薪变而降薪者;

4、公司认为应予降薪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职处理:

1、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利益受重大损失,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者;

2、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敬业精神、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有欠缺,不足以胜任现职者;

3、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工作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背体系运作要求或偏离体系运作轨道,经上级领导多次指正,仍未纠正错误行为或无有效措施者;

5、包庇属下的违纪违章行为,搞串供、伪证等不法活动,组织、策划对抗公司对违纪违章事件调查的;

6、调整经营或精减机构,原岗位缺失或无适当对等岗位的;

7、公司认为应予降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给予留司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公司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员工有严重违纪违章行为,经记大过处分后一个月内重犯者;

2、一年内被记大过达三次者;

3、入职时提供虚假、无效的个人资料欺骗公司获得职位者;

4、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盗窃等违法行为者;

5、触犯地方或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6、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影响恶劣者;

7、泄露公司机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令公司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8、对同事进行威胁、恐吓,非法使用暴力,侵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者;

9、对异性进行各种形式的性骚扰,情节恶劣者;

10、违反薪资保密规定,打探别人工资或泄漏自己工资所得三犯者;

11、在职期间未经公司许可,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

12、组织、煽动怠工、罢工或唆使、挑拨他人怠工、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13、造谣惑众、散布不实传言或张贴、散发具有煽动性的文字、图片或参与非法政治活动,妨碍社会安定秩序者;

1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回扣、挪用钱物或为自己牟取私利者,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者;

15、擅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有损公司利益、声誉之行为者;

16、窃取公司机密资料或侵占公司财物者;

17、参加非法组织或带黑社会性质团体者;

18、公司认为应予留司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留司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公司拥有自由度量裁决权,

5 根据员工对错误行为认识及改正程度、员工过往的表现、实际工作的需要等具体情况,作出给予留司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在留司察看期内,员工有警告或以上的处分,公司即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在留司察看期满后一年内,员工有记过或以上的处分,公司即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本公司所有系列规章制度中所称造成的重大损失或损害,若涉及到具体经济数额的均指达到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的损失、损害。 第七章 管理责任及申诉

第二十条 凡属该查处的违纪人员,部门对一般违纪事件须在5日内上报处理意见,情况特殊或较严重的须在15日内上报处理意见。部门对违纪事件无调查核实、无教育引导、无整改措施、无处理意见或瞒报、延报、不处理的,由部门经理承担以下责任:

1、单项事件第一次未尽管理责任的,由行政部知会限期改正;

2、第二次未尽管理责任的或知会后未改正的,对部门经理作警告处分,并在部门内部通报;

3、第三次未尽管理责任的或作警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对部门经理作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亦不得干涉公司公正、独立、严格地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须追究责任的条款,如无法确定其直接责任人,将按照“责任推定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人事部代表公司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并报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处理结果不服或存有异议者,自收奖罚通知单或通报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部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解释,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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