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奖惩制度

2020-03-03 06:26: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零售门店奖惩制度

一、奖励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20-200元。

1、接待顾客主动、热情;介绍商品实事求是,满足顾客选择,百拿不厌。熟悉商品性能,能针对顾客的需要及性别、年龄等情况,帮助顾客挑选商品,推荐连带商品,为顾客排忧解难,受到顾客来信或意见薄(书面)表扬,情况属实。

2、对特殊顾客(伤残、老年、重病、外地顾客等),主动送货上门或代客邮寄(以药房送货、代客邮寄或值日日记记录为准),受到顾客好评,情况属实。

3、对暂缺商品作好缺货登记,待货到后及时通知顾客,受到顾客好评;对于脱销原因有分析记录(以缺货登记薄和值日日记记录为准)。

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形象和企业正当利益,按公司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和妥善解决顾客反映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意见或投诉。

5、为零售工作促销增效,减少商品损耗,降低费用,所提合理化建议(书面)被采纳,取得较好效果;

6、正确执行零售工作规范及企业规章制度,而受到辱骂、推拉、扭扯、恶意敲诈等,能始终保持理智态度,维护企业声誉,未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

(二)有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不同程度奖励。

1、药房专(兼)职质检员要会同药房仓管员把好来货商品验收关。商品验收记录完整、规范,确保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有问题的商品,不得进入药房销售。在来货商品验收中,每发现一个假劣药品,奖励100元。

2、强化全员质量管理意识,对药房经营的商品要做到勤进快销,在经营中发现有不合格商品要立即停止销售,撤柜并上报公司处理。对做得好的药房,视情况奖励20-200元。

3、特殊药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饮片配方严格按程序操作。对医院医生开具毒、麻等特殊药品超剂量和医生未按配伍禁忌要求开具的处方及调剂员调配处方出现差错,药房员工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差错),能及时纠正。根据情况,奖励20-100元。

(三)有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不同程度奖励。

1、在营业埸内拾金不昧,(以药房失物认领登记薄或值日日记记录为准),小件物品给予表扬,贵重物品根据价值大小,事迹突出情况奖励20-200元。

2、同坏人环事作斗争,为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集体利益不受损失,情况属实,根据事迹及挽回损失情况,奖励100-2000元。

3、受到上级公司、报刊、电台表扬,情况属实,根据事迹突出程度和受表扬级别(区、市、国家级),奖励100-500元。

4、受到电视台、各级政府及政府监管部门表彰、奖励,视影响范围情况和受表彰、奖励级别(区、市、国家级),奖励200-2000元。

5、被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监管部门授予文明单位(店)、文明示范店、信得过单位(店)、无假货示范店,放心药店等,根据授予级别(区、市、国家级),奖励500-2000元。

二、惩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元-20元。

1、上班时仪表不端庄,衣着不整齐,未穿统一工作服、帽。

2、上班不佩证或不按要求佩证,乱佩戴他人证章。

3、坐着或背着接待顾客;前趴柜、后靠架;将手插入裤兜,面对顾客打“哈欠”、“喷嚏”;在柜台内梳头、化妆、修指甲、掏耳鼻等。

4、在营业厅内看报、听耳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吃零食;在柜台内用餐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20元-100元。

1、未经同意擅自将商品堆放在营业大厅、店堂内;药店库房堆码的商品,不按规定堆码,私人物品混杂其中,明显脏、乱、差。

2、未经许可在药房乱拉电线、广告、标语、横幅,乱设灯箱,在墙上乱贴标语、广告等,影响店堂整洁、美观;对卫生责任区未按规定及时打扫或打扫不彻底等。

3、橱窗、货柜、货架、收银台内外脏、乱,商品陈设不美观、不整齐,有空柜、空架。

4、开架销售的商品不及时补货或顾客抽心后不及时补装回的。

5、私人物品(如提包、茶杯、饭盒、衣物等)存放在货柜、货架或柜内明显处。营业用具、办公用具、清洁用具乱搁乱放。

6、为促销设摊出售商品,不规范、不整洁,经提出后仍未整改或擅自允许他人在店堂范围摆摊设点。

7、未张贴“营业时间”,店堂内未挂药品经营合法证照、服务宗旨、服务公约;未设置顾客意见薄,缺药登记薄和对外公布监督电话。

(三)对下列不规范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罚款。 A.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20-100元。

1、擅让亲友(包括小孩)及闲杂人员进入药房柜台内或仓库逗留、玩耍等。

2、计量器具未定期校正,出现销售商品计量不足(超过国家规定的计量允差标准),引起顾客意见。

3、未执行“一货一签”或价签不醒目,书写不工整、不规范(使用同音字或错别字),出现脏乱、残损;价签未做到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物价已核五齐全。

4、递拿商品乱扔、乱丢,应包扎的商品不包扎或包扎不牢,引起顾客意见。

5、开架销售的商品被顾客抽心后不及时补装回,被顾客举报,引起顾客意见的。

6、计价不准确;错开、漏开销售发票(凭证);随意支使顾客去调换零钞;收、找货款未当面清点,引起顾客意见。饮片配方及售药未按规定程序操作及复核。

7、未按规定做每日商品台帐(卡);商品台帐(卡)、货不符;未按规定盘点;工作交接未按规定复点帐(卡)、货。

8、无药房值日日记(记载当日销售情况,好人好事,差错等),对当天的工作情况无记录。

B.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200元

1、违反柜台纪律、工作时间脱岗办私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调换工作班次。

2、在营业时间内,以上货、查货、点款、数票、制表等为由而怠慢顾客,因顾客多次挑选出现厌烦情绪,对顾客态度冷淡、生硬、使用不文明语言,引起顾客意见。

3、酒后上班;在营业厅、库房吸烟。

4、商品销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或未按规定保存(保存至商品销售一年以上,应不少于两年)。

5、有货不售或人为脱岗而无人售货(开架售货除外)。

6、顾客又需要,分公司或配送中心或配送分中心又有货,却因进货不及时而出现人为断档。

7、具有代客熬药,代客加工等服务项目的门市,无故拒绝顾客熬药要求,引起顾客投诉或意见的。

8、上柜商品未做到“先进先出”,人为地造成过期失效或霉烂变质。

9、内部员工在工作时间因故发生矛盾,不听劝阻,引发争吵、抓扯,或向领导无理取闹,未造成大的不良影响。

10、不论何种原因与顾客发生顶撞、吵架,能主动赔礼道歉,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

11、销售商品不检查商品质量,不复点商品数量,而出现差错,引起顾客投诉或意见。

12、对需要退换货的顾客,不作耐心解释,未按公司规定做好退换货工作而引起顾客意见或超出退换货规定,却擅自调换商品。

13、药房与药房间相互借(调)货销售,有关借(调)货凭证未按规定保存。

14、顾客来信或在意见薄书面批评,情况属实的。

15、动用或侵占顾客遗留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其它违反零售工作规范,引起顾客意见的行为。

C.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1000元;,情节较重的,另撤消药房主任、柜(组)长职务,当事人作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给予处罚。

1、未经公司批准,随便缩短或调整营业时间。

2、药房销售款及备用金与私人现金混存(混存现金照违法所得处理)的。

3、药房当天营业款未按规定存入银行或上缴财会部门;余款、发票、印章等未存放入保险柜,出现钱、票、印章丢失或短少;营业款长款存入私人账户。

4、动用、挪借销售款,私用商品等。

5、销售商品收取现金不开票,乱开票,不入帐;私分商品、私分非法所得。

6、不论何种原因与顾客发生顶撞、吵架造成不良影响,或与顾客打架、斗殴;内部员工在营业厅打架、斗殴。

7、偷拿、调换商品。

8、未经许可,私自出售广告位,私自与厂、商签订促销协议。

9、未经许可,私自为他人(单位或私人)代销商品或直接向厂(商)家借货销售或到中药材市场采购中药材及土杂贵细等自购自卖商品的行为。

10、私接厂家促销费。

11、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假公济私,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

12、受到政府监管部门、报刊、电台、电视台批评,经查核属实的。

13、其它违反零售工作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分别罚款。

1、商品验收记录不规范、不完整,商品验收把关不严,而让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进入药房销售,罚款50-100元。

2、对不同性质的药品,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外用药与内服药,一般药与易串味药,品种和外包装易混淆的品种等未按规定分类陈列或无标志,罚款100-200元。

3、拆零商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未保留原包装的标签;药品未在包装袋上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罚款100-200元。

4、明知商品不合格,而继续销售不符合规定和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罚款200-500元。

5、未按调价通知,及时填写商品增值、减值表,调整商品帐务;未按调价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新价。

6、掺杂、掺假、混等、混级,以次充好,擅自提级、提价、短斤少两等情况,罚款200-500元。

7、擅自更改药品处方剂量和配伍,引起顾客投诉或意见的,罚款200-500元;引起的药事纠纷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8、饮片配方出现多配、少配、漏配、错发,造成不良影响,引起顾客投诉,视情节轻重(能主动及时纠正差错,未给企业造成大的不良影响,可从轻处罚)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另给当事人(或主要责任人)行政处罚。

9、未严格执行公司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管理制度;毒性、麻醉等特殊药品未设专柜、未上锁、无专帐、专人管理;毒、麻等特殊药品未凭医疗单位医生处方配售,超剂量配售,记录处方及证明未按规定收存,罚款100-500元。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按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给予处罚。

10、上班时间违规上网者,罚款1000元。

(五)对违反《零售工作规范》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药房及员工,可由公司营运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药房及员工收到罚款通知单后一周内将罚款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凡逾期不交者,加倍罚款。财务部门要设专帐管理,用于优质服务奖励开支。

(六)对个人处罚,在一个月内,第一次照规定处罚,第二次则加倍处罚,连续第三次时,则作待岗处理。

(七)对药房的处罚,在半年内,第一次照规定处罚,第二次则加倍处罚,连续第三次时,除取消其年终考评资格外,药房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

门店管理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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