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2020-03-03 06:19: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某某公司奖惩制度

(请配合搜索“奖惩行为参照表”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弘扬正气,奖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依据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临时工作任务,以公司利益和社会道德为导向,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为保证奖惩的准确性,公司建立《奖惩行为参照表》,归集公司所包含的奖惩内容,并根据需要增加或者调整内容;《奖惩行为参照表》是本制度的一部分,是本制度内容的细化及延伸,具有同等的制度效力。

第二章 工作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奖惩工作委员会,其主任由审计监察部经理担任,成员由综合管理部、党群部经理以及推选的

1 2名职工代表组成。审计监察部负责承担日常奖惩工作,根据需要,适时召集奖惩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奖惩有关事项,并整理形成奖惩意见,向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报告.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审计监察部审核,重要事项召开奖惩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

3、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 第八条 惩戒程序如下:

1、员工举报、部门反映或其他举报;

2、审计监察部展开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向总经理报告;

3、重要事项召开奖惩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

4、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 第九条 在奖惩决定公布3日内,对决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计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诉,审计监察部负责释疑,仍有异议的,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最终裁决;如3日内未向审计监察部部提出书面申诉的,则视为同意该奖惩决定。申诉期内,仍按原来处理决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方式: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经公司批准后,按行为程度不同,可给予鼓励性奖励、特别性奖励以及

2 加薪奖励,奖金从奖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鼓励性奖励:

1、该行为是在个体或局部区域或环节,对公司有积极作用的正能量事件,或获得社会赞誉的行为,得到广泛认同;或额外创造、节约、检举违规经济价值在500-10000元内(含)的,不包括岗位职责规定的采购谈判、图纸优化、造价审核等内容。具体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拾金不昧,扶老携幼,助人为乐,受到好评者; (2) 在集团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有积极贡献的; (3) 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 (4) 及时检举、制止损害公司利益违规行为的; (5)非本人岗位职责内,发现并提出关于如造价审核、图纸优化、采购等问题或方法,使得成本降低的; (5) 积极参与或协助事故、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者; (6) 其他有正能量影响的事迹者。

2、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200元—1000元的经济奖励,并进行通报嘉奖。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特别性奖励:

1、该行为在集团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更能够深入人心,产生更积极有效的行为影响,给公司带来了工作作风、思想认识方面的变化;或额外创造、节约、检举违规经济价值在10000-50000元内(含)的,不包括岗位职责规定的采

3 购谈判、图纸优化、造价审核等内容。具体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在完成工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的; (3) 保护公司财产,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5)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6) 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获得区级(含)以上表彰的;

(7)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8)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经公司决定应当给予奖励的。

2、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500元—2000元的经济奖励,并进行通报嘉奖,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加薪奖励:

1、该行为在集团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带来革新式的变化,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或在道德品质上受到公司及社会的认可与推崇;或额外创造、节约、检举违规经济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不包括岗位职责规定的采购谈判、图纸优化、造价审核等内容。具体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在改善企业管理或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经

4 济效益者;

(2) 对维护企业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 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受到市级(含)以上表彰的;

(4) 一年累计受到三次鼓励性奖励或两次特别性奖励者

2、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给予1000元—3000元的经济奖励(一年内累计受奖不重复给予),且享受100元-500元的加薪奖励,并进行通报嘉奖,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人同一事件并有其他奖励的,该奖金采取就高奖励原则,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其他方式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事件有其他人参与的,可视实际贡献,给予其他人降档奖励,但奖励额不得高于第一奖励人的50%。

第十六条 员工获得特别性(含)以上奖励时,视情况可给予直接上级按其奖励额的50%奖励。

第四章 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方式:对损害公司利益、违背企业文化的员工,经公司批准后,视情节轻重不同,可给予一般处罚、严重处罚或辞退。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一般处罚:

1、该行为违反公司制度,主观错误明显,不符合公司管理及文化要求,但影响局限于本部门或本人的,情节较轻,对公司整体不构成较大影响的,采取纠正措施可以挽回大部

5 分损失或消除影响;或因浪费、疏忽、违规或错误决定等原因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下的行为事件,或造成间接损失或第三方损失30000元(含)以下的,不包括集体决策事项(经公司下发的正式会议纪要的)。具体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无故迟到、早退(提前60分钟以内离开)2次以上(含2次);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的; (3)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的;

(4) 不符合公司管理及礼文化要求,待人接物不讲礼貌,有不良影响的; (5)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情节较轻的;

(6) 遗失经营管理之一般文件、物品或工具的; (7)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造成影响的;

(8) 员工之间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

(9) 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临时任务的; (10) 被惩处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视情对其加倍惩处直至停职处理;

(11) 部门经理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同等处罚。

6 (12) 其他一些应该处罚的行为。

2、符合本惩处条件的,扣除其工资200元—100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严重处罚:

1、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反复错误,不予纠正,或损害公司利益,其行为产生负面影响通过纠正难以清除;或因浪费、疏忽、违规或错误决定等原因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50000(含)的行为事件,或造成间接损失或第三方损失30000元-100000(含)的,但不包括集体决策事项(经公司下发的正式会议纪要的)。具体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受聘时提供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聘用的; (2) 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情节特别严重的; (3)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情节特别严重的; (4) 未经公司许可,擅自调整员工岗位或职务的; (5) 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行为的;

(6) 酗酒滋事影响秩序或非工作需要上班前饮酒的; (7) 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8)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9)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的;

(10) 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7 (11) 无故拒绝公司调派工作的; (12)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2、符合本惩处条件的,扣除其工资500元—3000元,经济损失过大的另行研究,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予以辞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1、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情节恶劣,触犯公司原则性规定,给公司、社会或个人带来严重损失,给公司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恶劣影响,公司利益受损严重且无法挽回;或因浪费、疏忽、违规或错误决定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行为事件,或造成间接损失或第三方损失100000元以上的,但不包括集体决策事项(经公司下发的正式会议纪要的)。具体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的;

(2) 赌博、嫖宿、吸毒、参加非法组织、帮派或有其他严重有伤风化行为的;

(3) 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4) 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恐吓、殴打、侮辱要挟领导或其他员工及其家属,扰乱公司秩序的;

8 (5) 旷工或未经许可从事其它兼职的; (6) 对申诉、举报打击报复的;

(7) 挪用公款、盗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务,或损公肥私、营私舞弊的,或收受贿赂、回扣,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求利益的

(8)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或伪造、盗用公司印章、私自涂改公司重要文件的;

(9) 玩忽职守、工作懈怠,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

(10) 因行为不检或不良嗜好,在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劳教处分的;

(11) 投机取巧、隐瞒欺骗或虚报不实数据和信息,致使公司决策错误蒙受重大损失的

(12) 酒后驾车的;

(13) 因年度严重处罚累计达二次者;

(14)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恶劣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处罚的同时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时,其他员工知情不报或不进行阻止的,追究其责任:按违规员工的惩处降一级处理(一般处罚不降);中高层有此行为加倍处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传、贯彻、

9 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处罚承担连带责任,按对员工惩处的50%,处罚本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经济损失的惩处按损失的30%进行扣除工资;无法直接认定经济损失的,应由审计监察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测算。

第二十五条 员工扣除工资后的当月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不低于安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同类情节行为下,员工的扣除工资额度与同责任员工惩处不一致时,应给予降薪1-3个月处理(具体降薪比例及时间参考经济惩处程度)。

第二十六条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工资,但不低于原标准的50%;

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理违纪员工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辞退处理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八条 违纪员工在事件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的除外);对拒不承认违纪的事实与经过的书面陈述者,不影响公司行使对其处理的权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没有直接规定的,按相关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但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制度同类奖惩标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形成过程中,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或

10 建议的基础上,签字确认后,视为同意并自觉遵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制度,有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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