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2020-03-03 06:21: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奖惩管理制度

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1、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经营管理,明显提高了企业效益,做出显著贡献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确认后,给予院内通报嘉奖和现金奖励;

2、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能迅速打开新局面,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院内表扬和现金奖励;

3、对危害单位的事件或行为,及时举报或制止,避免较大损失的,维护了企业利益或声誉的,经确认后给予院内通报嘉奖和物质奖励;

4、在工作中于阻止了事故的发生,按照事故的类型和程度给予院内通报嘉奖和有薪假期的奖励;

5、在行风建设中成绩突出,受到客户或服务对象的好评,按以下标准奖励:表扬信一封奖励50元;锦旗一面奖励100元;社会媒体表扬一次奖励200元并在院内通报嘉奖;拒收红包或其他财物的,按拒收财物价值的10%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在院内通报嘉奖。

6、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受到服务对象的辱骂、殴打等而没有与之发生正面冲突,维护了企业及医务人员形象的,给予院内通报嘉奖和3天有薪假期的奖励;

7、爱护企业财物,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和能源等有重大成绩的,在院内通报嘉奖并给予物质奖励。

8、试用期表现优秀的人员,经所在科室推荐、主管部门研

究,可提前结束试用期予以转正。

9、对业绩特别突出或年度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经所在科室推荐,主管部门研究后,可晋升一级工资。

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或执行不力,致使顾客无故被拖延治疗时间或服务不到位,经发现查实,首次给予警告,经批评教育后不思悔改者按每次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于因拖拉、推诿造成顾客与企业发生矛盾或引起顾客投诉的,给予两个月的留职察看处理,留职察看期间的待遇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0%发放。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执行不力造成医疗纠纷的,给予以解聘并处于300元经济罚款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医务人员入职后,应协助企业在一个月内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按期办理变更手续的,从入职次月起按个人业绩收入的20%作为风险金予以扣罚,所扣罚金在本人变更执业证书后予以返还,入职六个月仍未按要求变更执证手续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医务人员违反执业证书变更制度,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财务管理

(1)违反企业价格政策,不按规定收费的,经发现查实,首次给予警告并由个人负责退赔与实际费用之间的差额,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由个人负责退赔与实际费用之间的全部差额,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纪律或泄露财经秘密的,经发现查实,首次给予警告处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200元

的经济处罚并调离财务工作岗位的处理,调入新岗位后待遇按新调入岗位同等人员标准执行。情节严重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2000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或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严禁将亲友或与业务没有联系的非工作人员带进工作场所,违反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每次每人50元处以罚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4)擅自利企业资源为个人或亲友诊治或谋取利益的,经查实发现,给予警告处理,并按企业资费标准补交实际发生费用或退还个人得到的不当受益。情节严重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或个人谋取不当得利500元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采购管理

(1)在进行物资采购过程中,因采购人员采购、验收把关不严,导致物资质量、数量或采购物品与采购要求不符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正常采购费用外的额外费用或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2)物资管理须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因责任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履职不到位或其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企业的,经发现查实,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并由责任人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或损失负全部责任,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待遇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责任人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或损失负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行政后勤管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纠缠不休,影响工作秩序的,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给予每次50元的罚款;影响恶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的,根据情节处以院内通报批评并处每次200元罚金处理、岗位调整、撤职、留职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岗位调整后,调入新岗位的待遇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执行。

(2)违反会议管理制度或培训制度的,按《南京维多利亚国际整形美容企业会议、院内培训管理制度》和《南京维多利亚国际整形美容企业培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对于要求向员工传达的会议、培训内容,由于当事人未按要求向员工传达或未及时传达的,经发现查实的,给予警告处理。因没有及时传达会议或培训内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未及时传达会议或培训内容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松散,渎职、失职或履职不到位而引起员工与顾客投诉的,经发现查实处以警告并处100元罚款,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并做撤职处理。因责任

心不强或对问题失察,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违章工作、指挥,损坏设备、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分别视情况对责任人处以降职或撤职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由责任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降职或撤职后的待遇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执行。

(4)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企业或者包庇不良行为的,经发现查实首次处以通报批评并处200元罚款,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分别视情况对责任人处以降职或撤职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降职或撤职后的待遇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执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责任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管理人员有贪污、盗窃、挪用公款,以权谋私,违规收取请托人财物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经发现查实分别视情况对责任人处以降职或撤职、调整工作岗位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降职或撤职后的待遇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执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按事实标的为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各级工作人员在接到其他部门或其他员工的工作协作配合请托时,不得无故推托并及时回应作出解决或提出解决方案,协助请托部门或个人及时解决问题,对于无故推诿的、本能立即解决却久拖不予解决或在工作协助中拒绝配合、虚于应付的,经发现查实首次给予警告处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于每次100元的罚款。因个人失职、渎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整体工作、败坏企业形象、声誉或造成企业损失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造成损失额50%—100%经济处罚或按造成的影响和实际结果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7)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履职不到位损坏或遗失企业财物的,由责任人按财物原值赔偿损失。因为工作不慎导致物品和器材毁损的,视情况由责任人按原物价值的50%予以赔偿。违反企业器械和设备管理制度,擅自外借器械或设备的,经发现查实,首次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于每次300元的罚款。因擅自外借的器械或设备遗失或毁损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企业的车辆必须保证医疗、行政公务用车。车辆管理人员和车辆驾驶人私自派车或出车、不按规定派车或出车的,经发现查实,给予责任人每次50元的经济处罚,因此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以每次100元的罚款。因私用车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9)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10)员工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秘密和重要信息的,经发现查实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待遇按本

人工资的80%的标准执行。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根据损失和损害情况,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员工违反考勤制度的,按企业考勤制度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12)严禁将私人物品或家用物品长期存放在单位,违反者一经发现查实,按每次20元处以罚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13)员工离开办公室或宿舍时应及时关闭电脑、电灯、电视、空调,用水完毕后应随手关闭水笼头,违反者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处于每次50元罚款。

(14)严禁在办公区、宿舍内向窗外抛洒物品,因违规抛洒物品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违规抛洒物品者负责由此造成的结果并按每次50元处予罚款。

5、行风与工作作风管理

(1)员工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务人员从业规范,漠视顾客利益与企业声誉,或顾客发生争执或吵闹,经发现查实,处于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处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停职反省的处理,停职反省期间停发一切待遇。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或未经企业批准在外兼职的,经发现查实,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由责任

人负责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员工在工作中利用职权为请托人或相关人员谋取利益,损害企业利益或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经发现查实,由责任人负责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员工在工作中收受顾客红包,财物或收受供应商、供货商、基建公司、维修公司或利益相关人红包,财物、回扣、促销费等,未按管理规定在24小时内退还或上交而私自占为己有的,经发现查实,所得不当得利上交企业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员工在工作中,违反企业收费管理规定,私自直接收取服务对象财物的,并在收取后财物后未按管理规定在24小时内退还或上交而私自占为己有的,经发现查实,所得不当得利上交企业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员工偷盗企业财物或私人财物的,经发现查实,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在宿舍打架的,经发现查实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警告处分并处以每人每次200元罚款,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留职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打架致人身伤害的,其医药费由伤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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