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2020-03-03 06:22: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奖惩种类及金额:

1.奖励区分为:

1.1.嘉奖:嘉奖一次奖励人民币100元 1.2.小功:小功一次奖励人民币200元 1.3.大功:大功一次奖励人民币300元 2.惩罚区分为:

2.1.出现一次A类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扣绩效奖金50元 2.2.出现一次B类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扣绩效奖金100元

2.3.出现一次C类违纪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扣绩效奖金200元 2.4.出现D类违纪行为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奖惩关系:

1.三次嘉奖为一次小功; 2.三次小功为一次大功;

3.员工具有特殊表现者应予奖励,而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应予惩罚。 4.奖惩事项列入考绩及升迁之考评。 第三十六条 奖惩审定、公布

1.员工有功过奖惩时,得由部门填报奖惩签呈,经核决权限及主管核准后,处分由人事部门发放处分通知单给被处分员工,如员工对处分存有异议,可接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诉。人事部门对异议进行调查复审后作出复审决定,员工不得再次提出异议,申诉期满后由人事部门出具处分通告,公布与否由公司酌情决定。奖励部分经核准后由人事部门直接通告。

2.员工功过奖惩以本《员工手册》为奖惩依据,并辅以其他各部门制定并公开发文之规定作为奖惩补充依据,具有同等效力;若不同的奖惩制度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新规优于旧规为原则适用较新的规定,但部门制订奖惩制度时未经公司同意的除外。对于不能区分生效时间先后的制度内容冲突,或同一制度内不同条款内容的冲突,公司有权选择适用。 3.本奖惩所列之未尽事项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奖惩。 第三十七条 奖励事项

1.公司规定管理人员可对员工的业绩表现、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管理创新等依表现情况给予奖励。

2.员工具有下列优良事迹之一者,可给予记嘉奖。

2.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2.2.工作效率高、品质好、品性行为好、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3.爱惜公物,节约原材料,有事实可资证明者; 2.4.品质改善确有成效者;

2.5.事物管理上节省经费有显著成效者;

2.6.紧急事件处理得当,减少公司损失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表现优异者; 2.7.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2.8.维护工厂安全、卫生有特殊贡献者; 2.9.处臵得当,避免客诉事件者; 2.10.具有其他未列之嘉奖事实者。

3.员工具有下列优良事迹之一者,可给予记小功:

3.1.制订工作方案计划确实可取,并执行认真,实施后达到预期目标,效率优异者;

3.2.管理得当,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节约使用原物料,降低成本,获得优良效果者;

3.3.提供研究之具体建议,经采用后确有显著之优良效果者; 3.4.竭尽心力,维护机械设备,在一年内未发生故障者; 3.5.对生产设备、作业方法予以合理改进,有显著成效者;

3.6.代表公司对外参加各项活动,表现优异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3.7.抢救灾变或对灾后修复等善后工作不遗余力,有突出表现者; 3.8.对员工纠纷事务处理得宜,使公司免遭损失者; 3.9.拒受贿赂或馈赠,尽忠尽守,廉洁可风者; 3.10.对突发事件处理得当,减少公司损失者;

3.11.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机警查获盗窃案件,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者; 3.12.年度获评优秀员工者;

3.13.具有其他未列之小功事实者。

4.员工有下列优良事迹之一者,可给予记大功:

4.1.对历年来之行政管理,或技术上之困难处理得宜,致久积之恶习得以排除者; 4.2.对研究改善、提高品质、降低成本有重大改革方案经采用具有显著成效者; 4.3.改进管理技术而发挥最大功能,及节约使用原物料而降低成本,有据可证者; 4.4.遇重大灾害奋勇抢救,致使公司之损失得以减轻至最低限度者; 4.5.防治或消除重大灾害或检举重大的舞弊或盗窃,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4.6.具有其他未列之大功事实者。

第三十八条 惩罚事项

员工违纪行为分为A、B、C、D四种类,公司采用(过错累进制)阶梯式处罚管理模式,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及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四类处罚,具体处罚规则如下:

一、警告处罚,适用于:

1、出现1次A类违纪行为

二、记过处罚,适用于:

1、出现1次B类违纪行为

2、12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警告处罚

三、记大过处罚,适用于:

1、出现1次C类违纪行为

2、12个月内累计受到3次警告处罚

3、12个月内累计受到1次警告加1次记过处罚

四、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处罚,适用于:

1、出现1次D类违纪行为

2、12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记过处罚

3、12个月内累计受到1次记大过及1次其他任一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A类违纪,给予警告。

1.1.做出影响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例如:乱丢纸屑、乱丢废弃物(垃圾)、随地吐痰或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2.员工下班前在刷卡地点刷卡或等待刷卡时乱挤、起哄或不按秩序刷卡者; 1.3.员工全月累计迟到/早退/忘刷卡达三次者; 1.4.上班穿着拖鞋、赤脚、赤膊者;

1.5.不着工作服,不按要求佩带员工识别证或不按规定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者;

1.6.工作时间做出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例如:打私人电话、复(打)印或传真私人资料、私自会客、闲谈、嬉戏、互联网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玩电脑或手机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文字(书、报、杂志或其他资料)、打牌、下棋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之事; 1.7.不遵守出入工作场所之规定的; 1.8.行为粗暴或不检点,破坏纪律或秩序的;

1.9.在公司内非停车区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汽车的; 1.10.在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11.坐卧或践踏纸浆、纸张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B类违纪,给予记过。

2.1.有旷工行为,累计旷工时间在2天(16小时)及以下的; 2.2.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或换岗,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

2.3.安保人员、保安或门卫对出入公司的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管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4.携带物品出入厂区或工作场所拒绝保安人员或门卫正当询问或查验的; 2.5.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或工作场所,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6.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公司重要区域或重要岗位区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7.未经许可动用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的;

2.8.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原因被投诉且经查证投诉内容属实的;

2.9.私自调换工作岗位或班次,或者将本应自己承办的工作、业务等擅自转交他人代办; 2.10.所做行为妨碍他人工作、生产进度或质量;

2.11.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指挥、工作岗位调整或职务调整; 2.12.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 2.13.对下属人员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或管理的; 2.14.未完好履行公司授予之管理职务; 2.15.对下属人员疏于管理或考核失实的;

2.16.发生或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品质缺陷、资料错误、违法行为、重大损失及其它危及公司的隐患等,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2.17.发现机器、设备或设施等公司财产发生故障,既不处理又不及时(2小时以内)报告的;

2.18.阻碍事件调查或处理的;

2.19.对公司不如实反映所目击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

2.20.无特殊工种上岗资格私自操作特殊设备,或私自驾驶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尚未造成损失的; 2.21.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操作规程、操作标准、流程、规定或安全卫生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尚未造成损失的;

2.22.涂改或撕毁考勤卡、识别卡、请假卡、员工证,涂划墙壁或机器设备的; 2.23.因员工过错或过失,造成公司财、物损失,价值不满5000元的; 2.24.不按规定验收、检验原物料或其他物品的; 2.25.工作懈怠或消极怠工;

2.26.对管理人员之合理指挥怠慢、消极的;

2.27.未经授权或超出权限擅自出借、出售或处分公司财、物的; 2.28.未经许可擅自拆阅或翻阅公司机密文件的; 2.29.擅自撕毁纸垛跟踪单等行为的;

2.30.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实施越权行为,尚未造成损失的; 2.31.违反营销部门所订销售操作规程,尚未造成损失的;

2.32.在公司内驾驶车辆(包括叉、抱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尚未造成损失的;

2.33.在公司内无证驾驶车辆(包括叉车)、非本职工作范围内在公司内驾驶电瓶车、叉车的,或者在公司内驾驶电瓶车、叉车等玩耍,尚未造成损失的; 2.34.在12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警告处罚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C类违纪,给予记大过。

3.1.有旷工行为,累计旷工超过2天(16小时)不满5天(40小时)的; 3.2.员工上、下班托人刷/打(考勤)卡或代人刷/打(考勤)卡; 3.3.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或换岗,时间超过2小时的;

3.4.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或工作场所,引发事故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5.在保安人员、工安人员或者消防安全人员执行公务时,不服从其正当管理或与其无理对抗的; 3.6.在工作时间睡觉的;

3.7.遇紧急事故,坐视不理或不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3.8.对下属人员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进行包庇或纵容的; 3.9.因管理不善或属于管理而引发事故的; 3.10.散布损害公司形象或声誉的言行的;

3.11.在工作场所有威胁、恐吓、辱骂、吵架、争执等行为的; 3.12.利用公司设备或材料,制造、维修或修护私人用品的;

3.13.非法篡改电脑资讯、记录或其它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正常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

3.14.在公司或工作场所,未经许可在公司内召集互助会、募捐活动、买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商业行为;

3.15.做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

3.16.将公司之账表、文件、图纸等商业秘密擅自带出工作场所,或者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公司商业秘密,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17.泄露本人薪资、打探他人薪资或者散播、传播他人薪资的; 3.1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

3.19.捏造或夸大事实,或者散布不实言论,损害公司形象或声誉的;

3.20.捏造事实、中伤他人、造谣生事,散播不实谣言、诬告或陷害他人,影响生产、经营、工作或秩序的;

3.21.撕毁公文、公告、文件,或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工具等的; 3.22.交接班时因交接不清致操作错误,引起生产器具或产品之损害的; 3.23.浪费公司财、物,或损坏公司财、物的;

3.24.擅自安排生产、擅自作业或擅自停机,尚未造成损失的;

3.25.因员工过错或过失,造成公司财、物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3.26.有相关救灾职责或义务的员工见灾不救,或者未履行相关职责或义务的; 3.27.谎报火警或乱按火灾报警装臵的; 3.28.12个月内累计受到3次警告处罚的;

3.29.12个月内累计受到1次警告加1次记过处罚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D类违纪,该类违纪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与行为人解除劳动合同(简称“辞退”),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4.1.有旷工行为,累计旷工达5天(40小时)及以上的; 4.2.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或换岗,引发事故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3.安保人员、保安或门卫对出入公司的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引发事故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4.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公司禁区或重要岗位区域,引发事故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5.在易燃易爆存储地或其它禁烟区域吸烟或动用明火,引发事故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4.6.在吸烟点以外区域吸烟或未经许可动用明火的;

4.7.遇紧急事故,奉通知时借故推诿或怠于处理或拒不处理的; 4.8.工作时间喝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 4.9.酒后上班时影响工作或滋事的;

4.10.从事司机工作时酒后驾驶的; 4.11.在工作场所赌博或做博彩性游戏的;

4.12.在工作场所吸食或买、卖毒品、麻醉药品制剂或其他属于毒品性质的制剂的; 4.13.在工作场所有卖淫、嫖娼或其他性交易行为或有性骚扰行为的;

4.14.携带枪支、弹药、火药、管制刀械或其他管制器械、易燃易爆品、违禁品或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司或公司班车的;

4.15.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或发生肢体冲突行为的;

4.16.有偷、盗行为或私拿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或者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私自携带出公司的; 4.17.将公司财、物私自借给他人使用的;

4.18.有侵占公司财、物或挪用公司财、物的行为的;

4.19.盗用他人口令或利用其他手段进入他人或公司计算机,进行浏览、窥探、窃取、篡改、破坏信息的;

4.20.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或部门印信、印鉴的;

4.21.在与公司缔结劳动合同时,向公司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如:虚假个人履历或信息、虚假证件或证书、虚假证明、或其他虚假文件或资料等; 4.22.冒名顶替谋取个人利益的; 4.23.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签字的;

4.24.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或部门公文、公告、合同、文件、单据的; 4.25.在申请公出、出差时弄虚作假;

4.26.违规引进不合格的供应商、加工商、合作方、客户,或者下达虚假订单的; 4.27.擅自雇佣工的,或者弄虚作假雇佣工的;

4.28.虚构、谎报病假或向公司提供虚假病休证明、虚假病历材料、虚假诊断证明,或者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考勤记录、虚报加班信息或资料的;

4.29.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司奖励、报酬或其他福利政策的;

4.30.伪造或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如:伪造或提供各类虚假凭证、虚假原始记录、虚假文件、虚假账册,做假账、虚报销售业绩;

4.31.行贿、受贿、介绍贿赂或收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32.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4.33.私自从客户处调货、借货而无签呈报批的,或从客户处退货却不按时退回公司的; 4.34.私自向客户允诺交易条件而无事前签呈报批的;

4.35.本人或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不正当利益,如利用职权及工作之便向应商、承办商、加工商、合作方、客户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或接受任何个人利益者,或者本人或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

4.36.违反正确工作方式、操作规程、操作标准、流程、规定或安全卫生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等损坏或致使他人或本身受伤或致使其他损失者;

4.37.无特殊工种上岗资格私自操作特殊设备,或私自驾驶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引发事故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4.3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4.39.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但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40.做出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的行为,造成公司商业秘密外泄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41.将公司之账表、文件、图纸等商业秘密擅自带出工作场所,或者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42.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为己谋利的; 4.43.使公司之生产设备、器具、物品遭受遗失或损坏的;

4.44.因员工过错或过失,造成公司财、物损失,价值超过50000元的;

4.45.非法罢工、非法集会、张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聚集要挟、公开演说、煽动公愤、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的; 4.46.未经许可擅自操作或拆装设备的;

4.47.擅自安排生产、擅自作业或擅自停机,引发事故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4.48.未经事先披露并经公司书面同意,与自己或关系人所属或控制企业发生交易; 4.49.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实施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50.违反营销部门所订销售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51.在公司内驾驶车辆(包括叉、抱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引发事故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52.在公司内无证驾驶车辆(包括叉车)、非本职工作范围内在公司内驾驶电瓶车、叉车的,或者在公司内驾驶电瓶车、叉车等玩耍,引发事故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53.驾驶公司车辆肇事后致人死亡或致人重残,经公安鉴定须承担主要责任的; 4.54.有擅自撕毁纸垛跟踪单等行为,以达到逃避选理多纸病纸垛为目的的;

4.55.对于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他员工及其家属,实施恐吓、暴力、胁迫、要挟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4.56.在12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记过处罚的;

4.57.在12个月内累计受到1次记大过及1次其他任一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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